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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面世,民办教育将被全面重构?

李春光 新校长传媒 2021-12-23

 


黑云压城城欲摧,山雨欲来风满楼。“民办教育”的内涵和外延,正在被全面重新界定。


笔者得出这一结论的直接依据,是教育部2020年9月7日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学前法草案》)。



现行法律规定的“民办教育”概念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 ,所谓“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机构”,根据《宪法》规定 ,主要包括八大类,分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元首(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国家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财政经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明确界定为——“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结合《预算法》及《审计法》,“财政拨款”,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而“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则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及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确“民办教育”的一个完整概念。其主要内涵及外延具体归纳为:
首先,举办者不是国家机构。八大类国家机构举办的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培训中心、干部管理学院(校)等都不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但公民个人、民营及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各类公办学校以及军队,都可以成为民办教育举办者。
其次,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资金无论是来自于财政经费的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都不能界定为民办教育。只要是国家财政性经费范畴外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个人财产,都可以成为民办教育的资金来源。
再次,招生行为要面向社会。如果仅仅只是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也不能界定为民办教育。而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民办教育的招生对象。
由此可见,“民办教育”这一概念,以及相关内涵和外延,都将随着《学前法草案》的通过,而发生颠覆性变化。


“民办幼儿园”概念被重新界定
《学前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或者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财政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前款规定以外的幼儿园为民办幼儿园。” 
根据该条规定,作为民办教育重要组成的“民办幼儿园”,已被重新界定:
首先,对于举办主体进行了更为具体的明确限制。除了现已被限制的“政府”这一国家机构类型外,还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即政府的厅、局、科、委员会等组成部门,以及街道办等派出机关,均不能举办民办幼儿园。
其次,对于资金来源进行颠覆性修改,这也是一个重大变化。除了进一步明确财政经费不能成为民办幼儿园资金来源外,还大幅缩小了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来源范围——
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如果被军队、国有企业、人民团体、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等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举办幼儿园,这类幼儿园将归类为公办幼儿园。
由此可见,该规定对“民办幼儿园”做出与法律截然不同的定义。
那么该条规定一旦通过,将意味着——利用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将不再属于民办,也不再受《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民办教育相关法律规法和政策的调整



“民办教育”概念将被重新定义
我国的各种法律,是一种由上至下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根据不同位置和等级,各种法律效力存在差异和重叠,一般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以及这三者间的效力关系。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同位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前教育法》,都是由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两者属于同位法。根据同位法的效力适用原则,可以理解为: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等于是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
所以,《学前法草案》的该条规定一旦通过,其作为特别法和新法,将被优先使用,即:民办幼儿园的范围将按照《学前教育法》进行限缩。
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6年11月7日才完成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难道他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中“民办幼儿园”概念的这一重大调整,毫不知情么?
当然不可能。
所以,笔者推断出,在“民办幼儿园”概念被重新界定后,“民办教育”的概念将被重新定义,并将呈现出重大调整——所有利用财政经费或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被统统划归公办。
这一调整,必将对整个民办教育行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对民办教育行业发展的重大影响
“民办教育”的概念发生变化,整个民办教育行业也将发生重大转折。
第一,将进一步推动教育回归公益属性。
无论是从教育的客观属性,还是社会属性来理解教育的公益性,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都是十分明显的。但民办教育的限缩,将促使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放弃逐利意图,并敦促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更多财政,减轻家庭教育成本,进一步彰显教育公平。
第二,将有效解决“名校办民校”“国企办民校”的各种弊端。
“名校办民校”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方面,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国有资源流失、教育被房地产企业“绑架”、家长双重交费、对“纯”民办教育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饱受诟病。
一旦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举办的学校被界定为公办校,势必大幅度削弱所有权人的办学动力,实现“让公办的全归公办,让民办的全归民办”这一公平竞争目标,解决教育行政和社会各界对此的各种忧虑。
第三,将对立法、行政带来更为复杂的多维压力。
被列入202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将不得不考虑“民办教育”概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民办教育促进法》也将重新修订以解决新旧法冲突。
由此而来的,各省市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相关规范,亦将做相应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则会压力山大——他们一方面要考量资金预算和支付的压力,方面还要做好全面“接盘”的准备。
“居高念下,处安思危”。面对民办教育将被重新界定的极大可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只有未雨绸缪,才能临危不乱。


作者 | 李春光,国内知名教育法治专家,上海行初教育服务机构创始人。来源 | 行初子规责编 | 陶小玮排版 | 又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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