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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你辩护

2015-09-21 郑泽 随手传福音


文/郑泽(微信公众号:随手传福音)

(授权所有微信公众号转载,务必注明作者和来源)

刑事法律中,有一个“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意思是把被告人押上审判台时,都要假定他无罪。代表起诉的一方,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未经法院有罪判决确认,刑事被告人都是无罪的。

作为律师,我曾承办过一件抢劫案的辩护。

被告人入室将一受害人用钝器砸死,随后劫走了受害人的财物和钱款。所以,检察院以其犯抢劫罪提起公诉至法院。本案被告人若构成抢劫罪,可能将面临死刑判决。

梳理案情后,我发现:被告人在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作了二次有罪供述,承认杀人抢劫。但案子到了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被告人却翻供,拒不承认杀人,只供认自己和平进入现场,盗窃钱物了。

在一审开庭,我作了无罪辩护。辩护要点是:

1、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只有二次有罪供述,其余都是无罪辩解,且第一次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一人自审自记,违法讯问,被告人坚称其被刑讯逼供,应依法排除本案现有的非法证据,即“毒树之果”。

2、本案疑点重重,除了二次有罪供述外,没有严格的物证支持有罪控告。在刑事司法中,物证是“不会说谎的证人”,而现场是“犯罪者的名片”。但在本案中,被告人案发当天所穿的衣服上既没有检测出受害人的血迹和DNA,在杀人工具一钝器上也没有提取到被告人的手印;更蹊跷的是,在内室的地板上也没有提取到被告人的脚印。那么,本案公诉机关又凭何指控被告人进入内室,拿钝器杀人呢?

本案历经二次发回重审达4年之久,一波三折。最后,法院考虑本案具体情节和证据瑕疵等,实际折中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可见,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适用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先假定被告人无罪。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裁决有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则按“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判决。

司法审判中,犯罪的人都努力摆脱自己的罪责,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仍被世界的法律定罪。在法院审理判决的刑事案件中,一个辩护律师,穷尽一生,千辛万苦,很多都没有能无罪辩护成功的。

有趣的是,在信仰的世界,神作为“审判官”,先对远离神的我们作了有罪的“一审判决”:“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欠了神的荣耀。”(罗3:23)

感谢的是,神差遣爱子耶稣基督亲自担当我们的“辩护律师”,为我们祈求,最后,神施下恩典,对我们下达了无罪的“终审判决”,改判为:“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

朋友们:耶稣基督用自己流下的宝血亲自为我们辩护,让我们脱离罪人的身份。我们只要相信和接受神的话语,就会远离罪和定罪,与神重新和好,被神称为义人。


作者简介

郑泽(郑以理),国家执业律师。四川绵阳市基督教会义工。福音文章原创写作人。2006年慕道,2011年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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