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1036| 新《民法典》对家庭生活的影响你了解过吗?
法制在我心,维权伴我行。
维护正义,为您解忧。
本期《对话1036》,
我们邀请到了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叶赛霞律师
为大家在线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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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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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叶律师,刚才介绍说您是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家理中心的主任,家理中心主要是负责什么?您在事务所当中负责的工作是什么呢?
叶赛霞律师:我们律所根据业务部门的不同,共分设2个中心4个部门(常法中心 、家理中心 、 重整重组部 、刑事部、 行政业务部 、知识产权部),而家理中心就是其中一个中心,而我是家理中心的主任,其实家理中心顾名思义处理的主要是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事务,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等,同时,“法的名义.家的温暖”台温家理中心服务团在去年被评为台州市十大优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之一,因此,公益服务也是我们家理中心一直致力而为的服务,公益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法律宣讲、法律咨询、专场进驻等。
Q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今天节目的主题是“家里那些事儿”。叶律师,您来和我们讲讲《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法条有什么变化吗?
叶赛霞律师:(1)我们初步统计了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79个条文中,完全保留原先法律规定的有9个条文,占比约为11%;
(2)有32个条文系对原先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40.5%;
(3)有30个条文系对原先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非实质性修订而来,占比约为38%;
(4)有8个条文系新增,占比约为10.5%。
Q3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终于迎来了民法典时代。那么,叶律师您来我们具体来讲《民法典》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影响?
叶赛霞律师:首先的影响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归纳为: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这个影响主要也是源于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涨的问题。
Q4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很多人重点关注的内容。那么,在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叶赛霞律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Q5
上述法条比较抽象,您再具体地展开讲讲吧。
叶赛霞律师:我们所述的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而登记离婚就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诉讼离婚就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准予离婚。
在民法典之前,若通过登记离婚,一般双方今天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今天就可发离婚证,而民法典之后,需双方共同申请,再经过30天的冷静期,在这30天内,任一方都可以反悔撤回上述申请,撤回了申请这个婚自然就离不成了,过了30天,双方都没有撤回,双方再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有一方不去也无法完成离婚登记。若通过诉讼离婚,法院在立案前也有一个冷静期的规定。
Q6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何注意事项呢?
叶赛霞律师:我们说的离婚冷静期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并非绝对适用,主要针对登记离婚,若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恶劣情形的,则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法院该立案还是会立案。
Q7
《民法典》中除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改变,在其他方面还有没有带来相应的影响呢?
叶赛霞律师:家庭主妇/煮夫不再是免费保姆。我们这里用了家庭主妇也用了家庭煮夫,因为在当今社会女强人也有很多,家务这块付出多的男士也有很多,所以包括了主妇和煮夫,这个规定主要是对家务付出多的一方,在离婚时给予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贡献大小、家务付出情况、对方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
Q8
根据多种因素来做出相应的判决,在《民法典》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叶赛霞律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Q9
如果想要得到离婚经济补偿,在适用这个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叶赛霞律师:作为诉求家务补偿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你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为此平时要多留存为家务劳动付出的证据。还有一点是,婚后要保持经济独立。
Q10
在离婚纠纷中,离不开的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在民法典发布之后,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请问有什么变化吗?
叶赛霞律师:有的。第一个是: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以前婚姻法是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此处哺乳期内还是有争议的,而现在民法典规定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因此,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第二个是民法典以前,子女已满十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现在是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Q11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还是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那么,在最新的法条中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叶赛霞律师:具体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Q12
在具体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有没有存在特殊的情况?如果出现特殊性的情况,法院一般会怎么认定?
叶赛霞律师:有的,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也有特殊性的情况,比如:
1.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宜直接抚养的;
2.有证据证明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双方协议由父亲抚养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在上面几种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认定由父亲抚养为宜。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般法院在归属认定上会考虑以下一些情形: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5.8周岁以上,尊重其真实意愿。
Q13
在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也是重要的问题,那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典中有何变化?
叶赛霞律师: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民法典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而民法典之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因此,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扩大了。
Q14
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房屋是争议最大的,那在实务中能介绍几种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认定的情形吗?
叶赛霞律师:可以的。简单介绍几种:
1.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全资购置的房屋,且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毫无疑问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之情形,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之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15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已是常态,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叶赛霞律师:具体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其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Q16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叶赛霞律师: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Q17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付房屋首付并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叶赛霞律师:有约定按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Q18
离婚案件中,除了我们上面说到的子女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还有很多案件会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块民法典的发布带来了什么影响呢?
叶赛霞律师: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共债共举。
GUESTS
嘉宾介绍
INTRODUCTION
“
叶赛霞
叶赛霞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台州优秀青年律师、台州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秘书长、入选“251”人才培育计划、柳正晞名家工作室成员,系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系律所家理中心主任。
A LAW FIRM
律所介绍
INTRODUCTION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0年,迄今已满42周年,曾用名温岭县律师事务所、明正律师事务所,是温岭市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最先试行“一所两制”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2000年9月,律所由国有事业单位改制成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台温所曾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文明律师事务所”“台州市文明律师事务所”“台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台州市著名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并被省司法厅记集体二等功一次。
台温所位于浙江省温岭市服务业大厦10楼,办公面积达1400平米。所内分设刑事部、重整重组部、家理中心、常法中心、行政业务部和知识产权部六大业务部门,并自有案件管理、检索、服务智能系统,在规范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上均有建树,现已成为台州市规模最大、服务领域最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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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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