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4年第3号)摘编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4年第3号)公布《吴某晖与林某新、中山市某生物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等7件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案例1:吴某晖与林某新、中山市某生物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时,依法能动履职调查核实,查实相关人员恶意利用法院以转账凭证作为认定借款事实主要证据的固有审查模式,故意隐瞒资金循环流转的真相,骗取生效法律文书的客观事实,实现精准监督。同时,强化民刑双向发力,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2:黄某与中银公司、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注重收集有关借款实际用途的证据,结合借款数额、利率等情况,准确认定借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3:李某某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李某某被冒名登记为涉案公司股东的事实,积极发挥民事检察监督作用,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撤销了让李某某承担上千万连带债务的判决,有效保护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实现民事检察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统一。
案例4:刘某芬与林某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案例5:美某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合某客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民交叉、刑民同步查办的案件中,通过调查核实,将刑事证据转化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证据。同时,发挥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6:陶某等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掌握保险诈骗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精准监督机动车保险领域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实现刑事、民事检察工作同步推进。
案例7:汕尾市某农艺有限公司与汕尾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汕尾市民政局借款抵押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发现某民事调解书将无效抵押国有划拨土地直接以物抵债,涉嫌损害国家利益,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在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精准监督,有效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免遭非法转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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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责任编辑:邢曼、赵晓伟 编辑:胡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