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 农妇获130万国家赔偿,法官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程序是实质公正的一个保障
只有程序公正
才能让这种公平正义能看得见
村民中毒身亡
2002年6月3日清晨,有人发现村民郝延林死在了村口的一条马路边,死亡时,郝延林双拳紧握举向天空,身上衣服穿戴整齐。
郝延林所在的山村只有二三十户人家,房屋基本都是依山而建,为了防止滑坡,村民会在自家屋后砌一堵石头墙,郝延林死亡前一天,村民柯长桂请了村上七八个人帮忙砌墙,其中就有郝延林。
当晚郝延林和几个村民留在柯长桂家吃饭,喝了不到1斤白酒,聚餐在晚上九点多钟就散了。第二天一早,村民在距柯长桂家不到100米的路边发现了郝延林的尸体。
接到报警后,柞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法医从郝延林胃内检测出“毒鼠强”成分,认定郝延林是中毒身亡的。
柯长桂说,郝延林死后,她感到十分惋惜,希望警方能够尽快抓住凶手,给死者一个说法。戏剧性的是在郝延林死亡8个月后,柞水警方宣布破案,凶手正是柯长桂。
测谎仪测出“凶手”
由于山村没有监控,一到晚上就漆黑一片,警察围绕案发现场展开调查,没有发现跟嫌疑人有关的直接线索。2003年2月22日,他们将几个嫌疑对象全部找了过来,在当地的派出所给他们做了一次测谎试验。
最终的测谎报告显示柯长桂和丈夫在这件事上有说谎的成分,柞水警方决定对柯长桂与蔡定卫夫妇采取强制措施。被警方控制后不久,柯长桂夫妇承认与郝延林的死有关。
柯长桂夫妇供述,案发当晚,喝过酒的郝延林从他家一个墙洞翻进屋,说是找水喝,这让柯长桂想起了十几年前的一桩往事。当年死者郝延林也是半夜翻墙,意图对她不轨,在她大声喊叫后才离开。柯长桂决定教训一下郝延林,就将一种名叫“闻到死”的老鼠药,放到了水杯中,死者郝延林喝水后,就离开了。第二天被人发现,死在了离柯长桂家一百多米远的马路边。
2003年3月20日,柯长桂被批捕,丈夫蔡定卫则被释放,释放后的蔡定卫,给家人带来了一个消息,说自己妻子柯长桂并不是凶手,前面的供述是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
与此同时,被起诉到了法庭的柯长桂也否认作案,她和丈夫一样,说自己的供述是警方刑讯逼供的结果。
在法庭上柯长桂否认自己杀人,可她的否认,并没有给她带来无罪的判决。2003年12月19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柯长桂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降级审理的案件
柯长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7个月的等待,2004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商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
2004年11月,案件被转给了柞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柞水县人民法院仍然认定柯长桂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减轻了刑罚,改判有期徒刑15年。柯长桂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2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柯长桂的儿子心有不甘,他去了省城西安,找了很多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让他们帮着看看母亲的判决书。有律师指出商洛中院把这个案子发回柞水县法院审是不符合程序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有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柯长桂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并且原审就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在陕西省高院要求重审时,案件却被转到了柞水县人民法院。
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为了弄清柯长桂案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柯长桂家人在省城西安请了律师。律师认为柯长桂案的主要问题是,认定她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作为一个投毒杀人的案子,所有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没有物证。
笔录中柯长桂供述的投毒毒物与尸检报告也存在着冲突,柯长桂供述她投毒的老鼠药名叫“闻到死”,可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郝延林是因“毒鼠强”中毒而死,柞水警方认为,两者只是名称不同,在现实中应当是一回事。
而柞水县人民法院认为仅毒物来源不清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定,当年的审判原则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并没有严格实施,所以在量刑时他们从轻判处了柯长桂,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11月26日,在服刑10年9个月零4天后,柯长桂因刑满被释放。此时我国的法治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被严格落实。
从监狱里出来后,柯长桂决定继续申诉。2015年初,她的申诉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柯长桂案中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导致郝延林中毒死亡的“毒鼠强”是柯长桂投放的。2015年6月8日陕西高院作出了再审决定。
2016年5月7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柯长桂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宣判柯长桂无罪。2016年10月18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柯长桂做出了130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在我国的司法体制当中,为什么对刑事案件会有分级管理?
A1:分级审理这样的规定,我们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问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应当由立法事先地、一般性地对于管辖问题做出规定。不能够等一个具体案件发生之后,我再来决定具体哪个法院来审,那么这样考虑的目的是防止人为地操纵一个案件由哪个法院或哪个法官来审理,从而间接地操纵审判的结果。所以它从根本上,是出于司法公正的这样一个考虑。
Q2:但是像柯长桂案,当地的司法部门,为什么能够降级审理呢?
A2:因为它经过第一轮的审判之后,案件上诉到(陕西)高级人民法院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了。发回重审之后,他(侦办机关)会考虑到这个案子,如果还放在中级法院去审理的话,被告人一上诉,就又到了高级法院那里,高级法院这个关是过不去的。所以出于这样的一种考虑,他把这个案子降级处理。这样一来,即使被告人上诉,这个案子最多就会到中级法院这里,他就把这个案子的处理结果,就控制在当地。他的基本的动机,我想肯定是规避(陕西)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而这一点有很明显的人为操纵的痕迹,它恰恰是我们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所要着力防范的。你这个案子肯定有问题,如果商洛中院再审的话,二审你还是上诉到省高院。
Q3:案件的证据没有变化,作出判决的也是同一家法院,但是13年前判的就是死缓,13年后判的是无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呢?
A3: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于定罪的标准,其实一直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997年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上也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个案子发生在2002年,从当时的标准来说,这个案子的办理在证据上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但是这个案件最终能够得以纠正,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我们近年来法治环境的这样一个改善。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开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这样一个诉讼制度的改革。这个改革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都要禁得起法庭审判的,这样一个检验和考察站得住脚才可以。当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们也开始全面地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原则,开始全面地落实冤假错案及时纠正的这样一个机制,所以这是一个大的时代背景。
10多年前案发 到10多年后改判
尽管证据没有大的突破和大的变化
那么改判就足以说明
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重视
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对保护人权的意义
就显得更为重大一些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秦岭作证》
策划:王秀敏
实习小编:张艺歌
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
往期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