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无证驾驶儿子的摩托车,出了事故需要父债子还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每一个驾驶员
从驾车上路的那一刻起
就掌握着两个甚至多个家庭的幸福
骑着儿子的摩托车
造成一死一伤
不仅对不住受伤害的人
还牵累了儿子
等等
儿子真的需要对此负责吗?
说法君告诉你
没有驾驶证,父亲开了儿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车辆上牌,没年审,没买保险),如果父亲赔偿不了,儿子是否有连带责任?
A1:
您好!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父亲作为摩托车的使用人,直接导致了车祸的发生,对此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儿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在明知父亲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仍然任其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儿子是存在过错的、他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并非是一般人所理解的“父债子还”。
最后,依据该法第十九条,本案中儿子和父亲的责任承担,首先是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其次就超出部分再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总之,作为受害一方,可以同时要求父亲和儿子承担责任;作为肇事一方,实际肇事者父亲自然要承担责任,而儿子也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2
Q2您好,一家公司自主研发了一种电缆,然后我家公司也生产这种电缆,然后我司就向外推广我们品牌的同类电缆,请问这是犯法的吗?谢谢您,您的解答对我至关重要!
A2:
您好!如果对方还没有获得专利许可,您可以继续使用;如果对方已经获得了专利,而且公司是在对方获得专利之后开始生产的,那就涉嫌侵权,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由此,如果对方已经申请了专利,那么一般情况下继续使用则涉嫌侵权。
其次,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如果该项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话,您是不构成侵权的,这叫公知技术抗辩。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再次,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视为不侵犯专利权。比如你买了或依照专利方法获得了他们的专利产品再投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均不侵权。
最后,依据《专利法》第七十条,如果你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使用的,如果能证明合法来源,虽然不需要赔,但已经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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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叔叔家盖房占用我家部分用地,当时爸爸没有当回事,让他用了,现在想要回他占用的土地,叔叔说那你去把房子扒了吧,这也现实,现在我想让他从其他地方给我他占用我家同等大小面积的土地,或者给我钱,他不同意怎么办?我能告他?能告赢吗?
A3: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您可以起诉。
如果叔叔占用你家的地,即侵犯了你家的物权,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此外,如果侵占行为并没给您及家人造成损害,这种情况下不支持赔偿,除非当时有签借用协议等书面合同来约定相关民事赔偿。
在纠纷解决方式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此事您可选择和叔叔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找政府介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当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您也可以据此直接起诉。
4
Q4
家住二楼,一楼业主仅仅经物业同意,私自改下水管道,致使我家下水道返水被淹,地面及家具损坏严重,请问应该找谁赔偿,怎么样的赔偿比例?
A4:
您好!可以找一楼业主进行赔偿,具体赔偿多少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了可以起诉至法院,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本着给予便利的精神,由此,我们有权利要求一楼业主正确处理排水问题。
第二,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由于一楼改造下水道的行为造成你家地面和家具的损坏,对此一楼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是关于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所以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一楼业主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对返水的原因立即进行排查并整改等等。
总之,建议先和一楼业主协商处理,可以找物业居中调解,实在协商不了可以走法律程序,但注意留存证据尤其是损失方面,对此可以拍照、摄影等。同时,作为业主有权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个别业主的不良行为物业公司要监督、制止、敦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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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我是某学院一位学生,最近全校老师停止上课,我们学生已经有三天没上课了,据说是要把我们学校卖了,老师不同意,但最终受到伤害的是我们学生,就是问一下这种情况我们学生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A5:
您好!作为学生,您可以向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反馈,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一,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教书育人是老师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不负责任的教师,学生反馈至学校,学校可以依据聘任合同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如果老师自身的权利因学校方面原因受到了侵犯,理当依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理性地维权,而不应该以牺牲学生的利益为代价。
第二,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老师不顾学生而肆意罢工,对此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感谢值班律师:
高庆(湖北武汉)
好看的皮囊千篇一律
有趣的灵魂万里挑一
说法君陪您一起
变得懂法又有趣~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秦瑞琦
(实习法务)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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