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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生,我的电动车在学校丢了,我能否要求学校赔偿?

2018-01-31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风里来雨里去

全靠一辆电动车

它是我的“心肝”

我的“宝贝”

我的“甜蜜饯儿”


可是

我的电动车丢了!

我能让学校赔吗?


1
Q1

我是一名大学生,电动车在学校被偷了,我能否以,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要求学校赔偿,能否以学校为被告进行诉讼?

A1:

你好!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民事责任的只有人身损害的规定。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学生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我国由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就应当立案。因此你可以起诉学校,但是可能因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被驳回。

丢失电动车我们还是建议你去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如果电动车价值符合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来立案侦查,否则将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


2

Q2

我报了一个辅导班学德语,也交了几千块钱。学了五节课后发现,这个辅导班的教学方法不适合自己,自己也学不会。然后就想让他退钱,他说报班时,签过一个协议(我并不知道,只是当时说做个名字登记,还没有交钱)说一旦交款就不能退款。协商后我说,我先违约,愿意付一定违约金,让少退,但他们一直不退款。

A2:

你好!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及时履行各方的权利义务。

综合你提供的信息,教学方法不适合、学不会等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你想要解除合同还需要根据合同中具体的条款而定,比如:(1)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教学方法不适应、学不会、违约金支付及退费等情形的约定,有约定遵从其约定;(2)合同中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作出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相关内容无效。如果也不存在不公平条款,则无法退款。


3

Q3

律师您好!我买了套商用房屋,去年10月份把房款已交给前房主,可是他之前房子租给别人还没到期,现在都过去一年了,那个租房的人到现在又不给房租也不搬出去,他说跟我说不上话,我能不能按市场价给他要房租,我该怎么办啊!

A3:

你好!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取得合法的收取房屋租金的法律基础。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就是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即不动产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而发生物权变动时,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继续有效,而出租人自动替换为房屋的新的买受人,也就是上述案情中的你。

综上法律规定及你的信息,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你只缴纳房款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你无权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收取租期内剩余租金,以及在原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决定是否租赁的相关事宜。此时,你只能联系原房屋产权人收取房租后转交给你。

(2)如果你已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成为了房屋新的产权人。自变更登记起理应由你来收取房屋租金,直至原房屋租赁合同届满。

如果租赁期届满,承租人表示要继续租赁房屋,而你也表示同意,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注意的是你想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如果双方协商合同不再续期,承租人拒不搬离房屋,你可以先与承租人协商,或请原来的房主出面沟通协调;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无故侵占房屋产生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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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今年9月新房交房后,房屋一直空着,前两天水管堵头开始渗水,弄得满屋都是水,结果把楼下正在装修的吊顶浸湿了,楼下要求赔。我们觉得很冤,想问这是谁的责任?不应该是开发商和物业的责任吗?

A4:

你好!建议你先找物业管理人员查清楚,渗水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比如:

(1)如房屋渗水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新房刚交房不久,开发商应当承担在保修期内由质量缺陷造成的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质量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害,第三人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再由开发商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保修期请参照该办法第七条。

(2)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委托的房屋、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如果房屋渗水属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造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果房屋渗水不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物业的疏于管理问题。在新房在交房后,其管理义务与注意义务已转移给你。因此,你作为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有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你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作出补救措施。同样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如果你不能提供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侵权责任方应按过错比例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建议你在查清渗水原因时及时做好证据的保存,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Q5

装修公司老板携工程款、员工提成、工人工资、材料商材料款逃到旁边的城市。这个逃跑的老板不是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而是股东派过来经营这个公司的,但公司的收款账号是这个老板私人的账号。现在员工要工资、要提成,他说公司没钱,问他个人要不到钱,要问公司法人和股东要钱,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A5: 

你好!

工人与装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工人为装修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虽然公司聘用来经营的老板携款逃跑,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虽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相关规定:一般涉及劳动纠纷,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但是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的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所以你们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以便更快捷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公司聘用来经营的老板收取工程款,携款潜逃,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除此以外,你们还可以向公司所在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具体可以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感谢值班律师:

(吴立伟  北京)




风里雨里

陪伴你的不只有电动车

还有说法君~


实习小编 | 马嘉阳

实习法务 | 孙鸿亮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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