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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我的车,不过户,不年审,还违章!我该怎么办?

2018-04-25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七年前把车卖了

签了协议,约定车辆过户费由买家承担

买家付清车钱后把车开走

然后……



七年了,他不仅不过户,还违章!

不仅违章,还不给车年审!

车现在还在我名下,咋整?


1
Q1

我于2010年卖过一台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对方也付清了车款,约定车辆过户费由对方承担,但是对方提车七年时间没有将车过户,并有违章未处理。并且已经超过规定三个年审周期未年审已被车管所挂入黑名单。现在车找不到,人找不到,我该如何求助法律帮我解决?

A1: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虽为特殊动产,但其登记行为并不是所有权设立、变更的生效要件,而是第三人主张车辆所有权时的对抗要件。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仍应适用动产物权转移“自交付时生效”的一般原则。因此,您所述车辆于转让协议签订时已经交付买受人,虽然仍登记在您名下,并不能否定车辆实际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这一事实。

其次,因实务中常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产权归属判断的主要依据。因此,车辆登记在您名下时该车辆发生事故或违法违规驾驶,必然会对您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我们建议您针对买受人提起确认车辆转让协议效力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你们双方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一旦该协议效力及交付行为经法院认定,则该车辆所有权归属自然明了,如后期再因该车辆发生对您不利的情况,您可以该协议及判决进行抗辩,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


2

Q2

我在广东茂名放鸡岛做建筑维修计天工,200元每天9小时,多出时间为加班,上班时间因转换工作地点驾驶公司电动车发生意外,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司对死亡人进行赔偿和支付了我的住院手术费后,以无劳动合同,驾驶车有责任等原因拒付我8、9月工资及其他费用。

A2:

您好,针对您所述情况,现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以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如您与公司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了约定,并实际从事公司工作,则您和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您系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则您此次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在未给您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您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情况下才不构成工伤。

再次,公司与您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却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您有权从工作第二个月起主张每个月双倍工资的赔偿


3

Q3

丢失的电动车在大街上碰到了,所有的维修痕迹、使用痕迹、原厂钥匙、购买发票,丢失之前的照片比对都能对上,警察以没有原厂合格证为由不予返还,请问我还有什么办法怎么证明电车是我的。如果不能证明,就真的只能还给对方吗?(对方说花八百在路边买的,我花了2400)

A3: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因您丢失的电动车系种类物而非特定物,一般情况下难以证明其权属。且您难以提供电动车占有人系盗窃或其他途径取得对该电动车的占有,公安机关在亦未获取到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宜对电动车归属及占有人的行为作出认定。

基于您阐述的情况,建议您对电动车现占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原物,因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结合您在问题中描述,目前您手里的证据较之现占有人有明显的优势,在证据处于优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做出权属认定的可能性极大。


4

Q4

我是一个农民工建筑工做木工活,7月27号下午从楼上架子上跌下来,骨折了现在已经4个月了,公司叫我三次来公司处理这事,结果昨天才带我去做工伤鉴定,鉴定结果要60天内才能拿到手,现在车费生活费都没有了,问公司要,公司说我没和他们发生关系,要找一个班组包工头要,可是包工头有事回家了。我怎么办?谢谢帮我解答!

A4:  

您好,结合您所述情况,现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要区分您上面所述“包工头”有无用工资质:如其有用工资质,则虽您与其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您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受伤,基本满足工伤的认定条件,您按照工伤维权的程序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如其无用工资质,则您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同时承包您所做工程的公司及其上游发包或分包单位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您可直接与其协商赔偿事宜。

其次,如该包工头及公司不主动承担赔偿义务,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上述主体列为共同被告。如伤情比较严重,可能构成伤残,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伤残鉴定。

再次,如您现在确实生活困难而赔偿义务人又无先行赔付的意向,您可向受案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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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是送餐员,在2017年1月21日送餐时不慎摔伤左腿、左脚以及腰部!出事以后一直都是站长处理我的事情,说我是工伤先自己支付医疗费!总公司直到2月13日才出面,也说我是工伤,先支付我一万元医疗费,之后就转交给西安分公司!可是分公司出面后就说我不是工伤,是人损!

A5: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信息,现对您的疑问解答如下:

首先,要明确您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您与公司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了约定,则您和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结合实务情况,如您是外卖公司的直聘送餐员,则您与该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如您是劳动派遣方式提供送餐服务,则您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您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您因工受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极大。


感谢值班律师:


(曹韶鹏 河南郑州)




吃菜根,淡中有味;

守法律,梦里不惊;

  ——《治家格言》


编辑 | 韩昕林

实习法务 | 孙鸿亮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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