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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丈夫给第三者和第三者的妈妈花了很多钱,我有权利追回吗?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老公出轨第三者还同居

红包转账更是家常便饭

第三者的妈妈竟然也花我老公的钱

岂有此理

我能不能追回这些财产?




1

Q1


我在去年11月2日通过行车记录仪发现我丈夫出轨。至今年6月我查看丈夫的手机,发现我丈夫给第三者的大量微信转账、红包交易记录,还有美团外卖记录等交易信息可以证明他们同居,并且我丈夫给第三者和她的妈妈花了很多钱。还给了很多东西,比如金项链、钻戒、手机等。请问我怎样才能追回我的财产? 

A1:你好!针对你陈述的情况分两种情形为你解答。第一种情形,你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你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会被认定为无效,你可以要求全额返还。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其他财产协议的情形下,其共同财产视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你的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及第三者的母亲,此种赠与属于无权处分,有违《婚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你的财产权益,此种赠与行为无效。你可以赠与合同纠纷或者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返还。注意保留赠与钱财具体金额和流向的相关证据。 第二种情形,你丈夫赠与第三者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则你丈夫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但婚内出轨行为违反夫妻双方互负的忠诚义务,是被道德所谴责的。在你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你无权追要。但如果你想起诉离婚,那么对方出轨行为构成过错,你可据此主张多分得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2

Q2


我小孩七岁,有一天和他婆婆一起去某超市购物出来后,在手扶电梯上手臂被电梯完全绞断。前期治疗超市拿了大约十四万医药费,现在超市不愿意继续拿钱治疗了,我们有权利继续找超市拿钱治疗吗?因为还有两次大型手术和后期漫长的康复,我们自己无力承担这医药费。

A2:

你好,对你孩子的遭遇感到非常遗憾。根据你对案件的描述,你有权请求超市赔偿治疗所需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你有权请求超市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一般情况下 ,法院是在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判决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且伤残鉴定需要伤情稳定后才能判定伤残的等级,进而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侵权案件中一般都是由受害一方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保留所花费的证据材料再提起诉讼(如医院诊断书、伤残登记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等其他费用单据),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要求超市赔偿损失,可以协商、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鉴于医疗费用巨大,超市也不再支付后续医疗费。如果你家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用,那么只要该案件满足事实清楚(如超市承认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双方权利关系明确且对方有履行能力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7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超市先行支付所需的治疗费用。


3

Q3

我爸在工地干活10多天,在没有保险和合同的情况下受了重伤,做了开颅手术,五根肋骨骨折,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工地一直出钱治疗,现在快要出院。我想知道,我私下解决这种情况要多少钱合适?如果私下解决不了,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

A3: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事实,分两种情况为你解答。

第一种情况,假设用工方与你父亲是劳务关系,则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进行索赔。赔偿标准参考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主张,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费用。

第二种情况,假设用工方与你父亲是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虽未与你父亲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但可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无法达成和解:首先,应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第二,在事故受伤后一年内到社保局工伤认定科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第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级别确定后,才能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标准。最后,向劳动仲裁申请索赔工伤待遇。


4


Q4

我妹妹去店里买东西,店里装了电动吊篮。由于妹妹没注意看,踩空了从二楼坠落至一楼。当时腰疼,缓了缓就回家了,事后不舒服还可以去店里讨说法吗?

A4:你好,你妹妹在商店里因为店内的设施问题而受伤,能否要求商家进行赔偿,要根据你妹妹有无过错进行分责。第一种情况,你妹妹“没注意看”而“踩空”坠楼是因为商家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动吊篮属于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商家应当进行管理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果该商家没有在电动吊篮周围采取防护措施,没有设置安全提示等等,那么可以认定商家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顾客受到伤害,应当要对顾客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商家需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进行赔偿。第二种情况,商家不存在过错,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商家的电动吊篮设施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安排了相关人员进行管理,设置了提示标语,防护措施完备等等)。而此次坠楼事故主要是因为你妹妹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那么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商家的责任。你妹妹可以参考以上法律依据主张赔偿,但最后商家是否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是多少,还需要看双方的证据、以及过错情况。在维权的同时,建议你妹妹先进行就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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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在离家较近的一家服装店应聘成功,试用十天后公司调离我去别的区域继续试用,因为太远我放弃了。请问我能拿到这十天的工资吗?公司说前三天也是试用不给工资、只能拿基本工资,一天多少钱为基本工资呢?而且还拖延发放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我能要回十天的工资吗?又该找那个部门维权呢?

A5:

你好,根据你目前所提供的情况来看,你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如果对方不履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清楚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但就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与公司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按照实际工作的天数获得工资报酬,因此你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实际工作的10天要求劳动报酬。

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乐山市从2019年7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试用期的工资如果双方约定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则你可要求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加提成,并且金额不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 

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携带证明你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你也可以在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值班律师:


常亮(北京)




反复违背原则的人

终会赔上自己的前程


编辑 | 王琳(实习)

法务 | 郑俊宇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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