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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购减肥果脯,连服三日撒手人寰 | 案例

CCTV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2020-09-03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减肥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如今各类减肥产品林林总总,通过微商购买减肥产品的人越来越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减肥产品都是安全的,有些甚至会危及生命……


案情回顾


方女士觉得自己身材偏胖,一直寻找减肥的方法。一日,经朋友介绍加入某品牌化妆品宣传群,微商在群内不仅介绍了各类护肤产品,还特别推荐了一款具有减肥功效的果脯。


精美的宣传画报,试吃的短视频,再加上微商反复介绍这款果脯具有调理肠道、排毒养颜、补血养气、均匀肤色、降低胆固醇等等功效,让方女士不禁为之心动,果断下单购入两盒。


经诊断,方女士因上述减肥果脯中含有的双醋酚丁成分引起急性重度中毒,造成多器官组织坏死和功能损坏,在服用减肥果脯后第九天因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对上述微商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检察官提示


网购食品安全风险高,尤其是宣称具有减肥、调理等功效的食品,消费者购买时应注意“三要”:


一、要看食品购买渠道

购买食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途径销售的食品往往不受行政部门监管,安全无法保障。


二、要问销售人员资质

食品经营者应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在微信、QQ上销售食品也不例外。消费者在此类平台上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的食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三、要查食品合格证明

购买食品不仅要查看包装上是否有食品名称、成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名称、地址等信息,还要注意检查是否有食品合格证明。
网售食品注意义务高,成为食品经营者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要做到三依法”:

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核查后取得经营许可。


二、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在食品流通过程中,每一级销售人员都要承担起查验来源、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食品一律不得采购和销售。


三、依法诚信经营

民以食为天,每个人都是食品消费者。食品经营者应保障自身所售食品的安全,尤其是在食品存在不良反应的情况下,坚决不能对外销售,应当共同守护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来源 | 公众号@北京市检二分院

编辑 | 童泽同(实习)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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