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万元巨额“遗产”,没给亲哥却给了堂弟?
同胞兄弟
难道还比不过堂兄弟?
个中缘由可不简单
“亲弟弟”的财产该如何处置
2002年5月,蒋二因接受胃部切除手术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回到故乡江苏宜兴,此后一直与堂弟蒋君一家在一起生活,由堂弟夫妻照顾蒋二的生活起居。
对于蒋大的说法,堂弟蒋君并不认同。他表示,自从堂兄蒋二2002年提前退休回乡后,近20年的时间里,都是由他跟妻子悉心照顾,蒋大诉请的180万元正是堂兄为了感谢其多年的照顾而赠与的财产。
随后,蒋君还向法庭提供了当地村委会、邻居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照顾蒋二多年的事实,并提供了一段蒋二于2021年3月卧病在床时录制的视频。视频中,蒋二亲口表示将自己的财产都交给蒋君,与其他人无关。
法院:案件涉及的180万元财产
并非“遗产”
经审理,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180万元财产发生于2017年1月,且已转账,不在蒋二的账户内,非其死亡时留下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特征。
而蒋二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蒋二将180万元转账给堂弟蒋君,结合其与蒋君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及蒋二死亡前的视频录像,足以认定该180万元为蒋二生前赠与蒋君的财产。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亲哥蒋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继承”需分辨
所涉财产是否为遗产
本案中,蒋大作为蒋二的亲哥,确有继承权。但其诉请的180万元“遗产”,在蒋二生前就已由其本人处分完毕。且根据蒋二生前录制的视频,也可证明该笔款项是蒋二生前对堂弟蒋君的赠与,所以蒋大诉求中的180万元并不属于蒋二的遗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并非遗产,亦不能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完成后,非特殊情况不得撤销。所以,蒋大也无权要求蒋君返还该案中的180万元。
文章来源:公众号@ 宜兴市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杜华西(实习)维护 | 张子亮 黎意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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