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求法院限制前妻探视孩子,原因之一是嫌弃前妻文化程度低,法院怎么判?
离婚后不愿对方探视孩子
重庆市綦江区,蔡某、邓某于2007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调解离婚,自愿达成协议:儿子蔡小某由蔡某抚养,邓某则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抚育费从2013年8月份起,至儿子年满18岁止。
离婚后,蔡小某跟随蔡某居住生活。蔡某以前妻邓某受教育程度低、未按时支付抚养费、且个人私生活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探视孩子必须征得其同意,不得离开其视线,且不得将孩子带到前妻新组织的家庭。
庭审中,邓某举示了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按时给付了抚养费,且母子关系较好。
法院: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设置苛刻条件限制被告探望子女,既侵害了被告正当探望孩子的权利,也侵害了孩子正常接受母亲关爱的权利,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教育子女不是父或母一方的事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原告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被告与孩子的母子交流,促进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心理。文化水平高低不是衡量一个母亲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以学历去量化对子女的感情。
原告诉称被告个人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但并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父爱与母爱都不可或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文化程度高低并不是衡量父母人品、和教育子女水平的唯一标准,不能以父母学历标准,量化其对子女的感情,这也不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孩子由父母共同孕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同样重要、不可或缺,只有在这两种爱的共同滋养下,孩子才能够健康成长。
编辑 | 薄玥美(实习)维护 | 张子亮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意见反馈请发邮件到 jrsf@cctv.com
最高检会同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小叔未婚,意外身亡,我帮办理了后事,我能和其他三个叔叔共同继承遗产?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买儿童滑梯,邻居意外摔成十级伤残,向物业和业主索赔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