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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获两起工地财物丢失案,抓获多名嫌疑人!其中一名是潜逃十余年的抢劫案嫌疑人
老百姓丢了东西工地有了损失找到了我们齐河警方我们就有责任和义务来做这个事情
”
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警方破获两起工地财物丢失案,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
据工地门口保安回忆,事发前五天,一名骑摩托车、戴头盔的男子,假冒工地项目负责人,雇车拉走了这批脚手架。
通过视频侦查,警方联系到了货车司机。据他反映,确有一名戴头盔的男子让他从齐河拉了一批手脚架,送去禹城废品收购站。根据线索,警方找到了废品收购站老板,掌握了收款人的基本信息。注册“永久有你”微信账号的叫韩涛(化名),山东省禹城市安仁镇人,今年51岁。韩涛表示,使用微信号的是一名外号叫“刘大个儿”的男子。几年前,两人同在禹城市一家工厂打工。除他之外,“刘大个儿”还借过很多人的身份信息。
据工厂老板描述,厂里确有一名刘姓男子,因个子高、块头大,被工友称为“刘大个儿”。工友表示,“刘大个儿”好像叫刘磊,已经好些日子没回厂里了。
通过对禹城及周边县市逐一排查,警方发现,刘磊是“头盔男”使用的假名。
勘查完现场后,医院外围被压弯的竹子和地面的黑色划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查,在建医院紧邻黄河大道,中间为公厕,公厕外为竹林,嫌疑人应是以公厕为出入口,拖拽、盗走电缆。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案发之初,工地以失窃报的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孙景祥有多次盗窃工地的行为,为什么抓捕他时,警方要以涉嫌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呢?
A1:
盗窃和诈骗,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这二者的表现形式不一样,盗窃是秘密窃取,被害人是完全不知情的。而诈骗,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自愿”交出财物。在本案当中,孙景祥假称是项目负责人,受领导指派到工地去拉脚手架,让保安信以为真。当着面,用大货车拉走了大量的脚手架。显然,这个已经不再是秘密窃取,而是属于骗取,所以涉嫌诈骗罪。 Q2:
孙景祥在上海参与抢劫后,逃亡过程中又犯新罪。那么,他这次的不法行为,对涉嫌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有没有影响呢?
A2:
孙景祥的抢劫行为,还没有经过法院审理,需要和这次的诈骗行为一起审理、判决。法院会对两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如果其中一个行为被判处了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执行一个。但是如果两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就在总和刑期之下,单个最高刑期之上,确定一个刑期。比如,假设孙景祥的抢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诈骗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合起来是十五年,而单个最高刑期是十年,那就在十年和十五年之间,确定一个刑期。 另外,孙景祥抢劫后长期潜逃。在潜逃期间,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体现了他不思悔改的主观恶性。在量刑的时候,这也是一个酌定的从重情节。 Q3:
在这起案件中,王刚、武明、张鹏三人的不法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那么他们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这与最终的定罪量刑有没有关系呢?
A3:
王刚、武明、张鹏三人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在责任上,三人都应当构成主犯。王刚起意盗窃,然后拉了有前科的武明入伙,然后组织、策划、选择销赃的地点,谈价格、分赃款,毫无疑问是主犯。而武明和张鹏跟王刚一起去选择、寻找下手的目标,一起到现场去盗割电缆、运输销赃,他们的行为在整个盗窃当中也起到了主要作用,应当和王刚一起构成盗窃的主犯。 Q4:
除王刚、张鹏、武明需承担法律责任外,他们的家人又会因此受到什么影响呢?
A4:
王刚和张鹏在此之前是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现在,他们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他们的刑事犯罪记录还会影响到自己子女的升学和就业。 一方面,如果他们的子女想要报考军警类院校,政审可能无法通过。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的子女想要参军或者是报考公安机关,也会受到限制。所以一时贪念不仅使自己沦为罪犯,而且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升学、就业、个人发展,代价非常大。
编辑 | 孙淑娴(实习) 夏渔鱼(实习) 维护 | 杨立桐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追踪“头盔男”》《失窃的工地》记者 | 白敏 李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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