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愿赡养母亲,母亲能否将百万房产赠与扶养人?
母亲房产赠他人
儿子不服引纠纷
戴某在结束第二段婚姻后,于2019年开始病情逐渐恶化,由于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早年拆迁获得的20多万补偿也已用得所剩无几,于是戴某求助儿子庞小某,庞小某不但不管不顾,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
之后,戴某找到前夫蔡某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详细约定了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等戴某过世之后,其名下90㎡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戴某与蔡某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但当蔡某处理完戴某的身后事,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戴某儿子庞小某的强烈抵触。
因庞小某拒绝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且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合法继承戴某名下房屋。
法院:蔡某依《协议书》尽照顾义务
继承按协议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完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庞小某主张蔡某未尽约定义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照顾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事宜,法院认为蔡某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同时庞小某还主张其作为子女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戴某,子女理应天经地义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对戴某进行照顾、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将其财产赠与给蔡某,系戴某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有悖常理,法院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
戴某与蔡某签订《协议书》,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戴某进行照顾,故法院对于庞小某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利。
庞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三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由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满足老人晚年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
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至可能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担当,有着较强的商事性,加上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儿子正是因为无法接受其没能继承母亲遗产,从而导致与受遗赠人发生了继承纠纷。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儿子一直表达的是因自己可能无法继承房产而产生的强烈抵触情绪,却从未有自己对母亲是否尽孝赡养的反思,这着实令人唏嘘。
根据案件证据,还原到被继承人与前夫签订协议的画面,不难发现无助老人向子女求助,当确定子女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时,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一条有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的解决“方案”。
作为子女本身,既然选择了“赡养老人不尽孝”,那继承开始也就“遗产无份莫懊恼”。每个子女都应当怀揣着一颗敬爱老人的心,使其安度晚年,让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成为能继承到的最好“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文章来源:公众号@柳北法苑
封面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宋歌(实习)维护 |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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