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孩子为出演电视剧签约经纪公司,交16000元后对方没了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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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即可参与电视剧的拍摄?
上海,张女士在网上看到了当地一经纪文化有限公司发布的消息,其中写道:“您好,我司将于今日开拍影视剧《江月**山》,现于全网招募小演员,有意者可联系柏先生。”
张女士对此有些心动。其女儿小倩刚满8岁,与同龄孩子相比,外形条件不错,能歌善舞且性格活泼。为了使女儿有机会登上荧幕,成为“明日之星”,张女士与柏先生联系后,便带着女儿去公司参加面试。
面试结束后,柏先生评价小倩是演戏的“好苗子”,并主动邀约张女士商谈。他表示,自己是公司的金牌经纪人,如张女士愿意签约,他将会代理规划小倩的影视剧拍摄事宜,并保证由小倩参演电视剧《江月**山》的拍摄。
张女士信以为真,便以小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与该经纪公司、柏先生签订了《艺人经纪约合同》,合同约定:
“公司、柏先生保证小倩能够于2021年7月30日前参与影视剧《江月**山》的拍摄,饰演角色兮兮,并保证戏份不会少于20场次;合同期内代理费用为16000元,如因公司、柏先生的原因导致小倩未能如期参演,则将所收取代理费用全额退还。”
签完合同且交完代理费后,张女士一直未收到任何通知小倩参演影视剧的消息。其间,张女士多次催问影片拍摄的进程,经纪公司及柏先生先是以剧本打磨、拍摄延期等各种理由搪塞,之后便失踪了。
经友人提醒,张女士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查询后,发现剧目《江月**山》始终未立项,自己重金为女儿铺设的童星之路竟是公司画的“大饼”。
最终,张女士以女儿小倩为原告,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公司及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代理费。
法院: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义务
张女士代理其女儿小倩与经纪公司、柏先生签订的《艺人经纪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经纪公司及柏先生未能如期安排小倩参演影视剧《江月**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代理费用1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做“童星梦”时要提高警惕
一些童星经纪公司、儿童模特公司等利用家长“望子成星”的心理,通过设计一个含有大量约定不明条款的合同来赚取高额的利润,这样做不仅损害了家长的权益,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过度炒作童星、“消费”未成年人,有违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容易助长“尽早出道、尽快成名、尽量变现”等急功近利的心态。因此,家长们应当端正心态、提高警惕,注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金山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 夏渔鱼(实习)
维护 | 杨立桐 黎意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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