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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不开转向灯,俩后生避让被撞飞,摩托车已成废铁

xjk 会昌交警 2021-10-07

 



今天的问题是:


转向灯是开给谁看的,自己还是别人?



转向灯作为车上的主要信号灯,在日常行车过程中,其作用就是提示周边车辆,表明你即将行驶转向,让其他车辆注意避让,以免碰撞。
所以不管是转弯、并线、超车、起步、停车,只要你车辆需要打轮离开原车道,那么都需要提前开启转向灯,这也是安全驾驶的基本原则。
如果你是个自认反应快的“老司机”,或者是一个懒得动手的“马大哈”,转向灯往往是受疏忽的一个部件。但是,你知道你经历过多少危险吗?或者说,你曾把风险多少次交给了擦肩而过的无辜之人。

 
2020年9月25日上午,李某(男,17岁)驾驶赣B**F76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何某)沿G206线自南往北行驶。当日10时21分许行驶至会昌县站塘乡横岭村路段,在临近前方同向的潘某驾驶的赣B**195小轿车(静止状态)时,赣B**195小轿车在未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实施左转弯,李某驶入道路左侧,恰遇相对方向曾某驾驶赣B**Y20小型轿车,避让瞬间,摩托车与赣B**Y20小型轿车发生激烈碰撞。


碰撞中,李某及何某从驾驶的摩托车上腾空飞起,重重的摔在路上。由于撞击过于激烈,摩托车面目全非,几成废铁。


后经医院诊断,摩托车驾驶人李某为脑挫伤、肺挫伤、颞骨、顶骨骨折等,而车上的何某为股骨、指骨骨折,需长时间住院治疗。


经调查,事发当时,潘某驾车停靠在路边片刻,等待左转进入一个路口,随后突然启动左转,但未注意到此时后方一辆摩托车已接近。受其影响,李某骑车操作不当,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来车相撞。

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潘某行经事发路段实施左转弯时,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经事发路段避让时,未确保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也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法律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看案例、学交规


今天的法律知识太多了~
看来本案中当事人交通陋习不少,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读者们引以为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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