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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了!这一掉头,撞来一个醉驾!(看视频)

xjk 会昌交警 2021-10-07

 

2021年1月30日11时33分许,肖某洲驾驶轿车沿会昌县城水东大道延伸街由东往西行驶至原文武坝派出所路口,在实施掉头时,与由西往东直行由李某洲(男,54岁)驾驶的赣BN**13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造成李某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调查。救护车把伤者李某洲送往医院后,民警发现李某洲有饮酒后的嫌疑,检测棒一吹,竟然达到醉驾标准!


调取的事故监控显示,肖某在掉头时,道路上车辆不少,此时掉头显得草率。李某洲从另一方向驾车驶来,车速不减,而且走的是左侧的车道,两车接近时,车头发生了刮蹭,摩托车失控倒地。


据李某洲供述,当天他在菜市场的一副食店买了一杯2两的章贡王白酒,一个人喝完就骑车回家,没想到半路出了事故。

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洲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驾的标准!


经过警方调查认定,当事人肖某洲驾车至事发路段,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行驶,其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至至事发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认定,肖某洲、李某洲均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守法行车,杜绝危险驾驶
谨慎驾驶,时刻文明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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