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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魂一刻:避让摩托车,货车冲下8米高坎,事发右水

xjk 会昌交警 2021-10-07


国道上的车流量大,如果没有十分的谨慎小心,一个疏忽大意,就可能有未知的危险降临……
 

2021年4月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357国道会昌县右水乡圩镇路段,一辆货车在由南往北行驶,遇一部两轮摩托车斜过马路,货车在避让中撞倒摩托车,自身也冲出路外,掉落在一处落差近8米的桥洞下。
会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右水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勘查。
货车车头向下掉入路外的一处桥洞口(该处是一个横穿国道的地下通道),所幸没有造成其它车辆行人损害。警方调来大型施救车辆,将受损货车吊离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办案民警通过调取公共视频,查清了事发的经过。

事发当时,一队货车(牵引车车头无货厢,属商品车)途经事发路段,前面两部货车通过后,文某(女,52岁)摩托车同向来到事发地点,在稍微减速停顿后,准备左拐弯斜过公路,此时,由叶某(男,59岁)驾驶的第三辆货车也快速行驶到事发地点,货车实施超车,见摩托车后紧急向左打方向避让,但是车身后部还是碰撞了摩托车,随后,失控的货车继续向左冲出路外。摩托车及驾驶人倒地受伤。
经初查,货车行驶中在前方车辆左转弯时实施超车,未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司机文某驾车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据悉,此次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肋骨5处骨折,而货车司机3节腰椎骨折。合计治疗费用已超过10万元,货车司机还可能留下残疾。



由案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1. 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2.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会昌交警提示


驾驶车辆,必须观察路面动态,在复杂路段要减速慢行,不得随意超车或者横穿公路,否则,交通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受害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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