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Phone苏享茂自杀:或许法律真的可以换他不死|家法
一份离婚协议书,薄薄几张纸却让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从楼顶跳下。
法律本应成为他的铠甲,却结结实实的成了他的软肋。
其实,或许法律本可换他不死。
——小佳说
”作者:桂芳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温文,上海市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在读
来源:佳和家事(lawyer6666)
一份离婚协议书,薄薄几张纸却让一名年轻的创业者从楼顶跳下。
法律本应成为他的铠甲,却结结实实的成了他的软肋。
其实,或许法律本可换他不死。
一一封遗书,一纸协议
1、前妻多次威胁
从苏享茂的遗书中看,其与前妻翟欣欣在婚恋网站认识,女方婚前已经花费百万,并有简短婚史,婚后她爱撒谎有心机的性格令苏享茂恐慌。婚后一个多月提出离婚,此时苏享茂已为翟欣欣支出1300多万。为了多获得财产,翟欣欣对苏享茂使用了多种骚扰威胁的手段:
1)多次带人到家或通过电话骚扰,2)以举报偷税漏税为由进行威胁,3)称其舅舅为公安部门高官,能让男方倾家荡产,4)聘用律师。
最后,苏享茂签了翟欣欣给他的离婚协议,资金断裂的他感到绝望,跳楼自杀。
2、离婚协议究竟写了什么?
从网络上流传的版本来看,协议书关于财产的内容大致如下:
(1)苏享茂婚前位于海南省的房产归翟欣欣所有;若苏享茂不配合过户,需赔偿三百万违约金;
(2)苏享茂一次性补偿翟欣欣一千万,首期已经支付660万,剩余款项120天内付清,如果苏享茂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翟欣欣10万元的违约金。
(3)苏享茂离婚前后的所有债务与翟欣欣无关,全部由苏享茂承担。
(4)双方离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对方名誉,和对对方及家人人身威胁等,如果发现有违约行为,则赔偿对方壹仟万违约金且承担法律责任。
(5)翟欣欣收到苏享茂全部补偿款后,她及其家人不再打扰苏享茂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及其公司业务,若影响,则赔偿苏享茂违约金一千万元。
二如果这样离婚,苏享茂本可不轻生
其实,苏享茂并非无路可走,至少还有其他三条路。
(一)离婚协议,本不应该这么签
1、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完全不用处理,当然权利人愿意给对方的除外。关于房子,苏享茂完全可以不用对仅仅一个多月时间的婚姻支付如此大的代价。
2、关于一千万的财产补偿款,若出于人道补偿给付部分也无可厚非,但1000万不但没有给付补偿款的法定事由,亦完全超出了支付能力。
3、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苏享茂的遗书已经表达了自己资金链断裂,而离婚协议却将所有债务揽在了他一个人的身上。
4、还有一条协议暗藏杀机。双方约定女方收到全部补偿款后,女方及其家人不再打扰男方及其家人。但只要一日没有付清补偿款,女方就可一日不结束纠缠。
何况婚姻本自由,大不了不同意离婚协议,通过离婚诉讼慢慢解决。
(二)签了离婚协议,苏享茂也可柳暗花明
1、主张财产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苏享茂完全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针对翟欣欣在财产协议过程中的欺诈胁迫等行为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苏享茂提出诉讼指明了出路。同时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只要苏可以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控告翟欣欣构成刑事犯罪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翟欣欣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婚姻关系并不会阻止敲诈勒索罪的事实。
因此,在离婚前可以不签订这份不平等条约,即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也可通过民事与刑事两条路径事后维权。
三创始人已死,公司怎么办
苏享茂终身一跃之后,WePhone的用户收到通知“公司法人被害死,WePhone即将停止运营”。如果是心脏一般的用户,可能会吓出一身冷汗。
Wephone的主体是北京曳尾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苏享茂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权可以被继承,公司主体可以继续,但是,苏享茂也是公司的软件开发者,核心人物不在,公司如何运营?名存实亡矣。
顺便提及翟欣欣一直强调的偷税漏税行为,如果属实,确实是属于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是民营企业的原罪,如果还能弥补,可以积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总好过一条性命。
这个时代我们需要对创业英雄致敬,吹过的牛逼都在努力实现,我们也因为他们的奋斗而享受着更美好的生活。但是,无论企业经营的原罪还是感情婚恋的艰难,都是创业英雄不可言说的荒凉。但蝼蚁尚且苟活,挺住就意味着一切。只是,如果有了法商思维,就不会如此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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