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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数据下,程序员之死的两个法律之问|天下事

2017-09-13 桂芳芳、张温文 佳和家事


偏远山区骗婚的老把式早已过时,婚恋网站成了青年男女新的婚姻期待。程序员之死给追求幸福的未婚人士敲了警钟,虚拟与现实之间,不要忘记人心难测,但法律可懂。

——小佳说



作者:桂芳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温文,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在读

来源:谷雨实验室(guyulab)


程序员之死民怨难平,婚恋网站和他的前妻是否难逃其咎?网站是否尽到了信息审核义务,前妻又是否有诈骗意图?


本文研究真实的裁判案例,通过法律大数据,探寻程序员闪婚闪离又跳楼身亡背后的法律之问。


1

看个案:翟欣欣是否构成诈骗?


对于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的死,提及最多的两个字就是骗婚。


网络搜索骗婚,出现的案子比比皆是:“女子骗婚6年嫁人22次;印小天被老婆骗婚损失1000万,上演现实版《妻子的谎言》等等”。很多人认为骗婚同诈骗一样,都是属于犯罪行为,那苏享茂的前妻翟欣欣是否构成诈骗罪呢?


其实,骗婚不是一个法律词汇。按照字面理解,大致可以认为骗婚是以与他人结婚为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骗婚不属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从形式上讲,骗婚登记的婚姻仍然是合法婚姻。而《刑法》中的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这一罪名要求被害人基于受骗而交付财产,婚内财产的支出是骗取还是自愿很难区分,翟欣欣的行为在诈骗罪的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


虽然目前来看不一定成立诈骗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翟欣欣没有触犯刑法,她恐吓苏享茂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有观点认为在离婚期间主张财产分配,即使有胁迫对方的行为,因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双方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我们并不赞同。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为了多获得财产,在离婚阶段翟欣欣对苏享茂使用了多种骚扰威胁的手段:1)多次带人到家或通过电话骚扰,2)以举报偷税漏税为由进行威胁,3)称其舅舅为公安部门高官,能让男方倾家荡产。这些威胁行为和翟欣欣的后续要求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看法律:不实信息,婚恋网站有无审核义务?


在这场骗婚跳楼的悲剧中,作为信息披露平台的世纪佳缘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同样成为关注的焦点。目前尚不知苏享茂与世纪佳缘VIP婚介服务的细节,但如果苏享茂使用了该网站的线下一对一服务的话,那么其与世纪佳缘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婚介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在服务时,网站会明确会员的征友条件并作为合同附件,内容往往涉及年龄、身高、职业、户口、民族、学历、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生肖忌讳、月收入等等。世纪佳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验证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确保翟欣欣符合苏享茂的征友条件而提供服务的话,可能会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形。对于服务合同的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婚恋网站进行违约赔偿。


此外,《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第六十一条均规定网络运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对网站的审查义务提出了要求,网站应据此加强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审查。婚恋网站作为以婚姻介绍服务为主的网站,用户信息比其他类型的互联网服务商要求更高。虽然相关法律尚不细致,互联网信息浩瀚庞杂,但作为运营商,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审查。何况,这也是婚恋网站的立足之本。


世纪佳缘在注册条款中提出,若会员提供任何错误、不实或不完整的资料,世纪佳缘有权修改会员的注册昵称、独白等,或暂停或终止该会员的帐号,或暂停或终止提供世纪佳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同时,注册条款的免责声明还表示:“对于用户上传的照片、资料、证件等,世纪佳缘已采用相关措施并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审核,但不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合法性或可靠性,相关责任由上传上述内容的会员负责”,可是,多名身高2米的女性会员赫然在列,网站是否存在疏于审查或明知而放任的情形?是否还能通过这一条款来进行免责?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电信等主管部门可以适用《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监管执法。


3

看数据:婚恋网站,有没有“世纪”的佳缘?


苏享茂并非个案,翟欣欣亦有同类。通过无讼案例平台的检索,发现婚恋网站同注册会员的纠纷从未停歇,会员的婚姻纠纷、会员同网站的服务纠纷、利用网站进行犯罪的违法行为都有真实可查的案例。


1、婚恋网站结识的夫妇离婚不在少数


2010-2017年间,可检索的离婚类案件共有二十四万余件,明确记载为婚恋网站认识的夫妻起诉离婚的案件共有350件。虽然占比较小,但是婚恋网站交友正逐渐成为年轻人交友的趋势,结合近几年的数量分布,这与整个离婚诉讼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


从判决中内容来看,整个离婚纠纷的主要关键词依次为分居、不同意离婚、感情破裂等,而感情基础成为“网恋”家庭的关键词。这表明家庭组合时间短、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是离婚的主要原因。此外,“赌博”“吸毒”等关键词的出现,也表明通过婚恋网站短暂相识的夫妻对彼此的了解存在局限。“共同偿还”“婚外情”在传统离婚纠纷中并不是占比较大的关键词,“婚恋网站”视域下这两个原因如此突出并非没有道理。一方面,短期的“网恋”婚姻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争议较大,同翟欣欣相似,要求高额赔偿的案件不在少数。此外,网络的虚拟环境给婚外恋提供了一定的土壤。


同样,“网恋”婚姻的发生地也同整个离婚纠纷分布不一致。在无讼案例的统计中显示,涉及离婚的案件发生最多的省份分别为山东、河南和浙江;但是在“网恋”婚姻的离婚纠纷中,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发达省市案件的数量明显多余其他地区。


2、网络婚恋诈骗案件真实存在


现实生活中利用婚恋网站进行刑事犯罪的案件同样屡见不鲜。通过对三十余件判例的分析发现,犯罪分子混迹于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四处以恋爱为名结识异性,虚构欲与被害人结婚的事实,获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诱使被害人作出财物处分,据此获利,成为婚恋网站犯罪的主要方式。侵犯财产罪为主要形式,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也同样存在。


针对利用婚恋网站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在刑罚中也有所侧重。罚金主要用于对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处罚,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利用婚恋网站进行诈骗和盗窃等行为属于此列。此外,根据判决,判处罚金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会做出有期徒刑的判决。

偏远山区骗婚的老把式早已过时,婚恋网站成了青年男女新的婚姻期待。程序员之死给追求幸福的未婚人士敲了警钟,虚拟与现实之间,不要忘记人心难测,但法律可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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