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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霸王搭售……这些电商小动作将要玩不转了!

经济日报 2018-08-01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等平台的快速发展,不少人开始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一些交易问题随之而来,对此急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各方行为进行规范。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保证押金退还……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经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避免大数据“杀熟” 消除“一人一价”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军说,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旨在尊重消费者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不被歧视,同时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让他们知道自己被画像了。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说,通过法律规定避免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差别待遇,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我经常通过网络平台订某一家酒店,成为其忠实消费者后,当我再次下单时,不应根据我以前的选项,给我高于其他人同一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这种问题具有隐蔽性,消费者往往不易发现。” 


提示搭售行为 尊重消费者知情权 


在电商平台预订飞机票、火车票,页面上却凭空冒出酒店、贵宾休息室等额外服务,还被默认打上了勾……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搭售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草案三审稿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打造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审慎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 


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不想再用某共享单车,押金却迟迟无法退还——你遇到过这种烦心事吗? 


对于押金,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张韬说,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平台曾经出现过延迟退款甚至不退款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后,把消费者押金变成企业破产债务,相当于用消费者押金作为企业经营资金。薛军认为,三审稿明确规范押金的退还,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期待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比如押金的风险怎么控制,专门的第三方监管账号如何落实等。 



将微商等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近年来又催生出不少新形态,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对此,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薛军说,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 


零星小额交易可免于工商登记


利用业余闲暇时间开个网店,从事零星的小额销售,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吗?草案三审稿对此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薛军说,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具有某种经营行为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相对应。张韬表示,对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免除市场主体登记,可以减轻这些人的负担,也体现了法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精神。



新闻多一点


这部与网购族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备受关注。网友们对此提出很多疑问,下面一起来看解答↓↓ ↓


网友:朋友圈的微商越来越多,它们是否是电子商务法草案规范的对象?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活动又是否在其管辖范围?

答:电子商务法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此外,还有建议指出,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网友: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有何规定?  

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针对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友:现在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时存在误导的情况,还有在搭售商品、押金退还等环节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此次的三审稿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四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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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闫伟奇

来源 / 经济日报(记者张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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