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判1年徒刑却被拒绝赔偿:国家赔偿不能只赔偿“无辜者”| 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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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广西青年陈虎因抢劫并杀害摩托车司机的指控被判死刑,同案其他3名青年也获得重罪。然而,这是起冤案。经过许多波折后,检察院终于在2013年撤案。只不过陈虎仍被指控因参与了一起抢劫案而获刑1年。算下来,陈虎一共在大狱中度过了6年半的时光,无辜多关5年半。然而,法院却拒绝了他国家赔偿的请求,理由是该案重审后,陈虎没有被判无罪或者作无罪处理,而是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虎的个案并非特例,在“疑罪从挂”也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进步背景下,只赔“无辜者”的问题值得好好剖析。
实际上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陈虎很可能可以获赔,可“无辜者”原则被用作挡箭牌
对于2007年北海抢劫并杀害摩托车司机冤案的国家赔偿问题,北海中院一直都不太积极,能够找挡箭牌就找,比如同案中改判无罪的庞宗祥,他们给出了“有罪供述误导司法机关”的结论而拒绝赔偿,庞宗祥一直上诉到广西高院才讨到公道。而对待因抢劫案被判1年的陈虎,就更有托词了。据《澎湃新闻》,他们说,陈虎被羁押时间比判决确定刑期长的情形,既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中任何一种应当赔偿的情形,因而“不予赔偿”。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的说法,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项基本原则是“无辜者”原则。事实上,许多网友也这么认为——犯过案并不清白,品行有问题的人凭什么要国家赔偿呢?
不少网友也很认可“无辜者”赔偿原则,图为陈虎相关新闻中的网友评论截图(为保护网友隐私,ID和头像做了模糊处理)
陈虎到底因为什么抢劫案而被判入狱1年呢?肯定不是致死的那起。因为当时他根本不具备作案时间,而是远在几百里之外,为自己父亲守灵。他所涉的是另一起抢劫案。《南方都市报》2013年的报道《北海冤案“死刑犯”取保回家》为证,“与庞宗祥不同的是,陈虎虽然亦得以取保,还留了个尾巴,对他们参与北海摩托车司机劫杀案的指控虽已撤销,但仍指控陈虎参与另一起抢劫案。12月3日,该院在北海市中院开庭,因陈虎的辩护律师未获通知,案件延期审理。陈虎向南都记者介绍说,当初去的时候并不知道同去的人是抢劫,一开始只是叫他们等,后来叫一起跑,跑远之后才告诉他,说抢了手机。”
这时候,今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便很容易被忽略过去。而该解释第六条是这么说的:“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然而北海中院认为陈虎也不属于这种情形,却未给出任何解释。
陈虎回乡得到乡亲们的热烈欢迎, 陈虎案荒唐在,发生劫杀的那晚,他正在距离事发地200多公里的家中为父亲守灵,拥有不在场证据(图片来源:律师博客)
“无辜者”原则用在国家赔偿上,根本经不起推敲
通常,有两类人在“无辜者”原则前一筹莫展,一类是陈虎这样的数罪中部分重罪无罪者,还有一类则是“轻罪重判”者,例如,绑架罪改判为非法拘禁罪,适用的刑罚也变了,而原来是判重了。
于陈虎们而言,道理非常清楚,他们凭什么要为没有做过的事情而多坐牢呢?有期徒刑为1年的抢劫罪,不管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方面,和杀人罪都不可同日而语。倘若在国家赔偿中能够等同,那么是不是在法院判案时也能等同,所有的罪名,不论轻重,都统统判重罪便可以了呢?答案不言自明。这里讲一个故事,根据报道,之所以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数罪并罚中部分无罪的情节,是为了回应轰动一时的萧山五青年冤案。1995年,浙江萧山,5名青年被断定为两起劫杀出租车司机命案的凶手,分别被判死刑、死缓和无期。然而,2012年,真凶现身。2013年,5名青年终于得以无罪释放,当初稚气未脱的青年人已经变为中年人。其中有3人因为1995年发生的盗窃和抢劫行为分别被判处1到3年的有期徒刑。无疑,他们多坐了十多年的牢,身心俱疲,失去了太多精彩的人生可能性。这起冤案引发了极其强烈的关注度。而一个诚恳的道歉词说明了他们何其无辜。萧山案在审案的审判长,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说:“虽然我们撤销了原来的判决,但这17年让你们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我们作为法院有责任,我们没有履行好审判职责。……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虽然不幸中的万幸,浙江高院在二审的时候做了改判。但最后的刑罚还是我们做出的,我们有责任,我代表齐院长、代表高院向你们道歉。”
萧山五青年劫杀出租车司机案是一件典型的冤案,图为两名冤枉坐牢者在法院门口合影
另一种情况,“轻罪重判”说起来复杂些。一般而言,法官是有自由裁判权的,根据具体的罪名,来做出适合的刑罚。如果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来评判法官判轻了或者判重了,当然不合适。然而,存在法官超过罪名的相应量刑区间去判决或者明明适用于轻罪,却被用了一个更严重的罪名这样的情形。还是举例说明。《南方周末》曾经报道过一起案子,河南一名宋姓工头为了讨薪,而纠结团队劫持了一名商人。法院判了他们绑架罪,上诉到河南高院后作出了改判,由绑架罪改为了非法拘禁罪。这就是典型的轻罪重判,却申请不到赔偿,因为找不到法律依据。多出来的无辜坐牢的日子,是毫无法律根据的,犯罪者的权益一样受到了侵害。倘若不给予补偿的话,是不公平的。《检察日报》曾经刊登署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新环”的文章《轻罪重判也应给予国家赔偿》,文中道理说得很清楚——
此外,“轻罪重判”也是和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的,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原则的目的为保护人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那么,岂能在国家赔偿中被无视掉呢?
“无辜者”原则已经失去了时代基础,是过时落伍的,应该被坚决摒弃了
《国家赔偿法》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施行。客观来说,在当时采用“无辜者”原则是很理性的考量。因为法律刚刚开始施行,不可能一下子范围就很大,这样也会让许多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不了。而如何来判定属于“轻罪重判”等情况,也是很棘手的事情,法律刚开始施行的时候,标准简单明了,易于掌握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等问题屡受质疑。人的权利与尊严越来越被重视。所以这十多年来,隔三差五便有声音呼吁将“轻罪重判”等情况纳入国家赔偿。这代表的是一种很重要的姿态,即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不能受到公权力的侵害,而有侵害必有救济。这也是写入了《国家赔偿法》总则的。因此,我们才能够看到“疑罪从挂”等情况也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了。这时候,”无辜者“原则理应从善如流地被淘汰掉了。
如法律学者王琳所言,《国家赔偿法》的本质是责任法而非豁免法,其修订需要完整地实现“国家致公民合法权益损失应予赔偿”原则。
结语
国家赔偿于沉冤昭雪的公民来说,是慰藉,是国家责任;于司法权来说,是警醒是约束。因此,实在看不出“无辜者”原则还有任何存在的必要和价值。
第3544期 本期责编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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