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抄袭法院都判完了,就不道歉怎么办? | 今日话题
作者/郭墨墨 与君共赴
从于正、到邹恒甫,从名流、企业到普通人,败诉后不依据判决道歉几乎是个普遍现象,甚至还有郭敬明这样公开强硬表示不道歉的。不道歉的原因有很多,原被告双方经常重视道歉超过重视经济赔偿。
目前法院强制执行公开道歉的方式简单明确,但是强制执行本身和它的效果都还存在争议。对道歉的强制执行,涉及到对个人精神、思想、信念的干涉问题,而法律不能强制改变一个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件事的看法。
道歉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仍是必要的,是有价值的。目前强制执行的方式也是相对合理的,但仍应根据风土民情,进一步考虑改进。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这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了琼瑶诉于正抄袭案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因是于正败诉三年仍未依照判决作出道歉,琼瑶要求强制执行。而三中院的判决书登报正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 败诉后不根据判决公开道歉,回忆起来是个常见现象,道歉这事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败诉后干脆利落的道歉比较少见
2015年4月28日,琼瑶起诉于正侵权,当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于正案庭审
人们最终没有等来于正的道歉,等来了道歉的强制执行。这个情况可能所有人都不意外,因为这些年类似的情况很多。
2012年8月21日,经济学家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称:“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
2012年9月7日,北京大学以邹恒甫的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邹恒甫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涉诉侵权微博并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北京大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法院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法院通报称,“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法院刊登判决书强制执行赔礼道歉实为"老大难"问题》检察日报2016-03-02,作者:麦子)
2011年,因瑞星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内容失实文章,对《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进行人身攻击,瑞星公司被终审判决要求连续十日在瑞星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判决生效八个多月,瑞星公司一直未刊登致歉声明。
2011年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公告》,依法强制执行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
2007年,重庆南岸区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赔礼道歉案。唐志友因脚痛被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郝医生误诊为梅毒,致使家庭破裂,名誉受损。后唐经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和重医附二院诊断不是梅毒,唐志友将郝医生及医院告上法庭。南岸区法院判决唐胜诉,郝医生却拒不赔礼道歉,唐志友申请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人员通过在场监督的方式,让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重庆晚报,2007年04月05日)
最有名的案例,当然还是郭敬明。
青年作家庄羽以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抄袭自己的作品《圈里圈外》为由,起诉作者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2004年12月,法院判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发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该书。判决后,郭敬明主动履行了赔偿21万元的义务,但一直未公开致歉。
在法院判决郭敬明抄袭案成立后半个月,郭敬明在博客上发表如此声明:
“对自己所不认同的事情,哪怕世人全都相信,我依然不会随意苟同。所以,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声,这些东西,真不是那么重要,我都可以给予,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创作时的辛苦,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着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郭敬明博客回应抄袭案 称给钱可以道歉不行》《新京报》2006.06.07)
最终法院决定依据生效判决,在2006年12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公告,公告费1.4万元由郭敬明支付。
有拖着不表态的,有公开表态不执行的,这类案例很多很多,总之,对于打输了官司的被告,经济赔偿好像更容易履行,而道歉就难了。
作家庄羽
而对于很多原告来说,比如这些案例中的北大,琼瑶,包括庄羽,都更在意道歉的执行。庄羽就说:“在我的诉讼主张里,停止侵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是道歉,然后才是赔偿。”
被告不赔礼道歉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赌气;有的根本认为自己没错;还有的是认为法院也拿自己没办法。对于一些名人来说,还存在背后的商业利益算计,呼应粉丝群体等等。
法院真的拿死硬的被告没办法吗
法院当然是有办法的,只是这些办法都不完美。在司法实务中,赔礼道歉责任的执行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方法是来硬的,用司法拘留、罚款手段。法院对于训诫和法律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赔礼道歉判决的被告,采取司法拘留或者罚款的方式进行制裁。这是法院基于被执行人挑战司法权威而做出的制裁。赌气也好,对判决不服也好,都不能是不执行的理由。这是国家法律的尊严问题。
比如上面说到的唐志友案,经法院到医院工作,医生缴纳了赔偿款,但其中的郝医生拒绝道歉。南岸区法院执行庭张法官称,当时他给郝医生打了十多个电话,郝多次不接,并说“法院算啥子名堂!”后关机。执行法官再次前往医院进行强制执行,郝再次拒绝道歉,法官当即亮出已准备好的司法拘留通知书,称如若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履行,郝已具备拘留条件,将面临最高15天的拘留。事情才得以解决。
另外一个方法,就是公告或刊登判决书,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比如郭敬明案、于正案。
但是两种方式都存在局限和争议。
司法拘留的手段,容易激化矛盾,实务中很少采用。更不要说针对名人使用。
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也就是说,对于性情笃定者,拘一次未必能管用。
而法院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做法,并不是真正的道歉,不能体现加害人的悔改之意,受害人的损害也未因此得到补偿。显得有点软。
这中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将会牵涉的对良心自由的干涉。一般认为,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想活动自由。”
而法院不能逼着人开口说话。法律不能强制改变一个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件事的看法。对道歉的强制执行涉及到对个人精神、思想、信念的干涉,所以道歉强制执行的正当性本身是受到争议的。
“赔礼道歉”也只是一部分国家法律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这一点。但一些学者认为,“赔礼道歉”本身不具有可强制性,并且有明显的人身属性,无法替代执行,所以不应该属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认为公开道歉强制执行是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对公开道歉强制执行持支持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对公开道歉的强制执行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实务中强制执行公开道歉仍有适用。
考虑到这些争议问题,当前的法院直接刊登判决书的做法虽然显得强制力不够,模模糊糊的,但也已经是一个相对折中,合理的做法。
道歉作为法律责任仍有必要,但执行方式仍有各种改进可能
作为长期处于熟人社会的中国来说,赔礼道歉确实是重要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维护受害人的尊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也可以向社会宣示正义。
目前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方式设置也是相对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改进的空间。
比如司法尺度不一,存在看人下菜碟问题。比如针对普通人的道歉执行,从社会新闻中可见,以司法拘留和训诫的方式加以心理强制的情况不少。但对名人,如郭敬明公开不道歉的表态,却缺少有力的法律评价和回应,仅仅是直接登报公开和执行费用。
另一个问题,法院在强制执行登报公开判决书的时候,未必最终依照原告的诉求来选刊登的媒体平台,而是有自己的选择。比如于正案中法院选择了《法制日报》,比如瑞星案中,选择了《中国计算机报》。媒体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针对特定用户人群的算法与兴趣推荐等广告形式是否也应该纳入法院的考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