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当庭打律师从轻发落:岂能滥用豁免权为丑恶保护伞 | 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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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长安区一名叫兰天的区人大代表最近出了“大名”,因为他在某劳务纠纷案旁听时竟然敢当庭殴打律师。由于他特殊的代表身份,事情闹大后,在法庭上极其嚣张的兰天并未受到合理的刑事处置,而是暂停人大代表资格,司法拘留10天,罚款一万元。如此轻描淡写的发落,再次把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豁免权问题给摆上台面,有的评论直言,该项权利成了一些人大代表的“护身符”。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捉了人大代表当庭打律师的现行,有关机关不该放弃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对兰天的处理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由法院开出。然而,法律适用有问题。应该遵循 “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上刑法。根据去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律师当然属于诉讼参与人。换句话说,应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介入,走刑事流程,而不是法院出面。并且这属于公诉罪名,而不是民不举官不究的自诉罪名。也许有人要说,万一打得不严重呢?然而,仔细看条款便会发现,只要殴打了,不管有多轻,便涉嫌犯罪了。
在法律中还有“现行犯”的说法,即被抓了个正着。代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是,现行犯是例外,抓了就抓了,立即向同级别人大报告即可。
总之,横看竖看,对这位兰天代表的处罚都不该这么草草了事,应该触及刑法。
豁免权是保护人大代表免于为了公益而遭打击报复,并非坑蒙拐骗的避风港
人大代表有豁免权不稀奇,许多国家都给予了民意代表这种权利。但是,豁免权并非特权,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私。请看我国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请注意“打击报复”这几个字。当人大代表为了维护公益在履行职责时,确实可能触及利益阶层的反弹。有了“豁免权”这个尚方宝剑,才能安心地为民服务。而人大代表被打击报复这种事情,也并非天方夜谭。2012年,河南横川县一名叫李万均的人大代表被商丘警方以合同诈骗为名通缉并拘禁了三天。据当时媒体报道,是因为他帮助农民工讨薪。最后,横川县人大否决了商丘警方的拘捕。舆论一片喝彩,认为这彰显了法治的胜利。但是反过来,人大代表并非为了履职,而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了,并不受豁免权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现行犯是例外。“人赃并获”下,基本上排除了民意代表是被人挖坑下药,又何来豁免呢?走司法程序就行。如陈雅丽博士在其学术论文所言:“法治原则必然要排斥无责任的职权,尽管豁免权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责任,它是那些尽职尽责、勤勉忠诚的公职人员的一把保护伞,但是,它绝不是欺诈、贪污、受贿、渎职人员的避风港。”
在县人大代表这一层级,存在不少滥用豁免权为“护身符”的情况
细数近年来新闻报道过的相关案例,滥用豁免权的主要是县一级的人大代表。如:2014年,上海警方抓获一醉驾男子,他的身份是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当地人大拒绝了警方提请拘捕的要求;2015年,法院曝光一名叫朱剑锋的“老赖”恶意拖欠2亿元执行款,朱的另一个身份是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他所在人大拒绝了义乌法院关于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的申请……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用“人大代表+不许可逮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也大部分是县一级的案例。
被义乌法院在“老赖”曝光台公开的朱剑锋是河南信阳的区人大代表
原因有二:其一,契合需求。一些心怀鬼胎者希望利用豁免权来做自己的保护伞,但是乡镇一级的没作用,省市一级的名额少、竞争大、监督也更强,够不上,自然盯着区县这块功效一样的“肥肉”。例如,本案中的兰天为何要打人呢?财新网的报道揭开了谜团,他是“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被打律师的对方公司陕西振华建设工程公司的股东”。而他显然错认为有了“护身符”便可为所欲为。其二,供给无序。如上一段提到的“老赖”朱剑锋,在选区,他可是撒钱修路的投资豪客,官方自然“投桃报李”。再如,有的基层选举被黑恶势力给渗透,如山西吕梁市方山县张志雄是名“黑老大”,同时也利用手段当选为该县的人大代表。
如此滥用,必然撕裂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人大相关程序必须彰显惩恶扬善
区县基层,离普通百姓最近。如此滥用身份,影响自然恶劣,动摇的是普通百姓对法治的信心。那么,就彻底地废除豁免权吗?这便因噎废食了。豁免权本身属于现代民主制度里的好机制,是权力相互制衡的体现。若废除,难保以后出现另一个故事,某人大代表兢兢业业地为本选区选民服务,却因得罪丑恶而被陷害,最后锒铛入狱。好人没有好报,这也十分打击人的信心。怎么办呢?
起源于欧洲议会的豁免权被大部分现代国家运用在了自己的民意代表保护制度中
首先,需要在制度安排上阻止区县人大肆意妄为,动不动便毫无理由地不予许可拘捕。如专题《否决拘捕醉驾人大代表:保护还是包庇?》所言,“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应对申请予以批准,什么情况下不予批准,应该进行明确的规范。”不批准警方拘捕醉驾人大代表的许可,那么就得说明他“醉驾”到底是为了哪门子的公益,凭什么就不予批准了呢?不能徒留荒唐。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人大该怎么做毫无程序性的、细节性的规定,自然容易让人钻空子。反过来,一个完善、规范、有理有据的书面回复,也能够起到扬善的作用——倘若代表真是为了公益而被陷害打击,人大对其的保护充分地彰显出善与正义,是鼓舞人心的力量。
其次,要有事后的救济程序。倘若人大屡屡拖延并拒绝公安机关的拘捕申请,那么“拖字诀”的最后结果是后者被迫放弃,毫无办法。一手遮天便容易无法无天。然而,这便是目前的残酷事实。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建立复议、救济机制很重要。这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也就是说,由市一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市一级的人大提出复议申请,是个可操作性很强的办法。也许也有人会担心上下相护,那么可以将最终裁决权交到最高级机构手里。
第3479期 本期责编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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