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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冲:证人证言可靠性研究

2016-05-27 法天说法 法天说法




2016年《科学证据》研究生课程

学生作业选登(5)


本期作者简介:苑冲,女,出生于1991年4月1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5级在读研究生。



摘要:证人证言作为显要的证据存在,对于案件走向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然随着司法改革和研究的推进,证言可靠性逐渐受到争议。在对证言的研究推进中,学术界已经逐步从对证言的影响因素进展到证言可靠性评价标准上(陈述有效性评估和真实监控)。在实践中,除了心理、生理的影响因素外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意思和证人自我考量等也会对证言可靠性造成影响。因出庭质证是降低证言虚假性最行之有效的手段,本文还讨论了证人不愿出庭质证问题。最后本文提出了一些保障证言可靠性的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 可靠性 评价标准 出庭质证




2003年12月12日5时许,13岁女生王某与3位同学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欺骗诱致树林中而遭受奸污。后警方介入调查,根据被害人王某及其他区目击证人的陈述,经过排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农民张海生并进行了抓捕。半年后检察院主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目击证人的辨认证言对张海生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出示了25份证据材料,证明张海生没有做案时间。但法庭没有采信张海生及辩护人提供任何一项证据,其提出的观点也没有得到重视。2004年9月28日,法院对这起强奸案作出了(2004)淅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出证据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被告人张海生犯强奸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等待二审的过程中有消息传来,据名叫王玉平的犯罪嫌疑人交代,2003年12月12日下午5时,他在淅川县仓房镇党子口村小王沟,见到几个小学生放学归来,顿生歹意,将其中一人诱骗到附近的柏树林里实施了强奸。至此本案真相大白。


张海生一案一经爆出,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然在此案中暴露的诸多行政与取证的问题外,对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也引起我们诸多思索。


证言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一直作为一个举足轻重的证据存在,对于案件走向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然随着司法改革和研究的推进,证言的主观性、再现性、记忆不稳定性等天然个性和易受司法制度及环境影响的特性逐一呈现出来。伴随于此的就是对证言可信与否的争论。本文会对证言可靠性进行讨论,并对保障证言可靠性的出庭质证问题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建议。


一、记忆是个骗子



(一)对证人证言的理论研究总况


19 世纪 50年代学者开始对证人证言进行实证研究,认为证人证言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可靠, 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但到 20 世纪 90 年代这些研究成果才逐渐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1]在早期的研究中各家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观点不一。如法国比奈《被暗示性》和德国施太伦《证言心理学论文集》都认为证言不具有可信性,认为“证言无论是在形成过程、存储过程、反射过程还是证人的陈述过程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这些情况极有可能导致证言存在巨大的漏洞”。而奥地利格罗斯在《预备审判官必读》和《犯罪心理学》等著作中都对证人证言持肯定的态度。德国闵斯特伯格的《在证人席上》一书,通过大量的实验数据论证了证言的可信性,并主张将心理学运用到刑事诉讼中。至20世纪60年代,德国温德伊奇教授创立了“证言可信性判断标准”,而后瑞典特兰凯尔教授将温德伊奇教授的理论纳入至刑事案件中。特兰凯尔认为可以应用现实准则对证人陈述的可靠性进行分析(现实准则主要包括能力准则、唯一性准则、同质性准则、双源性情绪准则、序列准则)。此后, 特兰凯尔还提出了对照准则作为辅助分析准则, 以检验现实准则的分析结论。对照准则主要包括因果准则和同形准则。[2]


进入现代以后众家观点逐渐趋向于论证证人证言可靠性影响因素和证言可信性评价标准上。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推进了对证言的研究。之后Loftus等人把对证言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潮。


(二)对证人证言的影响因素


一般来说, 影响证人证言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主体因素, 如证人的年龄、性别、情绪、记忆、自信度等; 第二类是主体外因素, 如光线、距离、暗示、询问人员的提问方式、辨认的环境、事件后信息。[3]各因素的具体作用大小现目前还无法探知。而且众多影响因素往往各自、交叉地影响着记忆的真实性,且许多影响因素是无意识和不可避免的。


(三)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价标准


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估标准一般从非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生理指标进行考察。这三种评估的方法主要针对伪证行为。就目前看来,对非语言的评价审判人员并不给予认可;对言语行为的评价主要有:陈述有效性的评估(这种方法用以区分证人的陈述是否真实)、真实监控(这种方法与陈述有效性评估技术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生理指标因其不易察性,故目前对生理指标的研究相对较少。但也因其不可察性和不易变性,对于证言真实性的判断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研究中,对语言行为一般采用陈述有效性评估(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t ,SVA)和真实监控(Reality Monitoring, RM)来进行评估。


1、陈述有效性评估(SVA)


SVA是最为常用的方法,现在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已经认可,并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SVA标准建立在安乔吉假设之上,安乔吉假设认为亲历的事件与非亲历的事件是有质的差异的。其一般分三个步骤进行(如图一)。其中最为重要的过程是标准内容分析,其是根据一个具有四项指标的标准内容(如图二)进行分析,符合标准的内容越多证明证言更具真实性。SVA虽然在一些国家得到认可,但是根据研究表明,其准确率在65%-75%之间[4],故此对于将SVA作为定案的标准仍应该采取谨慎的态度。且学者们对于标准的数量以及各标准的权重问题争论不休。



2、真实监控(SM)


1981年Johnson和Raye提出RM标准(认为记忆分为真实经验<外部来源>和想象<内部来源>)。RM建立在“来源于感知过程的记忆和来源于内部操作的记忆所涉及的心里资源是不同的”这一假说。RM与SVA大体相似但包含更多的知觉信息、情感信息和背景信息等,其较SVA具有更少的评价指标,故更易操作。Alonso Quecuty(1992)进行了一项研究,他首次把RM研究应用于识别谎言,结果发现真实陈述比虚假陈述包含更多的身体信息和背景信息。[5]Gnisci(2010)的研究发现真实陈述和虚假陈述在真实监控的各项指标中都是存在差异。[6]                                     

 Memon(2010)的研究表明在真实陈述中会出现更多的情境信息,而在虚假陈述中会出现更多的认知信息。[7]但RM指标对证言的评价会随着事件发生的时间推逝而降低,且其错误率一般在60%—80%之间,故对其采纳应该抱有谨慎态度。


二、涉它因素


除了记忆本身存在的固有问题外,人为因素对于证言的可靠性的影响更是具有不可限量的作用。


1、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意思影响


记忆会受到询问方式、地点等影响,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证人的态度,工作方法等都会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侦查人员对于证人的引诱、威胁等逐渐温和化,但不能忽略司法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意识表露给证人的情况存在。一般情况下,证人作证面临的巨大压力应只来自相对人,实则不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威压也不容小觑。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侦查人员为了推进案件进展,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证人的情况,如本文开篇所述张海生一案。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带证人到混有张海生的一群人中进行指正,证人先说“好像没有”,侦查人员一再提示道“再仔细看看,好好看看”等,证人才指正张海生。在本案中不得不说侦查人员的态度对于证人的指认产生了重大影响,才会导致了后续的悲剧产生。


此外检控方对证人的恣意追诉,可能导致大量证人“不敢作证”,并使得有关证人出庭的规则名存实亡。[8]证人先向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证言,而后提供相反的证言甚至在法庭上作出了不同于检控方出示的证言的,公诉方会直接要求法院休庭,然后再法庭之外对该证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9]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证明,公诉方拘捕证人的目的是为了让其承认证言行为是辩护律师的唆使、引诱的结果,从而以此为根据,来对辩护律师发动刑事追诉行为。[10]上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都对证言的可靠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证人个人所涉利益需求



一些证人不仅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存在,案件的走向往往与他们切身的利益相关。在此种情况下,出于人伦也不能要求证人作出违背本心的证言。当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对于“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做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需要与其他证据印证方可采信”。


实践中一些证人即使与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利益牵连,但根据中国邻里相亲的传统,其与当事人之间往往有不可言说的联系。对于这些情况,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三、证人出庭质证困难


因证人与各方利益的牵涉和记忆本身固有的问题,质证无疑是最为有效的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手段。两个证据规则和2012年新刑诉法修正案的颁布对证言的调取、采纳、质证、证人保护等都进行了有效的规定,为证言的程序依法提供了保障。[11]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来自司法体制自身和证据制度的挑战。


(一)对证人而言出庭质证弊大于利



一般而言,证人出庭质证往往属于“打扫他人瓦上霜”的情行,一般会伴随产生来自司法系统、相对人的危险,个人心理负担和个人经济损失等情况。鉴于此,证人往往拒绝出庭质证。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当然这些制度得有效实施必然会加大证人出庭的可能,但制度的实施极大地依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法条的解读和有效解决出庭质证问题的目的。如果一如过往存在推诿和转移责任的问题,那么该项制度就存在被束之高阁的极大可能。[12]那么,从证人自身的角度出发选择出庭的几率就会微乎其微。


(二)证人出庭质证条件


根据刑诉法规定,证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出庭作证:一是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二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言存在异议;三是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该制度的出台对于证人随意出庭规定了更为明确的要求。但只有法官认为确有必要时证人才可以出庭,那么什么是“确有必要”,其评价标准是什么,监管又是什么等诸多问题都很难作答。可见,“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确有必要”等语句都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且主观性极强,很难加以具体的衡量标准。[13]


(三)司法系统人员不足


我国司法系统一直以来的人员配备都严重不足。若要求公检法工作人员在每天的侦查、起诉、审判之外还要执行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对证人证言一遍遍的审查等,这很难说不是强人所难。而且根据我国行政体制的考察标准,结案率是不可避免的重要一环。[14]为此,很多公检法工作人员为了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对证人证言的保障也就很难实现了。


四、通往罗马的路


(一)有效保障证据采信规则


为推进证据的合理采信,两个证据规则和新刑诉法不得不说规定得已经相对较为完整。为此,为了保证证据采信的可靠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有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此外,除了对实体法的严格遵守还应该在程序上加以保障。


(二)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和途径


法律已经规定了对证人的各类保护条件,目前有的法院也采取了如隔离视频出庭等质证方式。但制定其他一些如“声音出庭”、“将证人个人信息的保密级别加以具体规定,并配套相关的保证措施”等更具推广和实施性的具体措施,可能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更多地努力。


此外,对于证人受到来自权力机关的不公正、不合法待遇,应提供一条申诉的保障通道,以保证证人的合法权益。并制定一套有效地监管机制。


(三)多种证据的综合采纳,形成有效、合逻辑的证据链


任何单独的间接证据都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即使是直接证据,如果只存在证人证言的言辞证据,秉承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在具体的采信时也应该加以排除。在做任何定案处理时,都应该形成完整、合乎逻辑的证据链。


(四)将一些已经成熟的心理评估技术引入到诉讼过程中


在中国对于证人证言的可信性标准的研究还相对薄弱,但一些规则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可行。对此,可以借鉴性的、以适宜我国司法现状的形式引入到诉讼过程中。对于已经研究的相对成熟的“证人证言可靠性影响因素”可以适当的引入到司法实践中,以减少在侦查阶段侦查环境等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影响。也可以适当引进“证人证言可信性评价标准”,虽不作为定案依据,但对于判断证人证言可靠性具有可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伟伟,罗大华. 国外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的研究及其启示[J].证据科学,2007,15(1,2):61-68.

[2] 郑芸珍,许佩云等译.心理学与法律[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155~182

[3] 同1.

[4] (英)Alder Vrij. 说谎心理学[M]. 郑红丽译,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39

[5] Alonso-Quecuty M L, Deception detection and reality monitoring:An new answer for an old question? In Losel F, Bender D, Bliesener T (Eds,),Psychology and Law: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92. P.328-334

[6] Gnisci A, Caso L, Vrij A, Have you msde up your story? The effect of suspicion and liars’ strategies on reality monitoring, 24 Applied Cognitive Psychology, 762-773(2010).

[7] Memon A, Fraser J, Colwell K, .et al, Distinguishing truthful form invented accounts using reality monitoring criteria, 15 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sycholog, 177-194(2010).

[8] 陈瑞华. 论证人证言规则[J]. 学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 2012(2):181—191.

[9] 许兰亭. 不敢作证[P]. 南方周末. 2000(5)

[10] 王工. 中国律师涉案实录[M]. 群众出版社, 2001:105

[11]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J]. 中国法学. 2010(6) 

[12] 陈瑞华. 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M]. 北京大学出版, 2003: 161.

[13] (德)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03: 428 

[14] 陈瑞华.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程序的改革方案[J].法学,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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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本学期我为研究生开设的《科学证据》课程已经结束,布置的作业正在批改中。经学生同意,特选载部分作业,供读者评阅。欢迎留言。所有打赏,视为对我学生的鼓励,本人暂时代为保管,期末归学生聚会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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