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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呼格吉勒图——“天津杨松发案”微信研讨会

2017-11-20 律媒法治论坛 天下说法

 

    主持人赵琼律师:大家晚上好,我叫赵琼,好久不见。欢迎大家来到律媒法治论坛第14期,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天津杨松发案”微信语音研讨会。在研讨会开始之前给大家强调一下研讨会的规则,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及律媒观察的群友们,恭请认可群规并依约遵守罗伯特议事规则及“哈维尔对话规则”。本群倡导“只有观点,没有对错,只求分享,不求共识”,容纳不同的政见。以“捍卫言论自由与彼此平等说话的权利”为原则;设“不施人身攻击”为底线!“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是“有话好好说话”。其中有重要的一条是“不进行人身攻击,不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动机”。

1989年冬天,捷克知识分子把哈维尔布拉格“公民论坛”中设定的8条《对话规则》贴满了大街小巷,其中这四条尤为深刻:一、对话的目的为了是解决问题,而不是斗争;二、不要作人身攻击;三、保持主题;四、辩论时要用证据。

   非常欢迎两位代理律师已经来到了我们的现场,在研讨会开始之前强调一下研讨会的纪律。

    今天我们研讨会的主题分为四个流程,第一个流程是由两位代理律师简单的介绍一下案情,利于各位特邀嘉宾互动答疑,第二个环节是我们的特邀嘉宾发表评议观点,第三个环节是自由讨论环节,第四个环节是综述评议和总结,那么首先我们进入第一个环节。


 

   下面我们有请吴丹红老师给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案情。

 

吴丹红老师:大家好,我是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律师,另一位是@赵德芳 律师。

赵德芳律师:大家晚上好!

吴丹红老师:一桩多年前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被判死缓,但一直不求减刑,喊冤不断。证据的疑点让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多次往返京津两地,只为查明案件事实,究竟是罪有应得,还是另有真凶?因为一位老母亲的持续上访和求助,我们对杨松发故意杀人案启动了法律援助,依法会见被告人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目前,该案经最高法受理登记,反馈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频接访。

这个刑事案件是我在去天津办案的过程中了解到的,我在天津原来代理过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最后是做了无罪判决。这位叫杨宝兰的老太太知道这个案件以后,就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我的联系方式,在有一次我去天津出差的时候,专门找我讲这个情况。我当时听她讲的口音比较重也听不太清楚,就试图让她提供一些书面的材料。一审和二审留下的材料已经不多了,她没有全卷的材料,时间也比较久远,但是我还是通过这些零星的材料,发现这个案件里面的一些疑点,比如说他的作案时间,作案的工具,他的犯罪动机,等等都存在着很大的疑点。

这个申诉人,也就是这个在服刑的被告人,他从2001年被抓被判刑之后,一直羁押在天津监狱,他提出的理由里面包括了曾经遭受过刑讯逼供,他没有作案的时间,现场没有他的生物检材,包括作案的工具跟他的口供不符,还有现场的两枚脚印,都跟他不符。被告人穿的是38码的,当时现场有两对脚印,一对是32码,一对是42码,应该是有两个人。这个案件里面包括物证,都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所以我们决定去会见。取得了被告人的家属,就是他的母亲的授权之后,我们在天津监狱会见了杨松发。我跟赵德芳两位律师,在差不多两个小时的时间里面,非常详细地询问了当时的细节,比如他说没有作案的时间,那天到底是发生了什么?有谁能够作证?他有什么不在场的证据?他说刑讯逼供,到底当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当时谁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采取了怎样的手段?包括他供述的作案工具等等,到现场去指认的情况,为什么会有如此重大的出入?结合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案卷材料,我们发现本案冤枉的概率非常大,所以我跟赵律师决定去原来的法院,二审中院阅卷。但刑事诉讼法上关于申诉阶段阅卷的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刑诉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通常以申诉案件没有立案为由,拒绝律师阅卷。我们当时就拿了一个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里面有规定,申诉案件可以去法院阅卷,但天津二中院的内部规定是2010年以后的案件必须要承办人的同意才可以。我们找了承办人好几次,承办人就是不同意阅卷,他反正就是说,一定要有最高院的立案通知才可以。我们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材料以后,最高院出了一个接访的通知,不是立案的,他们也还是不给阅。

所以我们把手上相关的材料,我们写的申诉状,相关的这些都发在这个微信群里面。一方面是呼吁,希望这个案件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另一个方面也是想请教一下我们律师的同行,怎么样去解决申诉阶段的律师阅卷问题。当然我们也希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视频接访,通过他们的调卷,能够推动这个案件申诉的发展。在本案办案的过程里面,赵德芳律师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有些情况也可以请赵律师来做一个补充,再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吴丹红老师:《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缘何十几年来喊冤不断?》《他已坐16年牢,喊了16年冤,却不求减刑,要用余生申诉 以上材料供参考。

 

赵德芳律师:在杨松发这个案件中,我是协助吴老师做一些具体的工作。刚才吴老师介绍的已经很全面了。这个案件最大的疑点是没有任何生物检材,然后就定案了。当时终审判决时,最高法还没有把死刑核准权收回来,如果按照检方指控的如此严重的情节,是完全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但是这个案子确实有疑点,当时只判了死缓,还是给杨松发留下了一个申诉的机会。

这个案件最大的疑点就是现场的脚印的问题,现场有两个脚印,一个是21厘米的,也就是32码,这个脚印据我们了解,只有八岁左右的孩子才能穿这么大小的鞋;另一个是26厘米的,也就是42码的,这是一个正常成年人穿的,是个男人。杨松发穿的鞋呢是24厘米的,也就是38码的,他是一个特别瘦小的男人,据我们目测他只有1米60左右。如果申诉人就是杨松发,穿着不合脚的鞋子,去实施这个暴力犯罪,是特别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相信这个案件凶手是另有其人。还有我补充一点,杨松发是没有杀人动机的,他跟死者是一种恋爱关系,也不是那种真正的恋爱关系,只是一种短暂的认识的一种介于情人跟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虽然说杨松发后来可能是想跟她分手,但是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砍她那么多刀也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凶手肯定另有其人,而且很可能是情杀。

我记得第一次跟吴老师一块儿会见杨松发的时候,我问他有没有遭受到刑讯逼供?当时杨松发表情呆滞了半天,大概有十来秒,突然放声痛哭,然后说他遭受了极其严厉的刑讯逼供,第一次五六个警察把他摁在地上一块儿踹他,后来又把他关在笼子里面打,他只要承认就不打了,只要不承认就接着打。这个情况,我在最高法交申诉状的时候,跟法官说了,那个法官说:“你们有证据吗?有没有拍下视频来?”这个我觉得挺不可思议的,我们怎么能拍视频呢?刑讯逼供的时候,我们不在现场。

这个案件是8月份交的申诉状,到现在已经快三个月了。天津二中院的答复是他们三个月向最高法上传一次材料,顺利的话应该这个月能远程接访,希望远程接访以后,能让我们顺利地阅到案卷,阅到案卷以后,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做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

我最后简单总结一下,本案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第一,有刑讯逼供,言词证据应该是排除的;第二,被害人刘彩菊遇害的时候,杨松发有不在场的证据,他当时在母亲家陪孩子写作业;第三,对作案工具的认定不符合常理,还是那个生物检材上面没有杨松发的指纹,可以指向杨松发实施了杀人行为;第四,是现场脚印的问题,没有一枚是杨松发的,而且跟杨松发穿的鞋码不相符;最后一点就是杨松发是没有杀人动机的,他完全没有必要通过砍死刘彩菊摆脱她的纠缠,或者是跟她分手,很多种方式,完全没必要采用杀人的方式,而且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当时为什么判死缓,据我们了解,跟他母亲了解,当时这个案件社会影响特别大,受舆论的影响,可能是政法委督办的案件,当地法院也是在压力之下才判了一个死缓。

吴丹红老师:我再补充两句,这个案件,如果当年证据确凿,确实如果证据没问题,按照这个案情这么恶劣,砍20多刀这么凶残,杨松发应该是判死刑无疑的,根本没必要判死缓,结果判的是死缓。然后呢,杨松发还不要求减刑,在里面他是一直喊冤,一直申诉,不要求减刑,他是已经服了十六年的刑,还要再服14年的刑,进去的时候30多岁,出来就得60多岁了。他母亲已经差不多80岁了,家里也没钱,他进去的时候就没钱,现在这个案子我们是提供法律援助。所以呢,恳请律师界的各位都能够多多关注,帮助他申冤,谢谢!

刘国平律师:申诉阶段阅卷问题,能不能书面向律协申请,由全国律协与最高法院协调,不行的话还有个联动机制保障律师权的。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两位代理律师对本次案件的简单介绍,同时也恭请律师界的各位同仁们关注本次案件,支持两位代理律师的公益法律援助的行为。那么现在我们有请几位特邀嘉宾向两位代理律师提问,互动答疑。我们

今天也邀请到了王惠明律师、龙元富律师、朱代恒律师和何霁虹律师。几位律师对案卷材料做了一个认真的阅读,那如果你们有什么问题的话,请向两位代理律师提问。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现在王惠民律师已经来到了我们的论坛的现场,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王惠民律师。

 

王惠明律师:好的,谢谢主持人!首先我想对两位办理援助案件的吴律师、赵律师表示敬仰。我就想这个案件,监狱里面有没有这种申诉材料?或者说当地的监诉的检察机关有没有这种材料。吴律师,我就白天看了这个案件,你刚才已经讲到的疑点,我也全部注意到了,因为我平时这种申诉案件也有,但是申诉案件确实太难了,所以我从来没有办过申诉案件,各方面经验也不足。还有一个呢,我感觉到还有一个疑点,就是像这种情况,我们想到一种上访或者经常在申诉的这些人。你首先还要做到一点,就是排除当事人本人是精神病人,或者说自己的行为有其他问题的。如果排除掉这一块儿,那么根据你前面提供的这些线索,我们认为基本上可以判断,或者说这是一个冤案,或者说这可能疑似一个冤案。还有一点,同时我就发表一下意见,因为前面我参加过一个语音的,也是一个微信群的活动。尚权的毛立新主任办理的一个福建的缪新华再审案,那么这个案件他们通过援助是获得成功的,我感觉到有许多经验或者方面可以值得借鉴。

另外,我感觉我们是不是可以从启动(申诉),因为吴老师刚才跟我介绍这个案情的时候,好像还是一个申诉的登记,还没直接进入申诉的再审程序。我们建议是不是可以从程序,比如从检察院抗诉,或者说自上而下,比如从最高院把他督办下来,或者自下而上,就是说从监狱系统,监狱系统的监所检察室里提出来是不是可以。

一、有有罪供述但当庭翻供。二、有不在场证据。三、脚印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四、凶器去向、来源。五、作案交通工具汽车问题。六、汽车租赁公司还能不能找到?

    吴丹红老师:谢谢王律师,回复一下,监狱里没有材料,检察院更不会提供阅卷。

这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律师我们联系了,时隔十六年,一位联系不上,一位虽然联系上,但没有全部材料了,前面那个pdf的材料就是目前能找到的全部材料了。

精神病肯定可以排除。会见的两个小时里,他的表述是非常清晰而有逻辑的。本案有可能是活着的“呼格”案。

我在天津高院申诉成功过另一个案件,被告人服刑八年后重获自由。

十六年前的汽车租赁公司,估计是不存在了。我们手上没有案卷,就没有详细的联系方式。

中国目前的申诉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不公开不透明,也不按正常的诉讼程序,而更像是行政请示。通常原审法院都是无一例外地驳回,高院也会驳回,几乎全部的申诉案件都汇集到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堪重负的最高人民法院只能通过拉长答复程序或根本不答复来消化那么大的工作量。

赵德芳律师:谢谢王律师,目前阅卷必须得到原来主办法官的书面同意,该法官以没有最高法的立案通知为由,拒绝阅卷。

@王惠明 律师 ,王律师,目前已经向最高院递交了《申诉状》,预计最高院在本月中旬会启动一个远程接访的程序,根据接访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下一步的程序。

吴丹红老师:天津二中院,我以前有一个案件辩护成功,是无罪判决,他们都知道我。现在他们规定,2010年以前的案件,要承办人签字才可以查阅案卷材料。该案的审判长董维已经退休,当初的代理审判员齐建春还在。我给齐法官打电话。她说不能阅卷不给复印,因为申诉的案件,必须要立案以后才可以阅卷。

后来我把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最新联合发布的《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准备了一份带着。承办人还是告诉我们,根据2015年的规定,已结案生效的刑事案件需要在申诉立案后才能阅卷。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没有阅卷,怎么根据确定的证据材料去写申诉状?怎么能有充分的理由让法院立案?这不是本末倒置吗?根据2017年两高及司法部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该给申诉律师阅卷提供方便,应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尤其对法律援助的律师更要提供支持。该意见属于新规定,应该优先适用,且该规定没有要求申诉阅卷要先立案。

王惠明律师:现在第一步还是解决立案启动的问题,监狱配合太重要了。另外我还建议是否启动工作时,请当地的刑辩律师参与一下,便于工作。个案可以推动法治进步,就这个阅卷问题确实可以由律师协会出面要求最高院出个答复函的。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因为是微信研讨会,有几位评议嘉宾可能没有及时在线上,但是这样一个案件是值得我们每个人来关注的,我们恭请各位群友如果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向我们两位代理律师提问。各位群友若有疑问,欢迎向两位代理律师提问!

吴绍平律师:实际上是审判时有法不依,到今天申诉时有规定不执行!

这个案件根据两律师提供的现有资料分析(没有看到其他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的证据),典型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基于目前申诉状况,能不能从当时的监狱长那里开始入手寻找证据资料——当时的入所体检档案资料入手?找到初步的刑讯逼供证据?

有这个一手材料的话,那么申诉的理由与事实更为充分,他们不好再搪塞。

因为是16天后才发现案发,那么现场的脚印如何测得的?建议查一下当地这半个月的天气情况,如果期间下过较大的雨的,显然这些脚印能否取得都是问题。到当地的气象局了解一下当地天气,如果案发后16天下过较大的雨,那么说明连脚印都存在造假的可能!据此案件判决存在重大问题,应当立案审查!

这个案件就从目前的疑点上来看,判决显然就已存在严重问题!从自身能收集到的材料入手,倒逼法院立案重审!

如果正面多向出击不行,也难以收集到证据支持申诉,建议吴律师、赵律师通过非常规方式来倒逼!申请对一审、二审法院财物、院长进行依法审计……等。

    主持人赵琼律师:请几位律师继续补充你们的观点,现在朱代恒律师已经来到了这样一个论坛现场,我们有请朱代恒律师向两位代理律师提问。


 

    朱代恒律师:主持人、各位律师,这个案子今天下午,我把天津对杨松发的一审判决,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裁定看了一下,以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当然材料肯定是很有限的,但是通过简单的案件材料,还是对本案的性质,可以做出一个初步的判断。我个人意见,这个案子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松发以故意杀人罪,来做出死刑判决,当然是死缓判决,我觉得主要是适用的是被告的供述,其他证据都非常的简单。我觉得这个案子,在认定上肯定是有问题的。故意杀人案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第一方面,他主观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动机,我们学刑法学都知道,就是推动犯罪的内心所持的心理状态。我看被告人为什么要剥夺刘彩菊的生命,就是因为不想跟她继续恋爱关系。这个案件认定杨松发故意杀人,主要就是因为他跟他的女朋友刘彩菊之间有矛盾,为什么有矛盾呢?他不喜欢刘彩菊,不喜欢刘彩菊没有第三人的证明材料,只有杨松发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当然,以后杨松发在庭审阶段已经否认了他的供词,这就是他的杀人动机。一句话,他不想跟刘彩菊继续恋爱,要去找一个姓林的,叫林志荣的女的,这个判决就认定,这是被告的供述。但是这个案子,由于比较特定的问题,我看包括辩护人的辩护词以及补充辩护词,还有杨松发本人的申诉书也好或者申诉状也好,他讲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侦查的办案人员,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吊起来打,而且承办人还要用布把摄像头掩盖住,不让摄像头把承办人怎么来逼供被告人的情节反映出来。我看了案子,非常的气愤。被告人受伤是客观的,这一点可以肯定,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当中采用了些非正常手段,就是刑讯逼供,侦查机关首先从这一点是违法的。第二点,讯问的时间,我看了一下,5月30号,好像是上午就开始,一直到6月1号的下午两点半,好像一共是49个小时。因为我们都清楚,一个人在49个小时,就是两天多一点,不吃不喝不拉,反复这样高强度的讯问,你说他的心理状态是什么状态,他的口供能不能够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根据,这个是值得考虑的。所以说我觉得承办律师,这个案子首先从被告人杀人的动机上来思考,他为什么要杀人?为什么,就是推动他杀人的内心起因是什么?因为我看判决书包括一审判决和二审的裁定,只有被告说他不想跟刘彩菊恋爱了,就这么一个事儿杀人。最后客观的情况怎么样呢?客观的情况就是,这个案子,杨松发事前就准备了菜刀,事前就有预谋,就是有策划,这个基本上是不符合逻辑的,事前就有预谋,她跟刘彩菊有什么深仇大恨?我们都知道,杀人,故意杀人的犯罪,要么就情杀,要么就仇杀,要么就为财。这个案子就是他本身不想跟她刘彩菊继续恋爱,当然这个不想恋爱是什么呢?本身杨松发在侦查机关被刑讯逼供吊打,还有在特长的时间内,49个小时,这样长的时间,高强度的讯问下,才做出了这种违心的供述。为什么要做这种供述呢?因为侦查机关首先要追问他,主观上为什么要杀害刘彩菊?从而想追究他,他的主观杀人的内心动机,而这个内心动机,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口供,这个口供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我可以说给他予以排除,这是主观上。第二点就是客观上的行为,比如被告人租车这个事,租车有没有这个事情?仅凭证人事后的回应,这个能不能够采信?还有被告已经讲了,租车不故意故意要赚钱,而且不便于保管,我觉得他说的话可以采信,这个是租车的问题。第二,刀,就是作案的工具。这个菜刀,每一家切菜都要用这个刀,你说被告人傻到什么程度?他非要到刘彩菊家里去拿刀,如果说事前有预谋,那么,被告人不可能在受害者家里去取什么刀,那么这样他作案的行为和手段,很快就会被侦查机关识破的嘛,对不对?所以说刀这个问题,我觉得是她姐为了她的妹的死因,把责任推到被告身上。然后,这种证实的材料与公安局破案的心理状态,高度的吻合。另外就是作案的现场,脚印,一个21厘米,还有26厘米,而被告穿的鞋是23厘米,23厘米和21厘米还有26厘米是有区别的,那么现场除了没有被告的脚印,21厘米这个鞋子和26厘米这个鞋是谁穿的?是谁到过这个现场?这个现场就没有穷尽第三人到过现场这种可能。另外一个是什么呢?脚印的问题,刀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在侦查的时候,没有对证据充分的收集,仅凭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对被告的刑讯逼供,这个案子恐怕是逼出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来讲,那么这个案子,现在就是被节点,通过反复的申诉,上诉没解决问题,申诉没解决问题,现在律师,特别是北京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然后到法院去吃闭门羹,材料都递不进去,材料都看不到,律师看不到卷怎么刑事诉讼呢?这就是案件的节点。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今年都有,看不到卷,会见人又有人数的要求,第三还有时间的要求,这个律师每个礼拜五授课,而监狱又规定就是这一天是会见的时间,那么这里有一个问题,怎么来方便律师的工作?律师看不到卷,会见又有人数的规定,还有什么时间会见的规定。你说律师怎么来帮助被告人申诉?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们依法治国,我们律师怎么来保障被告人的充分的辩护权,怎么来满足刑事案件律师的依法履职的问题。

    主持人赵琼律师:谢谢大家的聆听,朱代恒律师对本次案件非常关注,本来是在答疑阶段,由朱代恒律师直接进入了评议阶段,那么我们也就已经进入了我们的评议阶段,我们也希望在场的嘉宾请做好准备,我们现在已经进入到了第二个环节,如果各位群友以及嘉宾,如果还有任何疑问的话,可以通过文字的形式向两位代理律师提问。

    朱代恒律师:我们的基层的办案机关或者监狱,怎么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有关保障律师充分履职的规定?我看了一下这个案子,本身有问题,就是程序上怎么来保证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我的观点,要给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一封信,你们规定的要严格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两部两院有规定,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像杨松发这种冤假错案,得到律师的帮助,律师又进不了程序,这个案子怎么来解决?今天我们要好好的研究一下。当然这个案子材料有限,我也说不出来什么观点,今天下午好像是4点吗?3点过主持人才给我发的信息来,准备不可能充分。第二个点就是我以一个老律师的姿态,老律师的身份,或者说以我个人名义,向参与本案的两个律师,这种敬业精神,或者说履职的精神,我表示崇敬,非常的赞赏,这两个律师这种敬业精神。我想待会儿我看了材料以后,我再发言怎么样?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朱代恒律师的这样一个评议,以及对本次案件的关注,因为时间的问题,可能对案卷材料的这样一个阅读并不是很周全,或者说研究不是很深入,但是我们希望研讨会之后呢,能够给到我们这两位律师一些中肯的建议,同时也请两位律师向吴律师和朱代恒律师提供的一些建议的观点和角度给予一些相关的回应。

    赵德芳律师:@上海沪泰律师吴绍平 谢谢 吴律师,我记下来。@朱代恒 (北京中伦文德律师集团) 感谢朱律师、吴律师@上海沪泰律师吴绍平 。

    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可以就目前能够收集到的材料,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以促进申诉进行。

主持人赵琼律师:稍后恭请知名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 老师发表评议观点,期待您的智慧分享。

关于申诉阅卷权的问题,欢迎@阮齐林 @陈光武律师 @甘定中(律师,尚权) @阿呆 @吴国阜律师 @安大法学院副教授、律师行江 @杨金柱 湖南岳林 提供建议。

     好的,我们有请王惠明律师发表评议观点。

王惠明律师:谢谢大家,因为事实上我有些观点前面已经也表达过了,刚才朱代恒律师已经很详细地提出了一些案件上面的,一些证据上的问题。其实我们今天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个问题主要是解决如何启动申诉、提起再审,律师如何会见,如何阅卷这些问题。主要是一些法规上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本案当中能不能我们给承办律师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我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提一下建议或者看法吧。

 第一个,如何启动。这方面我对申诉案件的代理确实也没有多少经验,我感觉刚才朱律师提到的写信啊反映情况啊,或者请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跟最高院能不能有个沟通?就个案我们能不能就个案来推动法治的进步。包括前面我看到材料里面,我们吴律师到监狱里面会见的一些问题,当然我们也理解监狱里面也有监狱里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不是合理,能不能变通,这些情况我们通过讨论来促进或者来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关于这个案件存在的一些疑点,或者说原审判决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刚才事实上朱律师也讲得很详细。总的方面我感觉到存在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就是他这个案件,当时的时候可能也存在以口供作为一个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刚才吴老师说的时候说可能要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当时也不存在,但是事实上这个案件是翻供的。第二点就是说,刚才承办人讲到了一个不在场的证据,就是在家里陪孩子做作业这么一个情况,有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我们能不能提供?第三块就是说这个凶器,这把刀的问题,我感觉到这个案件当中,后来并没有找到,或者说这把刀的来源,证据造成重大缺失,这些都是案件的疑点。第三个方面就是汽车的租赁公司,讲到了“光照租车行”老板的回忆,以及他那个规范,他这个人能不能找到,还有(第四点)当时证据里面,我感觉到证据里面没有一些租车的协议、租车的记录、现场又没有车轮这些痕迹证据,这就是说证据上的一些罗列。第五点就是本案当中的杀人动机,包括后面这个动机目的,这些主要是从常理的解释,我感觉到这个整个案件,首先我们要看当时的一个判案背景,我们要从那个时候的角度来看案子,然后我们回过头来,从现在我们这个法治进步到这个程度,再来看,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这样也许给承办人一个解决上面的思路。当时的一个承办环境可能就是刚才两位律师说的,可能有政法委的协调,判处死刑的案子又没有最高院的核准这么一个程序,都是下放到高院来处理的,这么一个当时的司法背景。因为我代理刑事案子也比较早,94、95年的时候,97年刑法以前我们也就这样办理了,那时候办理一个刑事案子我们律师可能只能开庭前七天才能够看材料。

总体呢我还是那句话,对两位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以及能够接这个案子,一个是法律援助,首先他这个两个难处,费用、时间法律援助;第二个他是个申诉案子,不是一个一审或者二审案子,对这样一种行为表示敬佩,敬意。另外具体我想到什么,我们私下里可以沟通,以后我会随时关注这个案件的,谢谢大家。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王惠明律师发表的评议观点,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从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关注本案,希望您能在以后的时间里面持续关注本案,谢谢您。

赵德芳律师:@王惠明 律师 感谢您的精彩点评,深受启发。

吴丹红老师:感谢各位律师同行的宝贵意见!

主持人赵琼律师:现在我们有请下一位评议嘉宾何霁虹律师发表评议。


 

何霁虹律师:大家好,我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何霁虹律师,非常感谢赵琼律师、李雨霞律师今天下午对我进行邀请,非常感谢。我也是第一次发表评议,才疏学浅,有些东西可能不太成熟,请大家见谅!

首先我非常感谢两位援助律师对杨松发这个案子进行法律援助,这个案子呢,我通观了一下,时间关系,当然也是只看了个初步。我感觉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程序方面的事,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程序实现不了正义,实体也会实现不了正义;第二点就是实体方面,实体方面我是觉得在杨松发这个案件过程中,他是公安机关还有检察机关都进行了讯问,在公安侦查阶段杨松发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从材料上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检察院阶段,为什么没有得到纠正?以前没有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不是能够说明,以前的刑讯逼供,就成为现在可以定罪或者已经定罪,不能够改变的事实呢?我想请两位代理律师来进行解答。谢谢!

还要补充一点,就是杨松发在当时被判死缓的情况下,在监狱服刑的情况下,他没有考虑与请求监狱对他进行减刑,我觉得这是他自己对自己内心的一种坚定,一种信仰!他觉得他没有做过的事,他不用承认,不用承担这种不是自己干的事的一个责任跟后果,所以说,俗话说“坚守底线,坚持原则”,这才是他最大的力量。再有就是,两位援助律师以及以上嘉宾所说的,我相信,这案子确实有可疑的地方,我们也坚信杨松发可能不是作案的凶手,他也没有义务,也不会承担这种错误的判决所带来的后果,所以说请大家支持这个案子的依法申诉,谢谢,我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吴丹红老师:最近几年翻的案件,我看都是适用新的证据规则,应该可以用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以前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

赵德芳律师:@长沙何霁虹律师 谢谢何律师关注,感谢何律师的启发。

何霁虹律师:@吴老丝 谢谢您 @所有人 感谢大家!我:小紧张,大收获。与大家共勉之……一起努力,著写中国现代法治新篇章!

吴丹红老师:非常感谢各位的真知灼见,为了司法公正,我们一直在路上。

主持人赵琼律师:非常感谢何霁虹律师发表的观点,现在有请知名的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老师发表评议观点,欢迎!因为是微信研讨会的原因呢,会存在一些时空上的限制,请大家耐心等待,现在可能胡志强老师没有及时在线上,我们先有请吴绍平律师发表评议观点。

主持人赵琼律师:@上海沪泰律师吴绍平 恭请您发表语音评议,为本案献计献策。

 

吴绍平律师: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就这个案件而言,我没有什么可以评议的观点,因为前面的各位律师同仁,包括两位代理律师,以及我们看了这个案件一审和二审律师的辩护,刚才各位律师同仁又进一步分析了这些事实。现在重点就是说,如何解决一个申诉的立案问题,如果这个程序都进入不了的话,就根本谈不上这个案件的方案。我评议肯定是谈不上,我只能说为这个案件申诉提供一些建议,看看能不能为两位代理律师所用。

    申诉难是一个大问题,而且我认为就本案而言,所谓申诉难,人为的因素更多。我刚才截屏一个关于二审代理律师的关于尸检结论的一个辩护意见,就连死者的一个死因都没办法鉴定查实的情况下,这本身就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那么说明案件当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该说也是非常客观的。就这么一个带有典型性的,错案的可能性非常高的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迟迟不予立案,这是一个很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情。如果在两位律师通过,依照法律依照规定都无法达到立案的目的的情况下,那么我刚才提了两个意见,一个就是从当时的看守所所长,还是说监狱长,他在杨松发遭遇刑讯逼供后入所的一个体检报告这里,警察档案这里,查实到一些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的事实证据出发,来进一步证实这个案件当时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倒逼他们去立案。第二个就是,我刚才也提了,打字也打过了,就是根据这个案发后半个月才发现尸体,才立的这个案件,期间天气的这种状况,对于现场一些痕迹的取得,存不存在造假的可能性,如果期间下过大雨,或者说,按案发的现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人员经过较为庞杂的情况下,现场的脚印是不是也存在造假的可能性,或者说在造假的可能性很高的情况下,这些证据的取得,显然也是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不符合这些要求的。那么,在这些很明显的确凿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提交给案件的申诉部门,如果他们仍然拒绝立案,我觉得这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在所有的正规通道都行不通的情况下,我只能说建议两位律师,通过其他的非常规的方式,想方设法去提交这个案件,当然这个案件如果要翻案的话,也需要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的关注,在舆论的这种压力和倒逼之下,应该能够让他们良心发现吧。

    对这个案件,我看完材料,整个案件判决的这种证据实在是问题非常严重,而且我再次强调一下,刚才各位律师前辈都已经有过深入的分析,我也没必要在这里赘述了,因此呢,我非常感谢赵律师让我们参与这个案件的分享当中来,也从各位的律师前辈那里学到了不少东西,谢谢大家!谢谢两位代理律师,你们的正义之精神让人感动!

     王惠明律师:@上海沪泰律师吴绍平 申诉的确实难,敢接就是勇气,令人敬佩。申诉之路漫长而艰辛,那个案件能轻松办下来的。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吴绍平律师提供的角度和建议,也非常感谢您的参与,谢谢您!

  恭请知名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 老师发表评议观点,期待您的智慧分享。


 

    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赵律师点我了,实际上我今天光是想看一看听一听,没准备发言。因为就本案来讲,从提供的现有材料来讲,过于简单,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印象。就这个案子想申诉的话,实际上最难的就是现在得不到第一手的资料,能不能想办法和一审二审的律师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让他们提供一些材料?比如说现场勘查的笔录,现场的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的照片等等,如果说都没有的话,那么从技术角度,很难提出具体的意见。

就这个案子来讲,首先死因,刚才有律师,吴律师他们都说了,从律师的辩护意见里面提出,究竟是失血性休克还是溺水死亡都没有搞清楚,都不知道原来的法医鉴定书他是如何认定的。中间呢,天津市检察院还作了一个书面审查意见,无论是鉴定书还是书面审查意见,他们的具体意见是什么?凶器致伤物是如何形成的?怎么能认定是菜刀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鉴定书上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都没有的话,具体分析起来是非常非常难的。从申诉材料上来讲,你比如说聂树斌案,最后是杨金柱大律师,他公布了所有的卷宗启动了再审。现在如果一二审的律师手里都没有的话,那么还是要通过最高法院,通过天津市的司法机关,得到所有的卷宗,然后才能从卷宗入手。因为仅仅从判决书,从两次律师的辩护意见来讲,是看不出来案件中的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的。刚才有律师已经提到,十几天以后在现场还能否提到清晰的脚印?这是一个问题,那我们可以做的,案发以后十几天的天气情况。如果那段时间确实有下过雨,那么现场的足迹,而且说有流血的印痕,是值得令人怀疑的,可以从这方面入手。从法医损伤的角度来讲,可以从判决书里面讲,找到一些就现有材料可以提出一些问题,但是呢,还不能说对案件的性质,做出一个最终的分析。

好了,我没有什么可要说的了,听听其他律师的真知灼见吧。如果这个案子有需要我提供帮助的话,我愿意提供帮助。实际上,为了纠正、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做出一个修改,就是说代理申诉的律师,可以复印有关卷宗,或者是被告人的家属。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制,必须由最高法院立案以后,才能让阅卷的话,那就很多申诉案件都可能启动不了,所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程序问题,希望我们的各位大法学专家,能够在将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上做出一个改进。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胡老师对本次的关注和提供的建议,非常感谢您!

如果两位代理律师,吴老师以及赵律师需要技术性的支持的时候呢,可以联系我们胡老师,再次感谢胡老师对本次案件的关注和支持,感谢!

主持人赵琼律师:常林锋杀妻案,最终常林锋在坐牢6年后无罪释放,念斌案、黄静案、林森浩案,这些案件都在法医胡志强老师的介入后出现了逆转。

赵德芳律师:@胡志强 谢谢胡老师的意见,后期有问题再向您请教,后期会麻烦胡老师的。

吴丹红老师:胡法医您好,年代久远,律师手上都没有全案材料了。

吴丹红老师:也谢谢主持人,主持得非常好。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吴老师的认可,本次的评议阶段就此结束,下面我们进入自由讨论环节,因为有几位嘉宾不在线上,如果他们在自由讨论环节在线上的时候,我们有请他 58 53726 58 31659 0 0 6932 0 0:00:07 0:00:04 0:00:03 6932再次发表评议观点。

好的,谢谢大家的耐心等待,因为是微信研讨会的原因,存在时空上面的一些限制和差异,所以有很多嘉宾不在线,同时由于本次案件是属于一个疑难重大案件,有很多伙伴可能对案件的材料并不是很熟悉,也不方便发表自己的评议观点,但是我相信这样的一次案件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来关注的。我们希望后续有更多的律师去阅读这样的案卷材料,同时为我们的两位代理律师献计献策。

主持人赵琼律师:两位代理律师@吴老丝 @赵德芳 律师 是否有需要与大家互动交流的?针对刚才大家的评议观点!

吴丹红老师: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律师,大家的真知灼见对我们启发很大,希望大家持续关注本案,一起推动司法公正。谢谢!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大家的等待,我们朱代恒律师应该有观点要发表,请您发表观点,那么在朱代恒律师发表观点的同时请允许我介绍一下赵德芳律师。

朱代恒律师:主持人,各位同仁,刚才我又看了一下材料。这个案子啊,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主要的根据,还是来自于被告人的供述,那么这个供述又在侦查机关非正常的讯问方式,特别是刑讯逼供,来搜集的证据,所以说律师一定要从排除非法证据这个方面来着手。至于程序的问题,律师很辛苦,不仅是这个案子的律师,包括我们国家所有办案的律师都是很辛苦的,公权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他认为律师在赚钱,他要给你设置很多的障碍。我希望两位律师,反复的跟两部两院,或者说全国人大写信,反映这个案件进不了程序的障碍在哪里?国家立了规定,又不按规定来办,律师不能充分的履职这个方面多思考。

朱代恒律师于研讨会后深入研究案情,文字总结观点如下:


对杨松发故意杀人案的思考

(现根据目前掌握的极其有限的证据,对于杨松发故意杀人案,我结合情感、逻辑、法律三方面发表一些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望指正)

       

根据庭审笔录中杨松发对其与刘彩菊及林志荣的关系陈述概括为:1、2000年3月杨松发与妻子离婚,2000年夏天,通过刘彩菊的哥哥刘发介绍刘杨发为其拉货,后来关系密切,直至同居,但直至刘彩菊遇害双方均未提出结婚事宜;2、2001年1月至2月期间认识了林志荣并同居。2001年3月16日,刘彩菊尸体被发现,尸检显示其额部、左颞顶部、头顶正中、前额正中等处共计有砍创15处,右腕尺侧,右肘等处共有9处大小深浅不等的创口。这是怎样的深仇大恨,才会令加害人如此残酷地对被害人施暴? 杨松发即使与刘彩菊性情不合,且又觅得新欢,大可以直接拒绝与刘彩菊继续发展,更何况林志荣是刘彩菊的嫂子,林志荣不可能不清楚杨松发与刘彩菊的关系,故也不存在杨松发为掩盖其与刘彩菊的关系继续和林志荣在一起而杀人灭口。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直接认定被告人杨松发在被害人刘彩菊提出结婚后,为摆脱刘彩菊遂产生杀害刘彩菊的作案动机,这是不符合常情的。                           

于  理   

 1、凶器:被害人姐姐刘彩凤证明,家中有两把菜刀,但自从刘彩菊失踪后,发现家中丢了一把,在没有找到该“凶器”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凭杨松发“供述”认定该菜刀就是凶器,试想,假如杨松发具有杀人动机,他怎么会犯这样明显的错误,直接到被害人姐姐家中获取凶器,这岂不是故意引起侦查机关的注意(毕竟家里的菜刀一般只有关系较为密切或能够进家的人才能获取),还是另有隐情?此外,利用铁楸在位于河边挖坑欲掩埋被害人,中途放弃,是欲盖弥彰还是另有隐情?综上,就作案工具而言,太多的不确定性,也不符合常情常理。    2、租车:证人左凤新的证言证实,杨松发于2001年3月2日在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面包车,4日归还。关于询问证人得到该证人证言是什么时候我们不知晓,但获取证人证言确实是在案发后至少几个月,租车行老板左凤新在没有任何凭据记载租车记录的情况为什么记得如此详细?按常理来说,租车应该有租赁合同且还要缴付押金,左凤新和杨松发是什么关系,彼此竟会如此信任?简直匪夷所思。此外,杨松发个人有车,他如果有杀害刘彩菊的故意,为何还要去租车,这难道不是节外生枝的做法吗?杨松发在庭审笔录承认自己刘彩菊生前从未开车和她出去过,如果真的存在租车事实,车是那一辆,侦查机关为何不勘验、提取所租车上的残留物、残留痕迹,如果没有租车侦查机关为何不勘验、提取所其本人车上的残留物、残留痕迹?     3、脚印:杀人现场有26厘米(欧42码)、21厘米(欧32码)鞋印各一批,但杨松发却一直是穿的23厘米(欧36码)单位鞋子,我们暂不讨论上述两对鞋印是案发前、案发时还是案发后形成的,但现场就是现场确实没有能和杨松发的鞋子对的上的尺寸。     4、贿赂:大港分局办案民警赵刚、刘庆杰证实,2001年5月30日被告人向其打探证据掌握情况,并承诺如将证据销毁,给予赵刚25万作为贿款,杨松发只是一个普通的出租车司机,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富裕,25万元在当时可以说对于全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绝对都是个天文数字,其何来该笔巨资?     5、讯问:杨松发第一次询问笔录从2001年5月30日15:30至6月1日16:10,时常达49小时,讯问笔录只作了15页,而2001年6月18日9:05至当日18:00为9小时,却制作了33页,简直耐人寻味。  6、指认现场:杨松发辩解自己是在2001年5月26日被抓获,5月30日去辨认的现场,6月2日没有进出过看守所。但根据公安机关记录得知,杨松发是于2001年5月30日被抓获,辨认犯罪现场笔录时间是2001年6月2日(没写明具体时间,也没有杨松发的签字),同时,2001年6月2日上午9:10至10:50和下午13:30至14:50杨松发有签名的两份讯问笔录,试问杨松发是何时去指认的现场,为何没有记载具体时间,是记录错误还是另有蹊跷?    7、减刑:杨松发为何服刑十多年来一直未申请减刑,不断在狱中申诉喊冤?                           


于  法  


        1、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资料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证人证言:就本案而言有证人刘采凤、迟桂芝、林志荣、郭远利、张美荣、苏英花、左凤新、赵刚、王庆杰等证言。刘彩凤证实自2001年11月起其妹刘彩菊与杨松发关系密切,并同居等;林志荣证实杨松发有希望和其进一步发展关系的想法;郭远利证实杨松发与林志荣关系较好,且杨松发不承认刘彩菊与其有密切关系;杨松发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为摆脱刘彩菊的纠缠而将其杀害(庭审中却说遭遇刑讯,被迫承认);刘彩凤、迟桂芝证明刘彩菊自2001年3月3日晚上20点后失去踪迹证人张美荣、苏英花证明2001年3月4日下午在案发地点发现血迹以及被铁铲铲过的痕迹;证人左凤新证明杨松发在2001年3月2日在其租赁处租赁大发车一辆,3月4日上午归还(无任何凭据);;证人秦树江证明其于2001年3月16日上午7时许在青静黄河段联盟村段发现一具女尸;证人刘发、刘福证实女尸系其妹刘彩菊;证人马荣国、赵恩义证实杨松发在2001年4月初曾对其讲杀人和杀鸡一样;大港分局办案民警赵刚及证人王庆杰证实杨松发想以25万元贿赂民警,达到打探侦查机关掌握证据情况和销毁证据的目的    (2)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尸体附近草杆、树枝、河床泥土上四处留的血迹均为死者所留;尸体体验鉴定书等证明被害人受伤24处,系失血性休克或兼溺水死亡(根据黎宝云律师阅卷后提交辩护意见可知)    (3)勘验笔录:记载尸体发现于大港区沙井子乡联盟村村南青静黄河北岸边,并较为详细记载了案发现场,包括三处血迹、成趟的足迹(一种26厘米呈现旅游鞋底花纹,一种21厘米呈皮鞋底花纹)、有一5米的拖拉痕迹、新鲜土坑。   (4)物证及现场照片:7号南孚电池一枚(与被害人BP机上使用电池型号相符)、尸体照片显示其身上所佩戴BP机不翼而飞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松发指认现场录像   (6)书证:杨松发和刘彩菊的身份情况、庭审笔录

     2、证据确实、充分须同时满足的条件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在本案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杨松发的供词     杨松发杀人案最为直接的证据就是杨松发供述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否认了犯罪行为,而且并不排除这些证据系刑讯逼供取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査证确是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证言、被窖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出自杨松发本人的说明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事实的供词,不能作为认定杨松发实施犯罪的证据和定案的根据。     

在判决书列举案件起因和杀人动机的证据中有证人证言,其中被害人姐姐刘彩风、杨松发女友林志荣的证言,分别证明2001年春节刘彩菊家想让杨松发与刘彩菊“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25日杨松发提出耍与林志荣“发展关系”的事实。两份证人证言仅能说明杨松发只能证明杨松发与刘彩凤存在恋爱的事实,但并不能作为认定杨松发具备杀人动机和同时作为犯罪起因的充分证据。     

       二、关于案件时间问题 :

      证人左风新在2001年6月3日在没有任何租车原始登记记录的情况下,仅凭记忆即确定杨松发租还车具体日期;证明在现场发现痕迹的张美荣、苏英花的证言也是根据回忆说明的时间。     

      在没有被害人尸体鉴定报告的结论确定被害人死亡时间情况下,法院仅根据被害人离家时间和现场发现痕迹时间分析认定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证据有欠缺。     

     证据要说明的事实是杨松发有作案时间,而张美荣与苏英花证明的事实是被害人死亡时间,左风新证明的事实是杨松发租还车的时间,与杨松发是否有作案时间毫无关联。因此,仅从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中,不能证明杨松发有或没有作案时间。     

       第三、关于物证     

       本案中,杀人凶器没有找到,也就无法证实杨松发持刀杀人的事实,但现场所遗留旅游鞋印、现场附近的车轮印是可以做出关于现场鞋印与杨松发鞋印或足迹特征相符或相悖、现场车轮印与杨松发租用车辆轮印相符或相悖的鉴定结论的。而判决书在没有科学的根据下,仅凭杨松发有两双码号相同的旅游鞋这一供述就认定杨松发到过犯罪现场,证据显然是不充分的。现场和证人提供车辆中,没有任何遗留物能够证明杨松发到过犯罪现场和持凶器杀害被害人的事实。而证人马荣国、赵恩义关于杨松发说过杀人如杀鸡的证言只能说明杨松发狂言妄语,并不能作为说明杨松发实施犯罪的证据。    

      判决书列举证据只能认定被害人系他杀和罪犯以菜刀类凶器杀人事实的证据,但均不能证明凶器或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杨松发有直接关系。被害人姐姐关于丢失菜刀的证言真伪无从考证,更不能证明所丢失菜刀就是其妹被杀时所使用凶器及与杨松发有关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第一至第三条杨松发遭到刑讯逼供,其供词应当予以非法证据排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回归本案,虽然有很多证人证言,但这些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证明杨松发就有杀害刘彩菊的故意,即使加上书证、物证也不能证明杨松发就是实施了本次犯罪的凶手,本案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从主观方面,杨松发是没有杀害刘彩菊的主观动机的(或者说是没那么强的动机);从客观方面,除杨松发个人陈述的供词应非法证据排除外,证人证言充其量只能证明被害人刘彩菊是他杀的事实、被告人杨松发生活不检点、杨松发可能有作案的时间(在没有新证人出现的前提下)。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杨松发的供述和已有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实杨松发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刘彩菊的犯罪行为。

 

宁帮武律师:本案控方缺少关键客观性证据,没有凶器,没有血衣,没有车内血痕鉴定,没有bp机同一性鉴定,现场勘查报告漏洞多,有刑讯逼供重大嫌疑,最好能在排非的同时,否定现场勘查报告及物证bp机的真实性,并依此否定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曾泽东律师:我建议申诉关注如下可得定性排除证据的收集:1,不在场证言,或可能的物证;2,案发前气象资料;3,对租车人笔录证言形成过程的调查材料。其它证据,比如被看20多刀,没杀人动机等,都是不能直接影响定性的合理性证据。

收集到了定性证据,只要努力应该可能,作为新证据提交申请再审并同时申请抗诉。

或者据以另诉民事侵权或控告滥用职权,不在输赢,只图舆论关注。

王惠明律师:刑辩难,刑辩申诉更难,希望参与援助的两位优秀律师能坚持下去,预祝取得成功,同时也请注意各种压力和风险。根据以往案件的经验,冤案的启动离不开法院、检察院的认可和支持,所有案件只有拿出颠覆性的证据和理由才能去说服。

主持人赵琼律师:非常感谢大家的耐心等待,可能因为还是很多伙伴对案件不是很熟悉,证据材料有些少,所以没法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但是没关系,我相信通过本次研讨之后,有更多的律师能够关注到本案,我们在案件发展的后续阶段,也希望更多的律师能够参与进来,尤其是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因为时间冲突的原因没法亲自参加研讨会,但是后期我们会整理成文字的形式,获得更多的嘉宾以及律师媒体同仁的关注。

现在有请吴老师对本次研讨会做一个总结,欢迎您!

吴丹红老师:今天有幸获得群里这么多律师同行的指点和评议,我们受益匪浅,我让赵律师都做了详细的记录,回头我们会吸收到我们的办案思路中。本案年代久远,可能证据材料有所欠缺,我们也一直在努力请求阅卷,或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介入调卷。如果各位有媒体的渠道,也请广为传播,希望一起推动案件,谢谢!

本案所暴露的一些问题,可能也是刑事司法中的痛点,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非常感谢大家,也谢谢主持人。

主持人赵琼律师:好的,非常感谢吴老师的总结。个案可以推动法制的进步,同时我们从个案当中也能够看到司法的一些现状,以及刑法当中的一些痛点。的确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本次研讨会就此告一段落,但是我相信研讨会只是关注本案,推动本案发展的一个开始,我相信后续会有更多的律师同仁、媒体嘉宾,以及学者教授参与和关注到本案当中来。虽然说研讨会就此告一段落,但是如果个位群友以及因为没有时间参与的媒体或者嘉宾,有观点要发表的,可以自由发表。

最后非常感谢吴老师以及赵律师的公益之举,我希望更多的律师朋友能够支持我们两位代理律师,为本次案件集思广益,献计献策。同时也非常感谢参与本次论坛的几位嘉宾,他们是王惠明律师、朱代恒律师、何霁虹律师、吴绍平律师以及胡志强老师,非常感谢你们的参与,接下来大家还有什么观点需要发表的,都可以发表,我们会整理成文字的形式发表出去。

赵德芳律师:感谢大家,感谢主持人,感谢大家的精彩点评,今天受益匪浅,我一一作了记录,我会把大家这些好的观点用在下一步的申诉工作中,争取让案件有一个良好的进展。

主持人赵琼律师:@所有人 制造一个冤案有多?平反一个冤案又有多难?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围观!

“律媒法治论坛”关注聚焦个案,点滴推动法治,律媒同仁们一起努力,让“不该死的人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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