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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件不是刑事诉讼,而是治罪的流水作业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0-11-11
连续几天的文章都被外星人劫持,有点心灰意冷。说真话是有代价的,但还是想说。

涉黑案件,目前是冰火两重天。官媒的宣传上,都是数据和成就,轰轰烈烈的运动卓有成效。似乎普通百姓也是乐见其成,不见微词。而从律师和被告人家属那边的情况来看,却是哀鸿遍野,怨声载道。这种冲突,尤以包头案为盛。它在一个适当的地点和时间暴露了本已存在的诸多问题。

扫黑除恶与其说是刑事诉讼,不如说是治罪的流水作业。在这类案件里,看不到现代诉讼的三角结构,看不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看到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为完成共同的扫黑除恶目标而接力,像一个车间里的三道工序。所谓的程序正义、对抗式、无罪推定、证据规则,似乎都失去了用武之地,而且连带着把二审终审也带入了幽暗时刻。

这绝非我危言耸听,而是大量正在发生的进入收官阶段的扫黑除恶案件的常态。即使最乐观的律师,也对这类案件的程序违法深有感触。

所谓的治罪模式,就是涉黑案件从一旦被定性,不管是地方公安机关还是省级扫黑办,都具有很大的主导性。刑事诉讼变成了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并非以审判为中心的流水治罪模式。普遍的异地管辖,普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甚至伴随着死灰复燃的刑讯逼供,限制律师会见,让整个侦查程序充满了反程序的强势。办案人员可以不知道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但知道领导是怎么指示的,任何的程序违法在扫黑除恶的正当性面前,都不再重要。

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结束后,检察院还有两次退补机会,但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涉黑定性,是非常困难的。我看到一组数据,大约百分之九十七点多的案件,都没能改变涉黑定性。就算公安侦查结果很不靠谱,检察院也不想去纠正其中的错误,而大概率会按照起诉意见书的内容认定。政治导向又让检察机关心甘情愿为侦查结论背书,放任违法侦查。

在审判阶段,法院貌似中立,但实际上很多时候充当了第二公诉人,限制律师辩护权,剥夺被告人发言都是显而易见的事。承办法官没有决定权,合议庭没有,审委会没有,院长也没有,决定权在上级法院或者省扫黑办。一个省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案件,对于被告人而言,基本上等于提前判刑,永无翻身之日。二审法院不开庭维持原判的,几乎占到了所有案件的百分百。

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改,已经明确了对抗式庭审、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的制度。但目前扫黑除恶把这一切都否定了,正常程序应该有的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严格证据规定,都无法施展。律师辩护的空间在这类案件中被严重压缩了。律师感觉不是对抗公诉人,而且还对抗了公安、检察和法院,看司法局脸色的律师不敢辩。

最近在丽江听闻迪庆州一个涉黑案件,大约一千卷的内容,十几个罪名,但居然采用异地的视频庭审方式,而且两天开完。要知道,在扫黑除恶之初,不到二百卷的内容,我们都开了十天庭啊。两天就决定这么多罪名,还限制律师发言,不让律师充分辩护,这哪里有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断的诉讼结构啊?湖南朱红建案,二审就用了一个多月,就决定二十几名被告人的命运,不开庭维持原判。律师辩得再好,也改变不了案件定性,也挺悲哀的。

为什么说这是治罪模式呢?因为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就发通告,征集线索,先抓人后找证据。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全部财产,若涉及其企业,企业也同样是这样的命运。至于被查扣的财产是否属于暂时不能处分的财产,实践中还真拿不准。因为在一审判决还没生效时,被查封的财产就已经被当初的控告人及其同伙动用。朱红建的路虎湘ABY699和迈巴赫湘AKP988,原本属于被公安机关查封的财产,今年却一直由当初的债务人驾驶并造成很多违章记录。这是公安勾结债务人违法办案的铁证。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而正是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差别。纵观整个包头案,从警察的恣意妄为,涉嫌敲诈,到检察官的涉嫌索贿,再到法官的无视正当程序,都让人觉得公检法并不在乎有没有人被冤枉,而在乎他们是否可以如愿定罪,财产是否可以如愿被没收,所以才会爆出那么多然人瞠目结舌的操作。比如半夜三更警察闯入律师所住的酒店要查扣律师费,就是非常荒唐的举动。

我们站在诉讼角度无法理解的问题,可能站在治罪模式下就理解了。这种治罪模式适合纠问式诉讼,而不是对抗式诉讼。在我们大踏步地迈向法治社会时,扫黑除恶专项运动似乎想回到遥远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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