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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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抓人,再找证据,熟悉的配方和套路!

几天前,我在江西九江跟万一的家属说,这“以刑化债”绝不是所谓的寻衅滋事罪这么简单。先抓人,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然后查封冻结全部账户,可能还会广泛集线索,找更多罪名,往涉黑涉恶上去搞,因为只有那样才有可能罚没你们的全部财产。你们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这是很多民营企业家的梦魇。8月11日晚上,我在罗灿宏的快手直播间与她连线,提到了罗树中案,吴斌案、刘立强案以及万一案,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债务人、老赖诬告在先,办案机关利益驱动在后,抓债权人,杀良冒功,既可以完成扫黑除恶业绩,又可以弥补地方财政及办案经费,但这样可能造成民营企业家的寒蝉效应,进而影响经济活力。12号早晨醒来,就看到了修水县公安局半夜发的《关于征集万一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这是无数的扫黑除恶案件的标配。因为抓人的时候没有足够的证据,先以寻衅滋事口袋罪采取强制措施,指居不让会见,然后冻结所有账户,让你没有钱请律师,再慢慢找罪名。发动那老赖以及跟嫌疑人有矛盾的人举报控告,总有一百种方法“刑事”你。自扫黑除恶以来,这样的征集线索通告层出不穷,这都是严重违背法治的做法。征集线索,说明警方根本就没有犯罪证据,甚至连线索都没有掌握,这不就是搞有罪推定吗?当年的“莫须有”典故,不也是如此吗?没有犯罪证据,推定你有罪,先抓人再找证据,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而且把他们的照片大张旗鼓地张贴,到时候怎么进行客观的指认、辨认?如果征集犯罪线索合法合理,那这些年来被查办的那么多高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有没有一例公开征集他们的犯罪线索?他们贪赃枉法,没有余罪可以挖掘吗?不能发动老百姓检举揭发吗?整顿政法队伍以来被查的数万干警,怎么没有一例是对他们的违法犯罪征集线索呢?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怎么不从征集官员违法犯罪线索始呢?我这些年代理过的涉黑涉恶案件中,阅卷后发现,所谓征集来的线索,无非是对一些被处理过的纠纷不满的当事人,被判败诉的当事人,被得罪过的一些利益相关人,本着有仇报仇有怨报怨的原则,利用扫黑除恶进行报复,把很多年前已经案结事了都翻出来重新追究、重复追究。这不是解决社会矛盾,而是重新制造社会矛盾。而且,这类案件由于采取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可能遭受长达六个月的非法讯问,各种威逼利诱、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没人能扛得住。湖南的罗树中案、刘立强案,河北的路大艳案,江西的吴斌案,都是如此,很多刑讯手段令人发指。然后,依靠这些非法取得的口供,以及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了。我几天前去江西九江和修水时,已经完全预料到本案的进展,所以也准备好了打这场战役的准备。接下去,我会就万一案向上控告,九江解决不了就省里,省里解决不了就部里,部里解决不了就中央。我会把自己的每一步行程也公开,记录办案过程,并邀请媒体记者参与报道。以实现法治为己任,是我当初学法律的初心,虽千万人,吾往矣!2024年8月12日凌晨于徐州法天刑辩团队:天下无冤是我们的法治理想!
8月12日 上午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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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王现敏、王现勇案庭审纪实

二审开庭2024年6月17日,王现敏、王现勇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开庭的首日,庭审从早上9点起,一直持续到傍晚7点,上午对庭前会议报告进行了宣读和异议,下午分别由辩护人和出庭二审检察员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和讯问。早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已是人头攒动,众多旁听群众排队等待安检,以期能亲临现场,见证这一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上午9时许开庭,审判长康某核实上诉人身份后宣布开庭,由审判员宣读庭前会议报告:1、对本案的管辖没有异议;2、驳回上诉人王现勇对合议庭回避的申请;3、对本案公开审理无异议;4、关于王现勇、王现敏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因未提供明确具体的材料或线索不予支持;5、对涉案车辆和工程的价值申请重新鉴定,因本案证据能够反映相关情况,将在庭审中查明......
6月24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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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拨云见日?——王现敏、王现勇案旁听手记

呼河/文2024年6月16日,长治雷雨,王现敏、王现勇案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及赵德芳律师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在长治上空迟迟无法降落,遂一班飞往大连,一班飞至邯郸。不知这密布的阴云是否暗示着什么,万幸,二位律师终克服阻碍,于当日下午再次抵达长治。6月17日上午八时许,长治中院外陆续有旁听人员到达,而后众多旁听人员排队进行身份核查与安检,法院入口两道安检一道核查,到法庭入口再次进行安检与身份核查。对旁听人员使用如此繁琐之核检程序,实属罕见。从上午九点十分开庭时起,到晚七时许旁听人员离席,整个庭审在长治中院法官的主持下非但没有回应上诉人的合理诉求,反而使整个案件在程序和事实上有了更多的争议。#1审判长疑云Suspicion
6月23日 下午 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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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中院说我藐视法庭……

6月17日在山西长治中院王现敏案二审,真是开得我心力交瘁。上诉人王现敏血压飙升到160(随行医生所测),明确表示身体严重不适,合议庭还要强推开庭。我建议择日再开,被认为是藐视法庭。希望长治中院可以公布当天的庭审录像,看看到底是辩护人藐视法庭,还是合议庭确实存在违法……1、庭前会议不通知有排非申请的上诉人参加;两位上诉人之一有排非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庭前会议规程》是必须通知上诉人到庭的,但上诉人在看守所苦苦等待,就是不通知其到庭。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也建议在上诉人到庭时再开一次庭前会议,也不被允许。2、对庭前会议提出的二十余项调取证据申请全部予以否决;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二十余项调证申请,皆是能证明上诉人无罪的有利证据,没想到全部予以否决,没想到合议庭根本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诚意。3、正式开庭不发开庭通知书;开庭之前发开庭通知书,是规范操作,本案中至今没有公告也没有发开庭通知,以至于跟其他法院协调庭审时间都没有依据。4、不让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本案最为重要的有争议的证人证言成为定案依据,上诉人和辩护人强烈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传唤证人出庭,法院不予准许,也体现出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诚意。5、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随意离开审判席,“缺席”审判;这也是最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序违法。三人合议庭,审着审着变成两个人了,审判长多次中途离席,在没有休庭的情形下消失不见。旁听者说看见有法警从后面递纸条,或者审判长出去后拿着纸条回来,疑似有人垂帘听审,建议公布庭审录像以正视听。有一次是因为审判长缺席,在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抗议下,由在场的两名审判员之一宣布的休庭。6、试图跳过庭前会议报告异议程序和辩护人补充上诉理由环节,在辩护人再三坚持下才勉强允许;不知道是法官不熟悉程序还是有意为之,居然在庭审中试图跳过庭前会议报告异议程序和辩护人补充上诉理由环节,直接进入法庭调查,在辩护人再三坚持下才勉强允许。7、对上诉人按照刑诉法规定提出的回避申请,强行当庭驳回且不让复议;上诉人之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四项提出对审判长的回避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由院长作出决定并允许复议,结果被审判长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8、无视上诉人身体严重不适强推开庭,无视辩护人次日无法参加的客观原因及书面延期申请,试图在无辩护人情形下继续开庭;下午开庭时上诉人之一血压飙升到160,明确表示身体严重不适,审判长仍坚持晚上要加班。辩护人在中午休庭时提交了次日另一个案件的开庭通知、延期申请和机票信息,审判长无视本案开庭只口头通知了17号一天的前提下,强行第二天继续开庭并警告律师为无理由缺席、藐视法庭。我们不要求法外开恩,只要求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本应是司法的基本底线,现在却成了我们的最高要求!(此文被删重发后补记:6月18日早上八点,审判长打电话通知,因上诉人身体状况不佳,当天庭审取消,后续庭审改为7月8日至7月12日)延伸阅读:清官梦是白日梦吗?写在开庭一周年之际为何审出了一个清官?区委王现敏书记在京出席招商推介会上的致辞假如《第二十条》不是电影我的县委书记爸爸今天聊聊我敬爱的大伯“贪官”王现敏
6月19日 下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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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请看南京大学怎么处理学术不端!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1月25日,律师金磊向南京大学举报,江西省鹰潭中院副院长刘赛连的硕士论文《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研究》一文存在抄袭。刘赛连2004年2月至2006年11月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律硕士学位。2024年6月10日下午,金磊收到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发来的邮件。邮件称,被举报人硕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构成学术不端。我关注这则信息源于张庆方律师在鹰潭的辩护权之争。当时,在吴敏家属已经委托外地律师的情况下,鹰潭中院仍然为吴敏指派法援律师,且始终未允许家属委托的律师介入辩护。于是,一名案外律师金磊发现了刘赛连涉嫌学术造假的线索,继而举报至南京大学。南京大学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告知举报人,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造假。这条新闻在朋友圈中一石激起千层浪。因为重大案件中某些司法人员的公信力,历来都是值得争议的问题,他们自身的一些被举报的劣迹得不到查处,却成了常态。比如几年前,湖南省高院的董岚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均涉嫌抄袭,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后,湖南大学公开称绝不姑息,却至今没有公布查处的结果。董岚不仅没有受到处分还升迁了,从湖南高院政治部主任变成了湖南高院的副院长。其实我举报董岚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造假,最早也是源于其时任益阳中院院长期间,掩盖该院法官腐败问题,并在工作报告中文过饰非。当年益阳中院法官与律师及当事人喝酒把人喝猝死,公开赌博,公费旅游,包二奶,均被人实名举报,他们最终把该举报人冠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制造冤案。我完全出于朴素的正义感,查到董岚院长的论文造假。现实中,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查重率,各高校要求并不一致,基本上不会超过15%,有的高校甚至要求不能超过10%,否则即认定为抄袭。而根据知网提供的论文电子版的检测结果,董岚的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13万字中,涉嫌抄袭6万余字,总文字复制比为44.7%,扣除中英文摘要,正文部分复制比超过50%。其中,有两个部分复制比高达82%,还有一个部分复制比达75%。具体来说:第2部分:总8396字,重复4591字,重复率54.7%;第4部分:总8479字,重复6483字,重复率76.5%;第6部分:总3956字,重复2445字,重复率61.8%;第12部分:总7808字,重复6436字,重复率82.4%;第13部分:总8389字,重复6895字,重复率82.2%;第15部分:总5038字,重复3805字,重复率75.5%。
6月13日 下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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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天刑辩团队:天下无冤是我们的法治理想!

2011年1月吴丹红律师与主持人撒贝宁在央视《今日说法》法天刑辩团队简介法天刑辩团队成立于2019年8月,最初由五名执业律师和三名实习(律师)生组成。团队律师有从一开始就从事刑辩十余年的中年律师,也有从民商事转做刑辩的年轻律师,在吴丹红律师的带领下形成了高度专业化、精细化的风格。我们奉行不冤不接的原则,把每个案件当做重大项目,全方位准备,敬业、高效,能发现寻常律师不能发现的问题,辩护时敢言敢辩,拳拳到肉,锱铢必较,庭外也据理力争,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获得委托人的极高评价。团队律师齐心协力,代理了很多全国有影响力的重大刑事案件,获得过很多无罪判决、不起诉等满意结果,拿下过“年度十大无罪案例”等一系列殊荣,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两年又有所外律师以个人身份加入法天刑辩团队,队伍不断壮大。TEAM
6月5日 下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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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反向激励,在加速这个社会的黑化

4月12日下午,我给研究生上完课回家,路上有几位刑辩同行联系我,要过来拜访。本想邀请来寒舍吃饭喝酒,但因老人孩子在家,不便多扰,就饭后约在了小区楼下的茶餐厅门口。刑辩律师中有从上海、江苏过来的,也有从北京赶来的,有见过面的,也有神教已久的。没想到这一聊,几至深夜。刑辩律师的聚会,经常会被演变成办案经历的吐槽,尤其是对当下最为棘手而无奈的涉黑案和职务犯罪案件。杜家迁说,民营企业家变成受害群体,是因这些年整个社会在加速黑化,包括官僚阶层。而我认为,黑化的原因,是体制内生的反向激励,做正确的事情得不到奖励,而作恶不但没有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例子就不胜枚举了。比如扫黑除恶的初衷是为了巩固基层政权,并把反腐贯彻到最后一公里,但实践中却变成了为完成政治指标,对民营企业家进行掠夺,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亏空,完全变味了。这样做的结果,黑扫的不受追究,蒙冤的申诉无门,有产者人心惶惶,整个社会都在内耗。再比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司法部门内查的都是无罪、不起诉、撤诉的案件,根本不查重判被冤的案件,整个导向还是重刑主义,那以后谁还敢有担当?流水线作业没有什么责任,力排众议敢于纠错的反而风险最大嘛。昨天听说鹰潭案在法援律师参与下草草结束了一审,家属委托的张庆方律师根本没有机会介入。庆方算是师兄级了,比我大五岁,高我四级,他博士毕业执业时,我刚好读博士,认识他也有二十年,只是没啥交往,毕竟也不是一个导师。但他干的事情我是佩服的,敢于公开挑战监委的权威,把这类案件各种违法取证以及法检的不作为都公之于众。鹰潭案只是无数监委案件的一个缩影,问题也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纠正却难于上青天。最后我们看到的还是法援律师堂而皇之地鸠占鹊巢,庭审走过场。我办过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十几年前在检察院反贪阶段就在办,那时还有无罪案件,比如当年东北某法院副院长贪污案,就是无罪结案的。但监委成立后,无罪太难了。不是说我办的都是贪官案件,恰恰相反,几乎都是体制内的清流。贪官案件认罪认罚没什么难度,我的案件都是被告人不认罪且要求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而我会见他们的第一句话肯定是,必须实事求是地跟我讲真话,但凡有一句假话,我就不给你辩护了。去年几个案件都有惊人的相似,几乎全是监委以近亲属相威胁逼取口供。不是说近亲属不能抓,但采取各种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就不对了。比如人民银行某直属部门高管案,他不承认有受贿,也查不到任何证据,监委办案人员就骗他说他老婆被留置了,儿子被刑拘了,但实际上都是假的。结果有人托他买生肖金银币的打款,也被当做受贿,谁会以每年定期几万几万地打入他个人工资卡这种方式行贿呢?比如光大银行某副总案件,把白纸黑字签了协议还没到期的借款当成受贿,以近亲属相威胁,同录中隐藏秘密,就是死活不调,案件三年多了还没审完。再比如吉林省银监局某人受贿案,把他小舅子名下的个人财产,其中还有他自己的银行贷款和借款,都当做受贿款,为了搞钱都已经完全不顾事实和逻辑了吗?他老婆去控告,还被抓了当作共同受贿,可是小舅子“行贿”姐夫,怎么连他姐姐都不知道啊!昨晚在我家楼下的聊天中,有律师说,清官和贪官现在面临一样的风险,清官被整,也会被逼取虚假口供,不管是否喊冤都硬判。贪官被抓,认罪认罚且退赃,判得不高还能在某没收基础上说不定还能保留一部分财产。监委办案就成了概率问题,谁愿意做清官呢?就像山西长治的王某,夫妻俩加起来的所有财产只有几十万,女儿买房都付不起首付,居然能把他十年前买朋友一辆二手车的差价都当成受贿款,还有什么能抵抗得住办案人员的黑化呢?我在云南办理的那个“宇宙最大的黑社会”案件,被告人问过我几次,我规规矩矩做生意,从不参加打架斗殴,坏事一件也没干过,还每年捐资助学,帮助老人孩子,怎么就变成了黑社会了呢?那些侦查时搞刑讯逼供,各种手段折磨我们,搜查时顺手牵羊中饱私囊的办案人员,那些不管事实证据拔高凑数起诉,在庭上睁眼说瞎话的公诉人,难道不是更黑吗?九江案的被告人家属也问过我,我们真金白银借钱给他们,他们欠钱不还,甚至仗势欺人,有钱不还,我们债权人怎么就变成了恶势力,而他们不用还钱,然后现在连本金也被当做“犯罪工具”给办案单位没收了,自古以来都没有这个理啊!到底谁黑谁恶呢?昨晚的夜谈,记得最后我有一个总结,这些年的法治倒退,摧毁了一些构筑传统社会道德基础的价值观,做好事的没有受到正向激励,做坏事的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受到奖赏,社会资源在基层矛盾-信访控告-程序空转中不断内耗,长此以往拖累经济,导致民生凋敝。而经济的不景气,又加重了一种趋利性执法和司法,进一步摧毁公平正义的基础。对一个人的不公,实际上是对所有人的不公。公平正义是社会最后的防线,一旦破防,那整个社会的黑化只会进一步加剧。我们现在正在这个危险的节点上。危巢之下安有完卵,没有谁是安全的。
4月13日 下午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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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演“占坑式旁听”,究竟怕什么?

昨天发的文章又被删了,也不知道他们在怕什么。明明是一个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却限制人旁听,提前安排了一批人占坑。这是审判机密吗?该案系吉林省监委所办,由省高院指定到四平中院审理,但因为被告人羁押在省看守所,故四平中院借用长春某区法院开庭。开庭前十余日,报告人家属就书面申请旁听,报了近百人(近亲属、同学、朋友),但最终被告知说只能有三人旁听。法庭至少有几十个座位,现在又不是疫情期间,怎么就不能多进几人呢?法院说,有一些座位是预留给某些人的,但留给谁,没有说。在我们辩护人的争取下,旁听名额从三人放宽到五人。4月3日上午开庭前,想旁听的数十位家属早早地聚集在法院门口,等待安检机会。但一辆满载旁听代表的大客车驶入法院,让他们希望破灭。我在进入法庭坐定后,才发现旁听席上几乎已经满员,经询问得知,第一排坐的是某法院和检察院的人,其他各排基本上也是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可怜的五个被告人家属,还被分散在旁听席上,不能坐在一起。于是借着提庭前会议报告异议的机会,我说了以下的异议:刚才的庭前会议报告决定公开审理但是不进行庭审直播。我有异议。首先,不进行庭审直播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刚才合议庭认为本案不属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这是事实吗?今天上午我们来开庭时,法院门口戒备森严,安保堪比重大涉黑案件。实际上,本案的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尤其是吉林金融系统都知道此案,是该领域近年来最大的案件,对本案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能够让公众通过网络直播观看本案庭审。被告人涉嫌犯罪,都不怕丢脸,都不怕直播,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庭审体现司法公正,你们怕什么呢?如果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那应该不公开审理啊,现在已经是公开审理了,怎么就不能网络直播呢。其次,虽然名义上是公开审理,但法院实际上又限制旁听,高某的近亲属和亲友只允许近五个人,但十几天前,尚未有开庭通知时,高某亲友申请旁听的人数就有近百人,这些人都有名字、身份证号、手机号及跟高某的关系,没有一个证人。法院说只能三个人旁听,经辩护人争取才增加到五人。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四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根据旁听人数尽量安排合适的审判场所。是法庭不够大吗?为什么不允许高某亲友里的绝大多数旁听,而让法院事先安排的跟高某完全没有关系的人占坑旁听呢?我也想问一下在座的旁听观众,你们是自己申请的还是单位摊派的?你们是从什么渠道知道这个案件庭审信息并申领到旁听证的,以至于高某的家属都进不来?《⼈民法院法庭规则》第9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这规定在吉林为什么没有用?为什么公开庭审变成了实质上的半公开,到底在怕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有要求,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播等方式,让大量的未到庭的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远程旁听庭审。技术条件做不到吗?为什么别的案件可以庭审直播,这个不行?现在我们好不容易给高某的亲属争取了五张旁听证,还不允许他的近亲属坐在一起,全部分隔开。说句难听的,亲朋好友买火车票都可以选择买在一起,凭什么把人分开?有什么法律依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说,允许公众自由出入法庭旁听是司法公开的最低标准,这个最低标准在吉林这么难吗?4月4日上午,几十位家属继续在门口等待。因为今天是清明节,我们预计有些占坑旁听的可能会缺席或早退,有递补的机会。庭审间隙,我特意大声对旁听席说了一句:“各位旁听的同志辛苦了,节假日也不休息,非亲非故地来旁听这个案件,他的家属都没机会进来旁听啊!”我留意到旁听席后排已经走了至少六七个人,空出来一些座位。于是跟审判长说,能否让家属进来几个旁听?审判长说,他做不了主,要问安保队长,我就去问法警,问安保,他们说也做不了主。于是我就跑去问院长。四平中院的院长是中国大学毕业的,很和蔼地说,可以考虑。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有一个“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如果我去反映不让旁听的事,能给解决吗?墙上的标语有点刺眼。就在我对增加家属旁听名额重燃希望的时候,诡异的事情发生了。几位安保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脱掉制服,换上便装,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填补了那几个空位。虽然清明节上午的庭审因被告人身体不适而休庭,准备4月15日再恢复庭审,但是否会再次上演“占坑式旁听”,不得而知。公开公正,就那么难吗?
4月5日 下午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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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中的“搞钱”乱象

这周跟随吴老师一起去新疆参加了宋某涉恶申诉案的听证会,其实申诉案件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并不常见。我们刚有一起涉恶案件获得再审,所以对这起案件也抱着很高的期望。听证会上,法官说认真看了申诉状,听证之前也去提审了宋某,除了相关罪名的事实问题,该案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问题他都了解了基本情况。接着法官一句:“你们北京律师敢说,我们新疆人敢干”,让我和吴老师愕然地四目相对,不禁感叹这位法官也是敢于直言的性情中人。回顾近几年我们团队办理的大量涉黑涉恶案件,像宋某案件中办案机关对于财产“趋利执法”的问题可谓非常突出,借此一文希望与大家分享一下涉黑涉恶案件中“搞钱”乱象。
3月16日 下午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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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第一黑社会案”被告人被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11年+无期徒刑

配合当地政府接受了此项任务,以其投资及建设行动盘活了石榴公园项目,使严重缺失旅游景点的蒙自城平添了一处值得流连、值得观赏的景点,对开发蒙自市的旅游事宜,作出了实际贡献。
2月26日 下午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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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讨论第二十条,律师走开!

最近热映的《第二十条》,让很多律师如鲠在喉。明明是刑辩律师说的词,都让检察官给说了,而且还把律师贬得一无是处。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里面有一个饰演陈律师的演员蒋奇明,虽然戏份不多,但他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却是非常尴尬的。为了搏得检察官对自己案件的关照,他去协调检察官与学校的事情。村民到检察院门口示威时,陈律师又混迹其中。而本应律师大放异彩的听证会,他又消失了。你是猴子派来的逗逼吗?我理解该片是最高检影视中心参与策划和制作,肯定是要突出检察官的光辉形象。可是这可以通过与刑辩律师的对手戏实现啊,搞一个庭审的控辩对抗不是更有戏剧效果?后来发现,庭审没法体现检察官,因为辩护律师说的是雷佳音的词才不会违和。于是编剧设了个听证会的场合,让检察官唱独角戏。但是,糊弄外行还行,听证会上的刑辩律师呢?作为参加过几次听证会的律师,我太清楚这个听证会了,不也应该由律师陈述理由吗?什么时候轮到检察官自说自话,从头到尾都没有律师的事了呢?我不禁想起内蒙古乌兰察布的邢某正当防卫案。明明当年就是警察追逃过程中遇刺,最后击伤逃犯而被组织上认定为是正当防卫,符合《第二十条》的正能量故事。现在却要推翻原来的认定,在卷宗全部丢失的情形下,由当地检察官单方认定“故意杀人”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核准追诉。这里面,有监委有公安有检察,唯独缺少了律师。他们把自己的片面结论上报去决定一个老刑警生死时,让律师走开!这也是最令人意难平的地方。最高检作为电影《第二十条》最强大的后援,居然在两年前推翻贯彻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案,核准追诉比影片中的主人公更冤屈的老刑警。当年穷凶极恶刺伤民警的逃犯成了“受害人”,冒着生命危险英勇追击逃犯的血染警服的邢某却成了“杀人犯”。当年公安系统的功臣,在毫无新证据的前提下,变成了无期徒刑的阶下囚!这是什么样的价值观啊?!实践中最高检的这种做法,令人心寒啊!律师难道不应该是倡导刑法第二十条的主力军吗?尽管在过去的四十年里,刑辩律师提出无数的正当防卫辩护,被采纳的屈指可数,但他们的努力不应该被抹杀啊!如果不是他们坚持不懈地呼喊,声辩,争取,怎么会有第二十条被唤醒的一天?怎么就像刑辩律师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样,变成了检察官的自我觉醒?他们可是一直阻止辩护律师正当防卫辩护的啊。就为了抬高检察官,律师在影片中的角色变成如此猥琐不堪?我又想起了张高平叔侄案,当年要不是公诉人的坚持起诉,会造成那么明显的一个冤案吗?为了翻案,刑辩律师朱明勇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牺牲啊,他本应获得那年的荣誉,结果全部被体制内一个检察官拿了,包括央视的年度法治人物。合着张氏叔侄的平反,不是刑辩律师的功劳,而是体制内的良心发现,是检察官的自我纠错。那过去的十年你们干嘛去了?真佩服你们丧事喜办的心态,还有那堪比城墙的脸面。《第二十条》里说得没错,老百姓要的就是公平正义,公交车上勇斗歹徒的张贵生要,想保护自己妻小的王永强要,内蒙古的老刑警要,那些个至今还在喊冤的当事人更要。可是,这公平正义的获得太难了,这滚钉板的代价由谁来承担,这需要付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由谁来承担?践行二十条被判故意伤害被判故意杀人,被判二十一年,被判无期徒刑,由谁来承担?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刑辩律师,为这公平正义肝肠寸断,他们谁又在乎,因为他们说你是不法,你就是不法!所以,高高在上的检察官法官们,可否听听辩护律师的声音?他们才是维护第二十条的主力军啊!我所知道的徐昕律师在陕西反杀案上为被告人声嘶力竭地辩护,杜家迁律师在连云港的法庭上为第二十条正名,我也曾在乌兰察布中院为正当防卫的被告人据理力争,可是他们总是轻描淡写就否定了刑辩律师的努力。内蒙古的法官把歹徒狠狠刺中刑警描述成“划伤”,把公安干警围捕逃犯造成其不敢就医说成了老刑警耽误其治疗,把邢某以生命为代价追击逃犯说成是“故意杀人”……哪有什么公平正义呢?张艺谋拍了一部很商业很赚钱的电影,只是这部电影中,有正义凛然的检察官,有英勇无比的警察,也有秉持正义的法官,唯独没有律师应有的身影。在国师的政治正确中,律师的价值还不值得体现在如此有社会意义的文艺作品中。所以他们出现的几分钟里,除了像个掮客去组织饭局,像个讼棍去组织闹访之外,没有任何正面值得称道的地方。一个国家如何看待律师,表现着它法治的发展程度。从这一点上看,我们还有太远的路要走。
2月16日 下午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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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第二十条”的,被连云港市判了二十一年

【编者按:昨天文章《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关键是谁是法,谁是不法?》提到践行第二十条的老警察,被判无期徒刑,而且还是宣传第二十条的最高检核准的。今天披露的案件中,践行第二十条的,被连云港市判了21年。想起了金宏伟律师写的“童话”,他说,《第二十条》不过就是个童话。】电影《第二十条》,故事流畅、丝滑,全员演技在线,家长里短的吵闹趣味性十足,但也只是一部好看的贺岁片罢了,所谓的引发思考及现实、社会意义,实则并不具备:《第二十条》所输出的观念,于很多刑辩律师而言,是再熟悉不过的,也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朴素认知,而这观念,也已经过最高检、最高法的定调,因此,其完全是对目前从上到下趋于一致的观念进行一番再演绎罢了,从这个角度而言,其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远不如《我不是药神》。即便罗翔老师和最高检发声力挺,给这电影平添深刻之意,也掩盖不了该片立意、观念方面的浅薄,甚至是滞后多年。其实张艺谋哪怕是在该片中把讨论的重点聚焦于我们的司法惰性上,或许影片的格调也会高出许多,但张艺谋显然无异于针砭我们的司法现状。以司法为外衣,拍出一部娱乐性极强的影片,或许才是他的真正追求。如上,《第二十条》所输出的观念,并不深刻,甚至滞后多年,可为何这样的朴素认知和明文规定,还需搬到大荧幕上,需被大众重新认知,还引发全国范围的“热辣滚烫”的讨论?究其原因,大概不仅是因《刑法》第二十条“沉睡”多年,也因电影的情节与实践脱节严重——哪怕最高法这些年多次提出判决要符合“常情常理”,哪怕最高检这些年多次称要“激活”正当防卫。有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觉的人”,但是法律本身被人为地作为“沉睡条款”,百姓又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作为刑辩律师,看到这部电影的“搞笑”,不止是影片情节的搞笑,还有另一层讽刺效果的“搞笑”,即失真,这应是现实题材影片的大忌。片中的恶势力团伙脸谱化便极为严重,这大概是为了迎合现实中的扫黑除恶,但即便是在扫黑除恶案件中,又有几人如此大恶?又有几人敢在检察官面前明目张胆地干扰作证?我不否认存在极端情况,但一部优秀的现实题材的影片,且对应了现实中的政策,实不宜以这种极端支撑起故事情节。而现实中的扫黑除恶,又有多少被颠倒黑白?他们失去的公正又如何找寻?他们的绝望又谁来关注?他们同样是司法下的个体!张艺谋若能从这个角度挖掘素材,或许真能拍出一部伟大的影片。而片中的正能量代表,即雷佳音、高叶饰演的检察官,他们的行为,现实中更多的反而是在律师群体中出现,只是现实中的律师,即便在法庭上如雷佳音一般慷慨陈词,甚至更加慷慨,也毫无用处。现实中,检察官且会觉得这是对他们职业和尊严的冒犯。而片中雷佳音的慷慨陈词之所以能感动受众,也只是基于导演或编剧的刻意安排。现状是,无论多么合情合理合法、客观理性的辩护,或是慷慨如斯的陈词,对于结果而言,很多时是毫无用处,检察官随意应付甚至不予回应,也不影响他们最终的“躺赢”。这一点,相信刑辩律师多有体会,而极低的无罪率又可进一步说明。更令人遗憾的是,《第二十条》和几乎所有的影视剧一样,人物角色设置,都不敢将类似角色设置为与现实并无违和感的律师,反而张冠李戴,硬要设置在现实中很难出现的检察官身上,设置在鲜少存在的听证程序上。这一定不是基于戏剧效果的考量。试想,如果影片中听证的场景设置为庭审的场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戏剧效果是不是更强?观念的交锋是不是更充分、饱满?影片中倒也确实出现了律师,那形象便很难说是正面的。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尚需改善。这部影片最令我担忧的反而是误导民众,最终毁了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者的整个人生:法不能让步于不法,我们已经喊了好多年,但现状如何?行内人比行外人更清楚。影片中最终对王永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现实中呢?据说该片是根据几件真实事件改编,但现实中的那几个案件之所以能有那结果,哪一件又是基于检察人员的自我坚持?反而是基于民间舆论的倒逼。而当下,民间舆论又几乎已无空间。即便是在影片中,如雷佳音和高叶饰演的检察官又有几个?可以说,但凡该案换个检察官,王永强的人生便是截然不同的。而更多的人生,都定格于雷佳音所摔的判决中。有人可能会认为,那是过去,时代是发展的,当下的法律和司法人员会给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者最强有力的支持,这无疑仍是过于乐观了,我接下来将要讲的案件便是发生在昆山龙哥案之后,相信读者看了之后,便会理解刑辩律师看完《第二十条》之后的真实感受了。而我们的司法,被虚置、被异化的又何止是第二十条?可以说,每一个被虚置、被异化的法条,都会导致成批量的冤案,却无人关注。这些案件中,无论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如何声嘶力竭,都很难见到回应,那真是令人窒息。而更令人绝望的是,当下民间喊冤的渠道几乎已被堵绝。而如张贵生一般常年信访的,大概已经多次进拘留所甚至是看守所。而基于我们对司法机关的了解,哪怕每一个司法人员都看了这电影并深受感动,刑辩律师也仍看不到那些明显的冤假错案有丝毫翻案的可能,因此我们通常的做法是,不给当事人和家属翻案的幻想,建议他们回归正常的生活,哪怕这生活是苦涩难熬的——我们实不忍心看着他们在希望与绝望中,循环往复。至于影片中的名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话确实容易让人心生感动,可更多时却只是用于对外宣传中,现实办案中却可被解释为:那只是“别人”的人生,而非办案者的人生。要知道,这话虽已流传多年,可现实中有多少人的人生,被办案者云淡风轻地毁掉?而那些办案者,又何时对别人的人生有过悲悯和敬畏?我知道最不赞同我这观点的,反而是群众,因为他们常年被宣传误导,而不幸又并未落到他们身上。而他们也会基于自己人性中的良善,而不会相信会有这种普遍性的人性的不堪。而最赞同我这观点的,反而是公检法,因为他们知道一切冤假错案的流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可能考量了各种因素,却唯独没有“别人”的人生。影片建立的前提是办案人员真实的法律认知,而现实中,很多时,真实的法律认知并未出现偏差,却仍有很多人的人生被冤假错案摧垮。这原本只应出现在影视剧中,却是血淋淋的现实。真的,写到这段话的时候,我感到一种深入骨髓的悲哀和无力。再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1848年,德国学者贝尔纳提出“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并在他的论文中强调“在正当防卫中,每个权利都能无条件地抵御每个不法。我在面对攻击时从来不必逃跑,原因很简单,因为我处于拥有权利的位置”。时隔一百多年后,因昆山反杀案等极端案例,终于被“本土化”:最高检在2019年3月12日将其改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金句。这一更改确实更精辟凝练,作为口号自然是极好的,但效果到底如何?接下来,我专门说一下连云港卢立平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供各位判断,该案判决于2019年之后。卢立平等人多有保安证,数年间承接多项安保业务。在扫黑除恶未来之前,卢立平等人多次获得连云港市公安部门的嘉奖,甚至连云港市举办国际刑警论坛,维持秩序的也是卢立平等保安人员。而扫黑除恶来了之后,几乎所有卢立平承接的保安业务,都被认定为是插手经济纠纷,是“据守、造势、恐吓”,是地下执法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连云港市公安局聘请卢立平等人维持国际刑警论坛秩序的保安业务除外),而对方的所有主动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性质远比卢立平等人之行为恶劣得多,却都一概被合法化了。该案公诉团队堪称豪华:海州区检察院检察长、“一哥”(“一哥”后因职务犯罪被判多年有期徒刑)、“一姐”等六人组成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一审开庭多日,庭审间隙经常有政府安排的听庭人员走到卢立平辩护律师身边,问是否需要帮助,他们可以以他们的方式为本案声援。可见,多日庭审完全说明了案件的是非黑白。可一审卢立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而二审在多名上诉人和辩护人对是否构成犯罪存有极大异议的情况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不开庭便草草结案。该案目前已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据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等法学大家分析,该案几乎所有的组织内犯罪,都具有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性质,而对方之行为都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检的这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在该案中便彻底失了效。我这么说各位可能会觉得空洞,无说服力,我以其中几个个案简单说明:温哥华案:某天深夜,一群不法人员浩浩荡荡,驾驶挖掘机摧毁某公司的售楼部,当时售楼部里且有卢立平的保安人员值守,据说险些没把保安人员砸死。后保安人员下来查看,发现了一名未及逃脱的不法人员,他们便驾车追赶。追到某红绿灯处,因对方拒不下车,且有现实危险性,几名保安便将对方车辆一侧玻璃击碎,随后打开车门将对方拖出车外,并第一时间将之扭送公安机关,在这过程中导致对方轻微伤,但这轻微伤并非殴打、而是拖拽所致,对此事实该不法人员也予以认可。然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却仍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而对方毁坏售楼处,导致损失百余万元之行为,却被认定为经济纠纷而未予追究。一句话概括:将犯罪分子扭送公安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见视频:豪雅置业案:当地黑老大尚开军伪造证据,以经济纠纷为由,长年安排大量人员到豪雅置业公司的建筑工地上闹事,有时带着砍刀,有时甚至齐刷刷一片与军警对峙。某一天,因要施工,对方多人驾着商务车挡住了混凝土搅拌车进场的唯一通道。为了顺利施工,也为了混凝土搅拌车不受损伤,该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将对方制服,又十多人合力,将对方车辆挪开,令混凝土搅拌车得以进场。搅拌车进场后第一时间,保安人员便将对方放开,视频显示现场保安人员的行为极为克制,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保安人员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尚开军与豪雅置业公司存在纠纷,而卢立平的保安人员介入纠纷。实则有何纠纷?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是尚开军伪造证据制造矛盾敲诈巨额款项(该事实得到了之后的尚开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生效判决的确认),何况有纠纷也并不影响保安人员履行保安职责,但法院就是不听,仍是将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我再说该案中的另一案件:吴某军与某开发商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开发商认为其欠吴某军一千多万工程款,吴某军向开发商索要四千万工程款。开发商恳请通过审计确定金额,吴某军不同意,开发商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某军也不同意,而是多次带着一百多人围堵工地阻挠正常施工。有一次,吴某军方浩浩荡荡百十余人,强闯工地大门,保安人员阻止,致使保安人员被对方打伤,最后连医药费都是保安人员自己付的,最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却认定保安人员的该行为是据守、造势,是恐吓他人。而现场保安人员到底有多少?三名!我们即便依我们最朴素的认知,三名保安,如何对一百多人“据守、造势、恐吓”?最关键的是,保安人员从未脱离雇主的合法场地,而对方却是浩浩荡荡百十余人到雇主的合法场地上滋扰、闹事。另说一句,最终吴某军与开发商通过审计确定了金额,金额是一千八百万左右。该案最终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庭审中公诉人以极为荒诞的逻辑反问:别人都不敢为什么你敢?别人都不做为什么你做?你就是有寻衅滋事的故意!这是卢立平案公诉人的说辞之一:对方是尚开军,对方实力强大,还有很多保护伞(“保护伞”这句是我加上的),都没人敢承接豪雅置业的安保业务,为什么就你卢立平敢?这话完全是强词夺理无限恶意了,这与“别人面对霸凌时都是被打一顿了事,为什么只有你敢反抗?别人面对强奸时都是温顺了事,说不定还迎合两下,为什么只有你敢反抗?你就是有斗殴的故意!”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职责保雇主免受欺压、残害的保安人员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到底会给我们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对世道人心的影响又何其巨哉!还记得当时卢立平的辩护人再三向法庭恳求:我们千万不能为连云港司法、为江苏司法开一段不堪的历史,要知道,今天之于明天,就是历史!我们也万万不能毁了我们的世道人心!当然,结果大家都知道,他们没听,而这群保安人员人生尽毁!当某些地方的司法现状如此时,法又如何能不让步于不法?正义又如何能不让步于非正义?民众有正义之心,奈何法庭却没有,而舆论的幸运又如何能降临到每一个案件上?我们总鼓励人民群众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可如果这斗争,会让人既流汗又流血,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并因之而影响两代、三代,在此现实之下,我们又如何能强求民众有这高度的道德自觉?整个社会又如何不沦为冷漠的存在?因此我说:有时,社会风气的败坏,真的不是始于民间,我们的热血男儿不是没有,而是统统被阉割了。而到底是谁阉割的?上文提到一人,叫尚开军,在卢立平案中他是被害人。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卢立平案时,尚开军尚未归案。在卢立平案一审审结后数月,尚开军等人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进行侦查。后又顺藤摸瓜,查出与尚开军有关的司法人员一大批,如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高兵、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汤某忠、原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赵某同。而整个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另有多名法官因尚开军案而被要求配合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调查。兼之前两年的政法整风,决定卢立平案结果的核心人员,也已进去了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原江苏省政法委书记王立科(签字督办)、原连云港市政法委书记王立斌、原连云港市公安局局长王永生、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王俊壹(卢立平案六名公诉人之一,即上文提到的“一哥”)。甚至连卢立平案合议庭成员之一的乔某民,之后也因受尚开军案的牵连,而辞职做了律师。说到这,各位大概能够理解当年卢立平和其辩护律师的愤懑和绝望了吧!我现在仍记得卢立平案辩护人当时在法庭上的表现:咆哮、抓狂、状如困兽,攻击性极强,无限力量却又无限绝望……电影中,张贵生最终被平反,现实中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能否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一金句,纠错卢立平案?我们都有诚挚而又热烈的爱国之心,我们都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法庭我们的司法人员都能有正义心、公正心,能容得下热血的存在;能有烟火气、悲悯心,能理解百姓的无奈、挣扎和悲苦;还能有强烈的家国情怀——能以改善世道人心、改善社会风气为己任。要知道,合乎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会塑造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而违背天理、国法、人情的判决,对整个社会世道人心的摧毁,又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可以说,并非百姓怎么样,我们这社会便会怎么样,而是官员怎么样,我们这社会便会怎么样。
2月15日 下午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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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关键是谁是法,谁是不法?

往年此时,可能我在忙着拜年,今年春节病倒,反而给了我更多时间,整理思绪。《可惜只能在电影院见到如此客观公正的检察官》其实代表了我对公平正义的殷切希望,《办案人员不知道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吗?》是对那句耳熟能详的口号的反问,他们知道,关键词其实是“别人的”。其实,两篇文章都提到的电影《第二十条》,最高检公号都在推,我仍没有去看的欲望,因为这种电影对于我们而言,太多槽点,原本应有的感动可能会化为反感,辜负了张艺谋大导演的初衷也不好。他选的这个题材,已经是冷饭热炒,本就是最高检定调的内容,对法律人来说毫无价值。谁不知道“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啊,关键是谁是法,谁是不法?那成千上万个本该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因为实践中过于严苛的认定规定,最后被定故意伤害等罪名的被告人,他们没有于海龙幸运,被认定了“不法”。对方都已经停止不法侵害了,你还要继续打他,你这就不是见义勇为,是故意伤害了!你这个就是不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熟悉的逻辑,不就是韩明检察官此前一贯的思维吗?在听证会上,有检察官举出的过去此种情形,都是定的故意伤害,不正好说明他们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吗?没有任何一位检察官说,我要保护“不法”,他当然会说要惩罚“不法”,关键是,谁是不法?没有超级舆情,当年的于海龙就是“不法”。我昨天举的例子,男主的行为是“不法”吗?两情相悦,情到深处,在女方的同意甚至主动下,发生了性关系,他怎么会自认为自己当初的行为是“不法”?如果男女之间的相处,每一步都要拿出小本本,请求女方的书面同意,恐怕人类至今也没法在繁衍后代上有所作为。但是,警察蜀黍肯定不会承认自己错了。检察官起诉,也是认为男主的行为是“不法”,尽管女方不想追究,但人都抓了,关也关了,这么大动干戈,怎么可能女方绝食抗议就让他无罪呢?法不应向不法让步,起诉的就是“不法”,判的就是“不法”!不惜任何代价,哪怕你就是那个代价!所以,当事人其实根本判断不了,什么是“法”,什么是“不法”。他们也没有权判断,这个权实际上是事后判断权,在办案人员手上。他们认为你是法,你就是法,你是不法,那就是不法!刘某民间放贷,借款人跟他白纸黑字签下协议,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时间到了,借款人说没钱不还,还躲着不想被债权人找到。刘某就叫自己的兄弟去找借款人,让对方还钱。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行为是“法”,还是“不法”呢?以前人们总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然是老赖“不法”啊。现在颠倒过来了,人家是凭实力借的,凭什么还钱啊?你去讨债,那就等着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催讨非法债务罪等等一系列罪名吧,搞不好附赠一顶涉黑涉恶帽子。那你们说,谁应该向谁让步呢?某施工项目,多年来遭遇村民阻工,三汇房产拿到施工许可证后,在政府的允许下进场施工,仍遭遇村民大规模阻工。于是,施工人员组成人墙,不让村民冲进去。现场所见,村民一直在朝着施工人员推搡、扬沙子、扔石子,甚至殴打工人。警方出警,抓了几个闹事的村民。过了多年以后,扫黑除恶一来,这起案件变成了三汇房产的重大罪名之一:聚众斗殴。公诉机关认为,这是三汇房产有组织地让施工人员去聚众斗殴,造成了村民的巨大损害。你们说,整个事件中,谁是“不法”呢?当初施工人员自认为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啊,怎么现在自己变成了“不法”之徒了呢?内蒙古老刑警邢某也想不明白,当年自己身穿警服追缉逃犯,被逃犯刺中背部,负伤的情形下,他为了不让逃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更大伤害,没有放弃,继续追击。逃犯多次驾车冲撞、以刀捅刺的前提下,他开枪打中了对方腰部,致使其弃车逃窜,两天后因躲藏太久未及时救治死亡。明明组织上认定的是正当防卫,怎么二十年多年后又翻出来定他故意杀人呢?自己践行的正好是“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最高检怎么就核准追诉他呢?这“法”与“不法”之间,怎么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呢?所以不要光看官方的宣传口号,要看口号背后到底在保护谁,这个“不法”是谁定义的?二十多年前,内蒙古公安系统认定邢某案中的死者是“亡命之徒”,公安人员把他击毙是正义之举,红头文件认定邢某是正当防卫,给他充分的荣誉。现在摇身一变,当年那个劣迹斑斑的拿着刀捅伤我干警的服刑犯成了“受害人”,不顾自身安危英勇追缉的人民警察成了“杀人犯”?这个“法”与“不法”是某些办案人员手上的橡皮泥吗?人民警察应该向正在行凶的歹徒让步?最高检的核准追诉不是打了自己的脸吗?每次正当防卫的辩护,我都全情投入,声情并茂,说得根本不亚于雷佳音扮演的韩明检察官。他说的那些词,本来就是辩护律师的意见,甚至很多刑辩律师说得比他更好。“法不应向不法让步”,这句口号体现在司法中了吗?我在乌兰察布中院的庭审中,也是这么跟法官说的,邢某作为人民警察,追究逃犯是他的职责所在,在被歹徒刺中后,对方仍未放弃行凶的情形下,造成对方伤亡,是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无罪。可是,在所有人都认为邢某无罪之际,法院判的竟然是无期徒刑!你让老刑警以及他的家属,乃至我们辩护人,怎么对法治不绝望?
2月14日 上午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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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不知道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吗?

昨天在病榻中写的《可惜只能在电影院见到如此客观公正的检察官》引发了一些共鸣,一些争议。今天仍在医院输液,咳到完全失声,说不出话了。庆幸自己病倒在春节期间,这样至少不影响到讲课和开庭。而且,现在有大把时间可以就争议的问题进一步写一写,思考应该更有助于康复吧。绝大多数读者尤其是刑辩律师都认同昨天文章所表达的意思,但也有人指出,昆山反杀案中,就是出现了主张正当防卫的检察官。我当然知道昆山反杀案是2018年被定正当防卫的石破天惊的案件,但这个案件的背景我再熟悉不过了。若不是那段本不应该会流出的视频被传得全网都是,若不是当年该案的舆情热度空前,案件的走向真不好说。所以该案究竟是舆论监督的功劳,还是检察官本来就认为应该定性正当防卫呢?我倾向于认为是前者。因为在此之前,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几乎百例无一成功。有些比这个还明显的,都没有被认定正当防卫,它凭什么呢?凭它空前的舆论热度。包括山东于欢案,没有舆论,那结果板上钉钉是改不了的。以及后来的涞源反杀案什么的,全都是凭着舆论。最近的马树山案件,如果没有汹涌的舆论,大概率马树山已经在吃牢饭了。可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不会承认说因为舆论的压力,把他给放了,只会说他们自己英勇神武地纠正了错误,一通自我表扬。记得我在北大时的博士后师兄陈永生教授做过一个统计,大概所知的几十件冤假错案的纠正,都是在媒体关注下持续多年发声的结果,无一件是司法机关主动洗冤的。但是,我们看到的结果,包括两高的工作报告中,体现的都是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成绩。例如,我代理申诉成功的杨松发案,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借助媒体平台持续发生,舆论高度关注,才得以从死缓改判无罪。但新闻通稿中,每一个字都与律师无关,看起来就是那个十几年来都拒绝纠错的省高院最后良心发现自己纠错了,算是一桩新业绩。所以要论办案人员的客观公正,得抛开舆论的因素,尤其是那种影响案件走向的超级舆情。超级舆情可能代表民意,办案机关有这样的政治敏锐性,可以特事特办,可以迎合民意。但是,要注意,没有了舆情,是不是同样的案情,也都这么处理了?这才是根本。如果舆情一过,原来该怎么样还是怎么样,这不叫法治,是叫舆论的胜利。在昆山反杀案后,所有类似情形都被定正当防卫了吗?显然不是啊。马树山案后,所有类似案件都无刑事追诉之忧了吗?显示不可能啊。不是每个人都像于海龙、马树山那样恰好被舆论眷顾到,也不是每一个守法公民都有这样的超级媒体资源。他们依然要回到原先的轨道,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电影《第二十条》里还有一句台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已经像口号一样被喊了很多年了。如果你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善意地加上这句话提醒对面的公诉人或坐在上面的法官,他们大概率会轻蔑一笑,觉得你好肤浅,我们手上不就是有主宰别人人生的大权吗?有些办案人员不是不知道自己办的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而是他们很享受自己的权力可以左右别人的人生,甚至在别人的人生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时候,能体会到一丝快感。所以,跟缺乏同理心的人讲这句话,无异于对牛弹琴。说个真实的案件。或许你们对上述观点会有更直观的体会。海南某地,三年多前发生了一件诡异的“强奸案”。男主22岁,大学毕业后到某培训机构就职,女主17岁,是这家机构的学员,当时失恋。两个人在长久的相处过程中,逐渐发展成比较暧昧的关系,至少在旁人认为是情侣关系,双方也都见过父母,有非常多的日常互动。案发前几天,女主称其父母不在家,主动邀请男主到家留宿。前两天,男女之间有很多身体亲密接触,但未做爱。第三天,两人先在沙发上发生关系,后又到卧室中发生关系,采取的是女上位方式。案发后,女主闺蜜从男主口中得知此事,告知了女主前男友以及她父母。在其父母的逼迫下,女主报案。这个案件的诡异之处才刚刚开始。按理说,这么小的一个案件,只要对男女双方分开询问,结合现场,以及双方聊天记录,应该很容易断案。可是,能主导他人人生的办案民警根本不按逻辑出牌,他们没有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也没有对任何物证进行检验,而是让一位辅警对男主单独讯问,期间各种威逼利诱的手段,各种语言羞辱,非要他承认强奸。然后,又对女主进行各种话语引导,诱使她说出当时不自愿的字眼。甚至,在同一间办公室相距几米的工位的,他们对两个证人同时做笔录,而全程不管是讯问、询问都没有任何同步录音录像。如果说办案警察的违规操作令人无法理解的话,接下去检察官的做法更令人无语。因为最初报案的女主深感后悔,一直在家中绝食要求释放男主,女主父母问清楚详情后,也主动提出谅解男主,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决定对男主取保候审之前,设了个套,就是让男主认罪认罚,就可以放他出去,而且承诺不起诉。男主就稀里糊涂签了笔录,获得了自由。没想到过了十个月,检察官又主动起诉,并把男主的认罪认罚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完全违背了当初的承诺(有录音为证)。更诡异的是,给出的量刑建议,本来白纸黑字已提交的,又偷偷抽回去,改成更重的。而女方父母,一直都在强烈建议不追究男主的责任。到此,大家都应该清楚这个案件,一对年轻的情侣在女方家里发生了性关系,而且是在两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女方主动的情况下发生的,你说这有多大的危害性?双方无可争议的事实是,性交体位是“女上位”,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女方后来也强烈要求不追究责任。为什么办案民警(而且只是一名辅警)非要以近乎刑讯逼供的方式逼男主认罪,为什么检察官要以虚假承诺不起诉的方式骗取认罪认罚?一审法官又为何无视庭审中存在的巨大争议,以完全证据不足的判决硬判有罪?这个案件的办案民警,检察官、法官,你们告诉男主,热恋的男女,共处一室两天两夜了,亲也亲了,摸也摸了,要怎么样止住彼此的欲火?你们来告诉男主,哪个阶段是合法的,哪个阶段是非法的?就像你们要求人家精准的正当防卫一样,什么时候是可以反抗的,什么时候是已经制止不法侵害,什么时候就变成了互殴,你们能站在当事人身边精准指导一下吗?也指导一下我的当事人,脱衣服算不算违法,亲吻没有反抗要不要继续,女方主动爬上来要不要配合,做爱做到不爽有被诬告强奸的风险吗?如果整个调情、爱抚、性爱的过程中都充满刑事风险,随时得带个手机全程录音录像,以防对方事后反悔,谁还谈他妈的恋爱?这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二审直接发回重审了。但发回重审后大半年了,开庭也开过好几个月了,明显证据不足判不了,检察机关还不死心要继续补充证据,难道证据不足就要一直补充到能定罪为止?一位风华正茂的阳光青年,他的人生就这么不值得?他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村民,姐姐在北大,哥哥在驻港部队,他自己也有着美好的前程,为什么要几年陷在这个案件的泥沼里?你们非要他们的父母对司法彻底绝望,对公平绝望,对一切都绝望吗?
2月13日 下午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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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只能在电影院见到如此客观公正的检察官

因为前几天不幸中了乙流,全家都在云南金平病倒了。孩子肺炎转到州人民医院住院,我则在经历比新冠痛苦百倍的发烧咳嗽折磨后,输液系命。病榻上看到有人分享新电影《第二十条》,雷佳音检察官那些慷慨激昂的台词,引发我的强烈共鸣,不由得翻身起来写几句,或许对缓解病情有益。不得不说,雷佳音检察官的话,我再熟悉不过了,尤其是关于公平正义的表述,我作为刑辩律师不止一次在法庭上脱口而出过。甚至在很多时候,我表达得比他还要充分,还要感人,旁听观众都在抹眼泪,但是面对的几乎都是检察官的冷漠,和法官的无动于衷。是的,在现实法庭上,为被告人无罪据理力争的都是刑辩律师,像雷佳音这样的检察官几乎一次都没有遇到过。而影视剧中,本该是律师的台词却转到了检察官那里,他们摇身一变成了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却被有意无意地矮化、丑化。当雷佳音称“我的当事人”时,我有点恍惚。因为只有律师才会这样说,检察官是不可能这样说的。我无意贬低某一个检察官,而是在当下的司法体制下,在长久以来的绩效考核制下,检察官系统更突出地表现出如何追诉犯罪,而很难真正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去保障无辜。尤其是一旦批捕,很难再做不起诉,一旦起诉,很难再做撤诉,否则这种自我纠错会让承办人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我办理的案件,每一次批捕后的不起诉,或者起诉后的撤诉,都是艰苦斗争而来的结果,绝不是他们的良心发现。这位女检察官说的话,触动到我了。近二十年来,我代理过的多少案件,是当事人真的对法治绝望,对公平绝望,对司法公诉机关绝望啊!他们很多人孜孜以求的,不是法外开恩,是公平公正,如果最后这点希望都没有了,他们还有何存在的意义呢?多年前那位职务犯罪的女被告人,明明是无罪的,终审判决都已经宣告她免于刑事处罚了。结果高院又破天荒提出再审,要改判她实刑,她承受不了巨大的冤屈,判决前夜跳河自杀了。那种绝望,只是想维系面子的司法人员谁又能懂。那些个申冤路上的家属,哪个又不是从充满希望到慢慢失望,再到彻底绝望呢。山东两位年迈的老人,因为儿子被打死,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逐级上访,一直被踢皮球。最后一次,他们去北京信访路上,被拦截盘查,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行为就被以寻衅滋事罪带回,最后硬是给人判刑。他们追求公平公正有错吗?他们践行的不就是“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吗?结果打死人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死者年迈的父母被抓起来判刑,你让他们怎么对法治、公平不绝望呢?我所眼见的绝望太多了。但是有几个人可以喊出来,而且喊出来可以不被抓呢?四川绵阳为丈夫喊冤的陈思宇,大半年了现在还关在看守所,三个幼儿都见不到母亲。天天在抖音上喊冤的湖南益阳的罗灿红,被抓进去七次,每次十二个小时,不知道下一次会不会直接给她定个寻衅滋事罪。有些绝望,现实中的远比影视剧中的真实、深刻百倍。就电影本身我还想再说几句。选题贴近现实,有话题感,有冲击力,演员也张弛有度,挺好的。但这类影视剧共同的问题,都是矮化律师,拔高司法人员。我在国内至今没有看到过一部像韩国《辩护人》那样去真正表现刑辩律师的影视作品。仿佛影视创作圈子里的政治正确一定是要通过贬低律师太高司法人员才能过审,抑或本身就有类似不成文的“第多少条”。我有几位当事人家属看了电影后问我,吴老师,我们怎么没有遇到这么好的检察官呢?我说,我也没有遇到。他们说,那电影多假啊。但是这个能拍出来,我觉得也挺好,就当做一个理想的检察官角色去看,让更多的检察官能从中受到触动,稍微改变一下自己的职业态度,真正做到不是办一个案件,而是在办“别人的人生”,未尝不是好事。至少,我对检察官们一直都持有最大的善意,希望他们不要忘了学法律时的初心,想想我们的努力是要给我们的子女打造一个怎样的公平公正的社会,不要忘了,我们来时的路。
2月12日 下午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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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天刑辩团队:天下无冤是我们的法治理想!

2011年1月吴丹红律师与主持人撒贝宁在央视《今日说法》法天刑辩团队简介法天刑辩团队成立于2019年8月,最初由五名执业律师和三名实习(律师)生组成。团队律师有从一开始就从事刑辩十余年的中年律师,也有从民商事转做刑辩的年轻律师,在吴丹红律师的带领下形成了高度专业化、精细化的风格。我们奉行不冤不接的原则,把每个案件当做重大项目,全方位准备,敬业、高效,能发现寻常律师不能发现的问题,辩护时敢言敢辩,拳拳到肉,锱铢必较,庭外也据理力争,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获得委托人的极高评价。团队律师齐心协力,代理了很多全国有影响力的重大刑事案件,获得过很多无罪判决、不起诉等满意结果,拿下过“年度十大无罪案例”等一系列殊荣,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两年又有所外律师以个人身份加入法天刑辩团队,队伍不断壮大。TEAM
2月5日 下午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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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第一黑社会”诞生在云南省红河州:22个罪名和1800多本案卷

摄“本案指定开远市公安局管辖后,未见任何一名开远警员侦办案件,侦办警员均在讯问笔录中称系红河州公安局工作人员。”家属不理解:没有管辖权的红河州公安局警员是如何违法讯问被告人的?
1月4日 上午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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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无期判决书全文发布!当年你想知道的都在这了……

编者按:薄熙来案是2012-2013年中国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如此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如此倒查久远的犯罪事实,如此高调公开的审理过程,如此清晰生动的判决内容。山东两级法院坚持公开审理,并且积极保障了薄熙来的诉讼权益,让每一名公民能够通过判决了解正在发生的历史,也让“司法的归司法,政治的归政治”。对于任何一名关注我们民族政治、司法与未来的普通人来说,这份判决书都值得收藏。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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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司法成为保护“老赖”的工具

最近开庭的几个案件,冤得都有共同点。真金白银出借,利息乃至都本金都收不回来,债务人恶人先告状,债权人身陷囹圄,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要判重罪,连本金都要没收掉,以至于律师在庭上质问:我们的司法,到底是保护诚信经营、真金白银出借的债权人,还是恶意拖欠有钱不还的老赖呢?为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被打击的“老赖”,摇身一变,就在刑事诉讼中成为了被害人呢?绵阳中院的案件很多人都知道,是一个房地产企业“涉黑”,开庭两个多月,诸多律师做无罪辩护,最终仍被定黑。其实该案肇始于曾某斌的那个小贷公司,借出去的钱,债务人还不上了,去恶人先告状。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调查,得出的结论不仅是不构成涉黑涉恶,而且是连犯罪都够不上。然后风云突变,曾某斌这个债权人被以涉黑抓了,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成了受害人。正常的讨债行为,也变成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不一而足。记得有一起非法拘禁案,债务人欠了很多钱,曾某斌让员工去要债,跟着债务人,他上哪里就跟到哪里。期间债务人跟警察好友通电话,出去喝茶吃饭,去银行办业务,丝毫不受影响。而公诉人指控曾某斌非法拘禁,说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我们律师中有一个中科大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就把债务人说被非法拘禁期间的手机基站信号做了一个图,让大家直观地看到他在这个时间段不停地游走,哪有丝毫被拘禁的样子?可公诉人坚持说这是非法拘禁。长沙开了二十天庭的刘某强案更胜一筹,不仅讨债行为变成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还被扣上诈骗罪名。他们把真金白银借出去,债务人对约定的头息、调查费、利率、违约责任都是明知且同意的,他们借了一期又一期,最后还不上了,就借“扫黑除恶”的名义去控告,说债权人是诈骗。刘某强在庭上喊冤,“我真金白银几千万借给他,就为了那点利息,他最后连本金都不还给我,居然说我诈骗?谁骗谁啊?”其中有一个债务人,为了借钱,跟刘某强吹嘘自己的古董值多少钱,可作为抵押。刘某强信以为真,借了几百万给他,对方抵押的翡翠项链据说也价值几百万。后来债务人还不上钱了,不仅没有一丝歉意,还去诬告刘某强套路贷。办案单位把抵押的翡翠项链做了个鉴定,发现是赝品,根本就不值钱。也就是说,明明是债务人欺骗债权人,用假货抵押,结果黑白颠倒,债务人成了受害人,债权人却成了诈骗罪的被告人,哪里说理去?觉得冤的不止是刘某强,江西九江市都昌县的吴某等人也想不通,自己真金白银借出去,利息收得比当地的民间借贷还要低,债务人本就是四处举债的“老赖”,倒打一耙,说他们不该去催债。当年民间借贷和催债根本就不是犯罪啊,现在秋后算账,反而认为债权人是犯罪。更可气的是,放出去的本金收不回来不说,把他们民间借贷所有本金都当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以至于因为重复计算,最后罚没的总额比他们倾家荡产的还要多。本金是过去多少年前筚路蓝缕、胼手砥足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合法财产,凭什么全部没收啊?!清华大学的张明楷教授曾针对这种讨债行为撰文指出,如果将债权人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仅必然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会鼓励一些人实施借款诈骗行为。这种不符合刑罚目的的做法,会使刑事司法丧失合理性、合法性。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能将上述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要特别警惕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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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扫黑大案”一审宣判:9名“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260万字庭审实录创中国司法记录

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期间,均存在触目惊心的问题,全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存在公检法协作“作案”、有罪推定、不依法排非、人为删改同录等多个问题。权威法律人士的中肯评价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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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28年前正当防卫案重审被判故意杀人,坚称无罪已上诉

发自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赤焰调查#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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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卢善文:记不清,我走的时候是八、九千。后来不知道,他这个人很认真负责,很坚持原则,他一个安全员当其他三四个,班组上的人他接触比较多,很坚持原则,得罪了一些人,所以他奖金比其他项目经理要高一些。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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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四川地产大佬涉黑案争议,绵阳中院强行推进

摄涉黑企业喊话绵阳市政府,2天后董事长妻子被拘留。这是近日发生在四川的重大舆情事件。另一方面,被众多辩护律师指并无管辖权的绵阳中院强行推进该案审理,亦遭到广泛的质疑。01知名房产商被控“涉黑”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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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曾建斌案:办案到底是要追求正义,还是想掌控巨额资金?

编者按:四川省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建斌因涉黑被控罪。曾建斌妻子陈思宇近日在网络发帖,为曾建斌喊冤,并称“三汇公司及曾建斌旗下共15家公司,被绵阳市政府组建的代管组全面违法代管。”网帖引发舆论高度关注。4月12日,当地警方以陈思宇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为由,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4月14日,有知情律师发文称,据确切消息,为民营企业家丈夫喊冤的陈思宇女士,已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涉嫌罪名“可能是”寻衅滋事。以下内容,为曾建斌案律师团致四川高院刑一庭肖武昌庭长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指出,绵阳中院不适合审理曾建斌案,该案若继续由绵阳审理,或将酿成法治灾难!致四川高院刑一庭肖武昌庭长的信:我们为什么如此坚持绵阳曾建斌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肖庭长您好:我们是来自北京、上海、广东、山东等地的多名执业律师,也系绵阳曾建斌等21人涉黑一案中多位被告的辩护人,前几天约您见面沟通,因您出差,未能如愿。后两位选派代表与范庭长沟通了两个多小时,并各自表达了继续保持良好沟通的愿望。我们相信,我们的沟通将更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将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今日致信,是想跟您聊聊我们为什么会如此坚持绵阳曾建斌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案被告人冯廷州,此前长期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先后担任民二庭、民一庭庭长,并于2008年担任该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职。无论是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成员还是本案合议庭成员,均与冯廷州存在多年的同事、上下级关系,明显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四)规定的情形。而本案毫无疑问属疑难、复杂且有重大影响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之案件。而审委会成员多为冯廷州曾经的同事或上下级,审委会成员又如何能够保持客观、中立?又如何让辩护团队乃至绵阳百姓甚而是天下百姓相信他们会保持客观、中立?只凭他们一句口号般的表白自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近日,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四川高院已决定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且是将冯廷州指定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这似乎是避开了“同事审同事”这种极端违法情形。可四川高院此举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1、本案冯廷州只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就是说若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则冯廷州便必然无罪。换言之,冯廷州之是否定罪,与曾建斌案之审理结果直接相关。而曾建斌案却仍留在绵阳中院审理,这岂不仍是“同事审同事”?而绵阳中院有无可能为了让冯廷州脱罪而刻意降格认定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成立?或为了显示自己之大公无私而刻意拔高认定曾建斌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显然,这正反两种嫌疑都是无法排除的,而客观上也必然会导致绵阳中院的法官左右为难——我们实无必要在具体案件中给审判人员设置人性困境以考验他们的人性和党性。而四川司法此举也很容易给人留下自欺兼以欺律师、欺百姓的印象,这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言而喻的。2、本案由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却只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难以保障相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们都知道,凡是涉及到共同犯罪,如对被告人进行分案处理,客观上必然将案件分割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由不同主体进行审理,这意味着不论个案被告人是否对同案另审的被告人的供述、关键证人证言是否有实质性争议,均无法实现当庭对质,这实质上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损害了程序正义。我国也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显然,国际社会也认可,“对质与诘问”是被告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如何在四川,却反而做不到这“最低限度的保障”?3、关于分案处理,我们的法律且有如下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关联犯罪案件,只有在“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且“分案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的情况下,才可分案审理。且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而本案是否人数众多自然不会看有无多一个冯廷州,本案之分案审理也只会更不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可见上述均非将冯廷州分案审理的真实原因。而结合案件进程看,唯一的原因便是规避“同事审同事”这一极端错误。而以违法纠正违法,又何其荒谬可笑?而如前所述,冯廷州之能否定罪与曾建斌案之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否成立直接相关,我们何必不把整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是因一旦将整个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绵阳当地便丧失了对巨额资金的掌控权?若是这个原因,则我们办案,到底是追求公平正义还是追求对巨额资金的掌控权?我们司法的价值取向又是什么?4、法律同样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而什邡作为县级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与绵阳中院并不同级。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剥夺冯廷州的级别管辖利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通知》称:“对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一定要把全案的事实查清,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全案起诉全案判处。”本案的指控即是集团犯罪、组织犯罪指控,冯廷州系众多集团犯罪被告人之一,将冯廷州一人分案处理显然违反了该规定。6、2018年至2021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本案被害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甚至2021年4月2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绵公(信)(2021)64号报告称:“经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调查核实,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对曾建斌等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举报情况不实,所举报事情实为双方发生的多起经济纠纷,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或已作出民事判决,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我局建议结案。”可短短数月,在基础事实并无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同一个公安机关便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甚而走了极端,将曾建斌等人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种反常现象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此前之绵阳政法界,相关人员与曾建斌等人有牵扯不清的关系,充当了保护伞;二是有人背后干预了案件,将本不是黑社会案件按黑社会处理。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是不同人员不同认识导致,可如果一个案件,基础事实相同,只因不同人员不同认识便发生惊天逆转,这又有多少可信度?要知道,之前作出结论的,也是“专案组”,也是一大帮法律专家参与了讨论。我们都是法律人,相信这一点我们之间的分歧不会太大。7、接上一条,无论是绵阳政法界可能有人充当了曾建斌等人的保护伞,还是该案背后可能有人为干预而将本不是黑社会案件按黑社会案件处理,基于“扫黑必打伞”的角度考虑,该案完全符合“社会关系复杂,可能存在‘保护伞’”之情形,毕竟按起诉书的意思,曾建斌盘踞绵阳当地数十年,渗透进各领域,积累了巨额资金。而基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必将更有利于排除干扰,查明真相,依法裁判。因此可以说,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考虑,指定管辖均更有利于案件之处理及公平正义之实现。8、绵阳中院已现枉法审理之端倪:900多张光盘,绵阳中院此前一直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后辩护律师多方反映、求助,甚至致信最高院张军院长,绵阳中院才迫于压力而同意律师查阅,可又拒绝律师查阅被害人、证人所对应之同录,且只给了六天查阅时间,辩护律师又是多方反映、求助,在此压力下,绵阳中院才改变决定。试问,律师为这最基本的最常识性的程序性权利,都得想方设法多方争取才能实现,我们又如何能指望绵阳中院对实体问题依法审理?9、绵阳市政府存在干扰办案之嫌疑:4月10日,绵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绵阳市政府官微第一时间予以转发。《通报》称“近期互联网出现针对绵阳曾建斌一案的部分贴文,其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绵阳市政府在不明内情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公然为绵阳市公安局在曾建斌案件中“依法依规办案”背书,确认“贴文与事实严重不符”,绵阳市政府且如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如何能在审理过程中保持客观中立?何况一旦曾建斌案被认定,绵阳市政府将立马增加几十亿的财政收入!10、至此,我们不得不提两个案件,一是河南刘华案,刘华先是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后刘华等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刘华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刘华等人再次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又过了数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次日,登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二是内蒙刘素琴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2020年12月,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改判八人无罪,另二人也大幅降低刑期。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法律,几十起个案,只是换个地方审理,结果便天壤之别,一帮人的命运便天壤之别!相信只要不抬杠,个中原因,我们便一定能达成共识。而刘素琴案因副卷被曝光而引起滔天舆论,副卷内容有“最终目的是财产!”而参与讨论决定的有奈曼旗人民法院法官、通辽市政法委书记、通辽市公安局局长。也就是说,主导这个案件的所有政法官员都认为刘素琴等人不构成涉黑,他们却通过秘密会议而确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的结果!坦率地说,这让我感到毛骨悚然!当然,今天我提这两个案子,不是为了抒发个人感受,而只是为了说明,扫黑除恶案件,地方不法官员,极有可能干扰到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这大概也是扫黑除恶案件中设置指定管辖制度的原因之一。11、我曾经听到过一个内容:案件侦办过程中,有一天有一办案人员忽然跟陈思宇说:“曾建斌是被冤枉的!你抓紧找外地律师!以后我们再也不认识!”实则他们此前也不认识。而这警官,在案件侦办初期表现得异常积极。这也是陈思宇几日内忽然改变律师队伍的原因。办案人员自然比谁都清楚案件真实情况,因为他们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我曾跟陈思宇开玩笑,让她曝光此事,或许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她说原本她确实是这想法,可考虑到别人是一念善心,不能毁了他的前途。说句题外话:这警官的一念善心,和陈思宇的一念善心,在我觉得,都是人性之光,弥足珍贵。12、4月12日,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给予为夫喊冤的陈思宇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理由是“陈思宇发布曾建斌案的不实信息,破坏了公共秩序”。可何处不实,却并未具体说明。另据可靠消息,陈思宇已被转为刑事拘留。而陈思宇案的办案警官杨恒、刘宗瑜,居然也是曾建斌案的办案警官,陈思宇对该二人有过多次控告。这真是法治之耻!目前绵阳司法便如此作派,可谓是肆无忌惮。我们敢进一步断言,曾建斌案若继续由绵阳审理,或将酿成法治灾难!综上,无论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还是从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性的角度,本案均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而目前曾建斌等人之家属之所以对抗激烈,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也正是因为他们对绵阳司法失去了信心。而他们并非不信任我们的司法,只是不信任绵阳司法,因此本案若能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一切必将归于平静。最后说两句:我们切不能以我们之行为影响我们时代之福运,影响我们时代之世道人心,影响我们子孙后代之生存环境,否则,我们都是罪人!有时,真的可能一个案件影响一片土地!切切!致信人:曾建斌案律师团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抄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四川省政法委书记靳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转载自:浪花Media延伸阅读:四川知名企业家“涉黑”记后续:其妻被行政拘留15天《南方周末》:地产大佬“涉黑”记致最高法张军院长:法官涉黑,同事能审?亿万富商沦为“黑老大”,员工联名为其喊冤,他的人生经历了啥?你被带走的第436天,一同被带走的还有那个软弱的我,致我心中的孤勇者——曾建斌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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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知名企业家“涉黑”记后续:其妻被行政拘留15天

【编者按】昨天本公众号转载了《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南方周末》:地产大佬“涉黑”记,随后该报道被删除,有一个北京手机代表南方周末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公众号侵权,要我删除文章。我没有删除。公众号就收到了投诉,随时有可能被封。为什么昨天的报道引发被采访人被抓,报道被删?到底触碰到了什么?哪有什么岁月静好,都是有人替你寻衅滋事——这是四川企业家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微信朋友圈介绍。日前,备受关注的四川省绵阳市的知名企业家曾建斌“涉黑”案,将再次召开庭前会议。而就在庭前会议召开前,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案由是“发布不实信息”。4月12日,《南方周末》客户端刊发“地产大佬涉黑记”报道显示,曾建斌是四川省绵阳市的知名企业家,他创办的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汇公司),是绵阳最大的房地产企业。2021年11月27日,曾建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刑拘,随后,三汇公司及子公司20名工作人员被逮捕。一年后,绵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1人被控12项罪名,相比批捕时,多出的罪名包括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指控了二十多起违法犯罪事实。但起诉书中没有指出谁是涉黑组织的“保护伞”,证据材料中也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伤情鉴定报告。在被“打掉”前,绵阳当地数位商人曾向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且均因逾期被告上法庭。部分债务人声称法院判决不公,向多个政府部门联名举报曾建斌等人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核查专班的内部文件显示,经核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核查专班作出报告7个月之后,曾建斌等人还是先后被捕。有其他债务人署名的举报事项多为曾建斌非法讨债、诈骗。但其中一位举报人李某栋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从未举报过曾建斌。据《南方周末》的上述报道显示,这一涉黑案件在绵阳当地引发广泛关注,吸引诸多网民发帖讨论。4月10日晚上9时许,绵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针对曾建斌的部分网文“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曾建斌等人涉黑涉恶的大量犯罪证据。几乎就在文章刊发的前一天,曾建斌的妻子被警方带走。绵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陈思宇使用‘三汇房产’微信公号等社交媒体”发布《告绵阳市政府书》等关于绵阳市公检法机关办理‘曾建斌’案的不实消息,在互联网引发大量阅读、点赞,转发和评论,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行政拘留执行期间:2023年4月12日起止2023年4月27日止。陈思宇发布的该文章大致意思是为曾建斌喊冤,其称“三汇公司及曾建斌旗下共15家公司被绵阳市政府组建的代管组全面违法代管。”文章称,拥有近千名员工的三汇公司等15家企业,历年纳税累计20余亿元。就在疫情最困难的2021年和2022年,依然为绵阳市贡献税收2.35亿元、2.6亿元。仅在绵阳、德阳两地的13个专业交易市场就有5000余经营商户,在各开发楼盘里的农民工亦有数千人,三汇公司等15家企业间接带动就业超过2万人。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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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地产大佬“涉黑”记

公安机关核查专班的内部文件显示,经核查未发现犯罪事实。不过,核查专班作出报告7个月之后,曾建斌等人还是先后被捕。有其他债务人署名的举报事项多为曾建斌非法讨债、诈骗。但其中一位举报人李某栋明确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从未举报过曾建斌。南方周末记者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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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最高法张军院长:法官涉黑,同事能审?

内容摘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曾建斌等涉黑一案:21名被告人,498本案卷、969张光盘,检察院在35天内“神速”完成审查起诉,但起诉后移送的近千张光盘,法院却一张都不给律师看。该案中,涉黑被告冯廷州曾在绵阳中院工作长达24年,且系院领导,与法院8位现任领导长期同事。面对“同事审同事”尴尬且违法的局面,绵阳中院应回避拒不回避,违法行使管辖权。曾经,吉林省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引发“同事审同事”的广泛舆论质疑。本案与之相比,违法更甚!法官涉黑,同事来审,如何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公正?(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尊敬的张军院长:您好!我叫陈思宇,四川人,绵阳三汇公司董事长曾建斌的妻子、三个年幼孩子的母亲。首先,祝贺您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就在您履新首席大法官之际,我们三汇公司,一家在四川省绵阳市深耕三十年、创造2万多个就业岗位、累计纳税达18亿元的民营企业,一夜之间被打成“黑社会”,21名高管和员工面临司法不公,目前在绵阳中院遭遇违法审判!暂且先不论案件在“定黑”等实体问题上的严重错误,本案中,绵阳市法检机关至少有两个可能引发全国关注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第一,涉黑被告人中有绵阳中院之前的院领导(审委会专委),在中院工作长达24年,与多位现任院领导、审判人员有长期同事关系。而面对“同事审同事”尴尬且违法的局面,绵阳中院应回避拒不回避,违法强行行使管辖权。第二,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969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对于客观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有关键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案卷证据,应当交由辩护律师查阅,但法院却拒绝辩护人查阅,严重侵害被告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目前,近千张光盘静静躺在绵阳市中院吃灰尘,法官拒不提供给辩护人。为了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特向您反映如下:一、三查“三汇”不犯罪“四川省委巡视组和绵阳市公安局曾三次调查曾建斌和三汇系公司,均作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汇系公司,是合法成立的企业。自1992年陆续成立以来,三汇系公司累计纳税18亿元,创造2万多个就业岗位,形成了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的业务生态链,在绵阳获得广大群众认可。公司经营利润都是合法收入,而不是非法收入。本案的主要起因是,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借款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曾建斌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执行后,债务人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为逃避债务,利用网络刻意捏造事实,于2021年1月发布《曾建斌家族实施套路贷涉黑涉恶非法占有数十家企业土地》造谣举报文章,添油加醋,扭曲事实,误导舆论和司法机关。对于上述造谣文章,许多绵阳网友都表达不同意见,有网友说:“我们跟三汇合作了十多年,可以说三汇是绵阳唯一一家每个月结账,从来不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的房产公司”。2018年至2020年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部门就何玉廷、杜从贵、曾兴成等人的举报先后对曾建斌和三汇公司进行三次调查,均作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我们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但何玉廷等人并不罢休,勾结他人继续乱告,甚至进京告状,最终导致2021年11月27日,曾建斌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案件一错再错地推进下去,三汇系公司被罗织罪名、拔高凑数、扣上黑帽子,曾建斌、冯廷州等21人被打成黑社会团伙。二、“三汇”不是黑社会“所谓暴力犯罪,最严重的结果是轻微伤;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开展了上千笔贷款业务,仅有一笔被指控采取了非法催收。”本案21个被告人是三汇系公司的负责人、高管或普通员工,在公司正常上班,人员自由流动。公司一切围绕生产、经营而展开,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公司主要业务是其通过过硬的实力、良好的口碑获得,主要收入为通过合法经营赚取的回报。公司资金用于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涉案人员通过劳动取得工资报酬。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公司通过合法的协商或民事诉讼表达自己的诉求,不存在任何“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情况。荒唐的是,指控犯罪事实20多起,其中和暴力犯罪搭上边的只有几起,给“被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结果是轻微伤!实际上,起诉书中所谓暴力犯罪指控事实本身也存在严重疑问。被指控的“黑社会”成立后,长达6年的时间内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重点指控的小额贷款事实中,小贷公司成立以来开展上千笔贷款业务,仅有一笔被指控采取了犯罪手段催收!有的被告人是公司普通员工,长期被当作证人取证,直到收到《起诉书》,才知道自己涉嫌四五项犯罪;有的被告人是积极参加者,却不涉嫌其他任何一桩具体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为了给曾建斌定“黑”,不惜“翻旧账”、“做假账”,最初竟然想将一个退休七年的粮食局局长认定为“保护伞”!目前,这家被打成“黑社会”的公司,竟未被实质性认定存在任何保护伞(退休粮食局长案件中未有涉黑事实)。起诉书显示,卷宗共计498册,光盘共计969张,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册,此外还有近3000个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被告人21名、犯罪事实27起、违法事实5起、罪名12个。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2022年10月19日移送过来,11月24日就诉到了法院。短短35天,绵阳市检察院完成了对重大涉黑案件的审查起诉。如此“神速”,质量可想而知!君子无罪,怀璧其罪。案发前,三汇公司以12.2亿元价格拍下绵阳经开区一个地块,在支付6.1亿元后,曾建斌即被抓走,政府趁机收回地块,而公司不仅没拿回前期投入的资金,还要因此承担2.3亿元的违约金。案发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车辆20多辆,查封房产2000多处,查封土地多块,冻结近20家涉案企业股份,总计查封不动产及股权对应市场价值人民币20余亿元。在这场劫难中,三汇系公司摇摇欲坠,数万员工生计堪忧。这不得不令人怀疑,把曾建斌和三汇系公司打成黑社会,真实的目的是为了“搞人”、“搞钱”。三、再现“同事审同事”“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系其同事,依法需要回避;为避免其任职辖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引发争议,将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更为妥当。”前几年,吉林省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引发“同事审同事”的广泛舆论质疑,央视等媒体纷纷报道,吉林高院指定异地管辖,争议才随之消弥。本案中,被告人冯廷州曾长期担任绵阳中院院领导,与王成忠案相比,违法管辖更甚!被抓之前,冯廷州是三汇集团旗下金辉小贷公司的法律顾问。冯廷州系1956年生人,2012年从绵阳中院退休,曾任审委会专职委员,在中院工作长达23年,与该院马春梅、田稼旺、罗毅、潘云、寿夕敏、吴颖、魏宗久、任尚远等至少8名现任审委会委员,有着多年的同事、上下级关系。具体而言,冯廷州于1986年至1989年任绵阳市三台县法院代职副院长;1989年调回绵阳中院任副庭长,1990年任政策研究室主任,1995年任中院民二庭庭长(后合并为民一庭);2008年之后任中院专职审委会委员,2012年3月退休。公开信息显示,绵阳中院现任15名审委会委员中,半数以上和冯廷州存在同事或上下级关系:1、马春梅,2012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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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刘素琴案二审宣判:去黑,八人无罪

编者按:法天刑辩团队在过去的几年里,代理了近二十个涉黑案件,其中成功去黑的案件至少有五个(湖南两个,河北一个,山西一个,江西一个),还有一个正在路上。今闻本律所同事金晓光等律师代理的内蒙古涉黑案二审艰难去黑,特予以转发,说明刑事司法大环境在变好,这也让很多涉黑案冤案家属看到了希望。2023年3月20日上午,内蒙古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二审判决结果与一审相比变化巨大。一、二审去黑、八人无罪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刘素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强迫交易等多个罪名的认定,撤销对刘会员等八人定罪量刑的认定;判处刘素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及罚金,刘长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及罚金,刘会员等八人无罪;判决还对财产部分进行了处理。二、一波三折的办案、审理和辩护以涉恶开始侦查。2019年6月19日,刘素琴等人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刑事拘留,以涉恶进行侦查。异地用警、以涉黑侦查。2019年8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决定成立“刘素琴案”专案协调领导小组,提级侦办,异地用警。2019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刘素琴案指定通辽市公安局异地管辖,通辽市公安机关以涉黑进行侦查。一审重判。2020年8月13日,经指定管辖,本案一审在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金晓光、张华等十几位律师为刘素琴等人做了无罪辩护。一审判决认定刘素琴等人涉黑罪名成立,刘素琴被判处20年刑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及财产刑。二审新律师介入辩护。二审上诉后,为加强辩护力量,2020年9月,被告人亲属聘请王振江、刘金滨、张凯、周云昌、姚文乾等律师介入二审辩护。改变管辖至呼伦贝尔。二审律师介入辩护后,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一审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办案过程和结果受到案外因素严重干扰。2020年12月21日,为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管辖至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依规有效辩护。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多次前往通辽中院、呼伦贝尔中院,依法依规提出了法律意见,与二审法官、检察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沟通,为二审顺利开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21年5月、9月,本案二审三次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分别就管辖、非法证据排除、调取证据、证人被害人出庭、财产处置等方面提出了意见。2021年9月16日至9月30日,本案二审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振江、刘金滨、张凯、周云昌、姚文乾及金晓光、张华等律师出庭辩护。在二审庭审中,多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坚持做无罪辩解,十几位辩护人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辩护人均一致认为刘素琴等人不具备涉黑犯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完全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逃税、诈骗、拒执等罪名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发表了构成涉黑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意见,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意见均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三、本案历经九次延期,九次督办本案案情清楚,事实明确,但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法槌久举不落,本案二审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历经九次延长审限。本案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指控事实的是非曲直,被告人及其家属是非常清楚的,他们一直在努力,反映到各相关部门后,各部门分别依法依规进行了监督,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2月6日,仅国家信访局就对本案进行过九次督办。本案二审程序已经结束,可以预估,无罪的被告人即日回家,刘素琴母子将择日入狱服刑,当事人及其家属是否认可判决,是否会申诉,相信他们会有自己的评估。鉴于本案的典型性,估计在未来会不断被法律人拿来研究、参考。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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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真相浮出水面,背后的腐败网令人脊背发凉!

前日,株洲市公安局局长凌娅主动投案自首的消息,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当年臭名昭著的“太子奶”专案组被一锅端了。凌娅作为当年“太子奶专案组”组长,为了吞并太子奶集团,从而做出了一系列惨绝人寰的事,其中有逼死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的舅舅,还有用非人的手段将太子奶的工程师折磨至死等等恶行。那么,如今59岁的凌娅好端端的为什么会自首?在马上要退休的年纪,她为什么又有如此行径呢?震惊中外的太子奶案件事情则要从13年前的“太子奶”案件说起。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太子奶。它曾经可谓是国内乳酸饮料的佼佼者。据统计,在2007年的时候,太子奶在乳酸菌的市场占据了百分之80的份额,全国800多家经销商,更是有着超20亿的营业额。毫无疑问,这种数据的问世标志着“太子奶”在国内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有着如此规模的太子奶集团为何说不在就不在了?而这一切都要从凌娅成立“太子奶”的专案组讲起,正当太子奶在国内市场火爆之时,却遭到专案组的调查,而且在被调查的期间,三个外企公司则将太子奶收购。从此,太子奶集团退出国际市场。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三大国际企业,先给太子奶注入7500万美金,让太子奶签下“对赌协议”。而这对赌协议其实也很简单,就是“太子奶”的董事长李途纯需要保证太子奶在两年之内上市。并且在这两年内,太子奶的纯盈利需要超过百分之50。如果这两个条件满足的话,那么三大企业会将太子奶所持股份降低。当时太子奶在中国可是有着乳酸行业龙头的位置。所以,面对三方提出来的要求,李途纯想都没想就答应下来。但殊不知,策划这一切的却是凌娅一行人。她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和外国企业合作。以达到她们的最终目的。在太子奶注入资金以后,她们想方设法阻止太子奶的上市,而且她还向外资企业传输着李途纯没钱的概念,以至于最后外资企业疯狂的在向李途纯催收欠款。在种种问题下,太子奶集团一时间陷入了经济危机。而太子奶集团也在破产的边缘徘徊,负责人李途纯也因欠款的问题锒铛入狱。当太子奶的负责人李途纯入狱后,太子奶集团也面临倒闭,而在这期间,高科奶业则是最大的受益者。因为在国内,只有除掉太子奶这个竞争对手,高科奶业才可以在乳酸行业站稳脚跟。而高科奶业的副董事长则正是凌娅的老公—吴兵。为了让太子奶集团彻底退出国内市场,凌娅便亲自成立“专案组”对太子奶进行调查。凌娅犯下的种种罪行2009年,凌娅凭借自己的手段当上了株洲市公安局局长。但是她在任期间,并没有为人民做出一点贡献,反而全将心思放在如何打压太子奶董事长李途纯身上了。在这一年,凌娅为了让李途纯的家人写检举材料。不惜成立专案组来针对此事。而她则自任“专案组”组长。凌娅为了捏造李途纯违法证据,先是让李途纯舅舅检举揭发李途纯,一听要检举揭发自己的亲外甥,舅舅自然是一万个不愿意。但是面对凌娅的威逼,李途纯的舅舅迫于无奈只好选择自杀。而这个结果却是凌娅所不愿意看到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凌娅又将目标看向“太子奶”的总工程师。可是,这名工程师跟随李途纯十几年自然也不愿意检举揭发,看到此种情况,凌娅最后也是怒不可遏。随后朝工程师的嘴里灌酒,最后导致工程师也死于非命。不仅如此,凌娅甚至将黑手伸向了李途纯的亲姊妹身上。在审讯期间,凌娅为了掌握李途纯的犯罪证据,将其弟弟拉进审讯室。等到人从审讯室出来的时候,已经不像样子了。李途纯的弟弟也经过非人的折磨沦为瘫痪人员。并且李途纯的妹妹也没能逃脱凌娅的魔爪,其妹妹在没有任何手续下被凌娅强行关进监中。在长时间的压迫下,妹妹也在监狱中瘫痪。而犯下种种罪行的凌娅始终没有停下她犯罪的脚步。为了搜查李途纯的犯罪证据,凌娅亲自前往太子奶集团。恐吓威胁太子奶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因为工作人员受到了威胁惊吓,每天的精神都处在高度紧张中,最终,这位工作人员也承受不了如此紧绷的神经,从到导致孕期流产。面对这些匪夷所思的事情,我们很难想象这是一个公安局局长所做出来的。好文。到最后,凌娅也如愿完成“任务”,以非法挪用资金的罪名将李途纯逮捕入狱。李途纯被关押15个月。在这之前,李途纯面对这一结果自然是不能接受,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李途纯在得知消息后一直在起诉她。但最终却是无人受理。而李途纯被迫只能锒铛入狱。等到李途纯从看守所出来之后。他看着眼前的一切,早已物是人非。而这一切就只是凌娅的野心那么简单吗?凌娅的“专案组”成员,背后庞大的贪污链让人脊背发凉虽然太子奶集团存在许多问题,但是绝对不可能让凌娅这么大费周章。原来,参与太子奶案件的并不是凌娅一个人,而是一张网!一张极其复杂的贪官腐败网!在当时,参与调查太子奶案件的专案组成员都是一些权重之人。组长肖文伟。在太子奶一案中,他掌握全部大权,其手下管辖着三个专案小组,全部都盯着李途纯的动向。可以说,在太子奶案件中,肖文伟才是背后主使者。文迪波,高科奶业董事长在李途纯入狱后,旗下的太子奶产业,由文迪波全权管理,随着文迪波的经营,他试图将太子奶的内部股权分裂。并且纳为己有。2011年,文迪波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八年六个月,后又以履行合同被骗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两罚共同执行。合计九年有期徒刑。阳卫国,原株洲市宣传部部长。虽然名为卫国,但是他干的事一点都不搭边。在太子奶案件中,阳卫国为了自己的私利利用职位之便,大肆宣扬太子奶集团以及李途纯的罪状。还在接受媒体采访中直面镜头抹黑李途纯。太子奶一案的阴谋被揭开后,阳卫国还被牵连出一些列贪污敛财的行径。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高达一千多万元。在庭审上,何卫国对所有罪状供认不讳。因为案件过于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审判,但我相信法律一定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何剑波,原株洲市常务副市长。在当时,何剑波强制性将李途纯在太子奶的股份抢走,并且把股份全部转让给外企公司。而他为了夺取太子奶集团,何剑波让凌娅非法关押李途纯一个礼拜,威胁李途纯交出管理权,就在转让太子奶股权的时候,外资企业却将利益窥探到了员工身上,这引起太子奶员工的众怒。何剑波为了维稳形势,强迫李途纯出面平息事端,李途纯以股权清零为由拒绝,最后何剑波利用手中的权利将李途纯非法羁押。直到2022年十月,何剑波因严重违法乱纪而被监督调查。凌娅原株洲市公安局局长。自从凌娅自首后,我们才知道为何她能那么疯狂。我们先来看看她的履历。在凌娅的履历上我们知道。凌娅出生于1964年,却在1980年进入株洲市警察局当民警。年仅16的孩子竟然在警察局当民警。简直是闻所未闻,但是,这样的事情却真实的发生了。另一方面就是凌娅的学历,因为凌娅16岁就已经参加工作了,但是她的履历上却写着本科学历。这不免让人心生疑惑。不仅如此,凌娅的升迁行为则更是蹊跷。在2019年的时候,凌娅刚升为三级警长,可就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她就从三级警长直接跳跃到二级警司。这样的晋升速度着实令人咋舌。所以,凌娅的晋升之路其中的蹊跷想必大家也可以猜出来吧。除了这些,凌娅的作风问题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有内部人员透漏,在凌娅任局长期间,曾与黑社会头目来往密切。甚至还有长期吸毒的经历。直到2023年3月,凌娅才主动投案自首。而凌娅自首的真正原因并非是自己良心发现,这其实与她丈夫有关,据了解,凌娅的丈夫以及自己的靠山被相关部门所调查。她担心自己的恶行被揭发,所以便前来警局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随着太子奶案件的持续发酵,这让人们知道,凌娅绝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她背后涉及的关系网是十分庞大的。关键时刻推出某个人来承担责任。曾经的文迪波就是如此,如今的凌娅也是如此。那么下一次又是谁呢?结语凌娅一行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草菅人命,利用人们给予的权力为非作歹,危害人民。而“太子奶”案件还只是他们所做的恶行之一。其背后还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事情。就像那句古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权力就像是老虎,如果你用好了便能造福人类,如果你用不好,那么你将葬身在权力下。人民给你的权力是让你用手中的权利造福一方,而不是让你用它来填饱自己的私囊。如今,越来越多的贪官被调查。其结果都是令人大快人心。我相信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而这些人最终也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觉得有收获就点个赞呗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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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富商沦为“黑老大”,员工联名为其喊冤,他的人生经历了啥?

3月1日一大早,陈思宇就来到三汇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坐下刚要说话声音就哽咽,眼泪没忍住流了出来。三汇是她丈夫曾建斌的公司,过去30年来这家公司为当地上缴税收超过15亿。现在,掌舵者曾建斌因涉嫌多个罪名,被羁押长达一年之久,三汇一夜之间被沦为“黑社会”组织,20多名公司高管先后被抓。陈思宇认为,这是一起人为造成的冤案。一年多时间来,她和其他家属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公司100多名员工以及部分商户,联名为曾建斌喊冤。“我们相信法律,会给我们家老曾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陈思宇说,如果他犯罪了,怎么都行,如果没有,家属会为他喊冤到底。从亿万富商到“黑老大”,曾建斌经历了怎样的人生?曾建斌“现金王”曾建斌,1961年出生在四川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一个大山深处的贫苦农民家庭。初中毕业的他,有幸考上当时为省级重点中专的四川省供销学校,就读财会专业。中专毕业后,曾建斌被分配到绵阳市供销社物价科工作,后来到绵阳电大学习企业管理,最后还取得西南交大“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1992年,绵阳市政府决定兴建花园批发市场,计划打造一个辐射川西北的商业中心,由绵阳市供销社和绵阳市商业局负责实施。为了做好这个项目,绵阳市供销社成立绵阳市花园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花园批发市场B、C区建设,绵阳市商业局则负责建设A、D区。时任绵阳市供销社物价科负责人的曾建斌,被任命为花园实业公司副总经理。据绵阳市供销社一位老退休职工介绍,当时修建花园市场,全靠银行贷款,建好后,由于缺少人气,很少有商家入驻。就在商场陷入“一潭死水”的时候,1995年,曾建斌临危授命担任花园实业公司一把手。改制后,企业变成曾建斌的个人公司,为吸引人气,他专门购买了一辆中巴车,免费接送市民到花园市场购物,花园市场人气商气开始聚集。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曾建斌的商业智慧被彻底撞开,商业版图从商场发展到汽车修理、建材市场等领域,发展到房地产、物业等领域,并组建了三汇集团公司,以房地产为主业。三汇公司可以说,在房地产的黄金年代,曾建斌积累了大量财富,成为当地的“现金王”。曾建斌身边的一位朋友说,曾建斌不是绵阳最有钱的,但却是现金最多的,“他从来不欠别人钱,也从不拖欠供货商的货款,所以大家对他印象都比较好。”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说,以前大家都还不知道他很有钱,近几年但凡有人来家里,他就问人家手里有没有项目,说公司账上有好多亿没有动,后来很多人都知道他有钱。成为绵阳四大银行的第四大股东后,曾建斌更是财大气粗,自己作为一个本土房地产企业,居然敢跟恒大争地。陈思宇还记得,曾建斌当年和恒大争地的情形。当时,绵阳市政府在经开区准备拍卖一块土地,三汇在旁边开发的玫瑰花城楼盘已经开始销售,为了连成一片,还不用再修建售楼部,曾建斌不惜把土地的价格抬高了两倍。“拍卖现场,有人在房地产群直播说,三汇真有实力,敢拿现金跟恒大叫板。”最终,这块地每亩拍出了800万的高价,而此前绵阳市的土地出让价200万到400百万元之间。这件事,让更多的当地人知道曾建斌有钱,很多人都来找他合作或借钱,“有一家政府平台公司开发的项目,因为没钱,几位老总找到他,让他无论如何都要帮他们,为了这件事,公司的财务和小贷公司的负责人专门到家里来劝他,不要和平台公司合作,更不能掺合平台公司的任何事,但他不听。我也骂他,说你知不知道,这是给你挖坑,等死吧。”陈思宇说,果不其然,借钱的这些人不想还钱,就举报曾建斌套路贷和强迫交易。没过多久,曾建斌就出事了。曾建斌出事前两个月,他还花了12.2亿拍了一块地。这块地位于绵阳经开区群文村,总计180多亩,三汇公司打算用来开发高档楼盘。在支付了6.1亿元后,准备付尾款时,曾建斌被公安带走。最终,土地被政府收回,三汇公司还得承担2.3亿元的违约金,剩下的3个多亿预付款目前也还没退还。“黑老大”2021年11月27日,妻子陈思宇为他在网上购买的一双运动鞋,快递小哥刚好送到家里。原本,这天下午他要穿这双2000多元的鞋子,去打羽毛球。羽毛球是他唯一的爱好。没想到,却突然被公安带走。最开始,曾建斌被绵阳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2022年5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绵阳市公安局逮捕。陈思宇说,曾建斌案的主要起因,是何某、杜某等人因经营需要,向曾建斌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却一直不还,无奈之下,曾建斌向法院起诉。曾建斌胜诉后,何某等人为了逃避债务,利用自媒体平台故意捏造事实,于2021年1月恶意发表《曾建斌家族实施套路贷涉黑涉恶非法占有数十家企业土地》等举报文章。在陈思宇看来,这些举报内容,均是添油加醋、扭曲事实,刻意误导舆论和司法机关,对事件定调起到“把水搅混、推波助澜”的作用。何某等人的举报,其实早在2021年前就已经开始了。2018年至2020年,四川省委第七巡视组及绵阳市公安局就举报内容,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查,均作出了曾建斌及三汇公司“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其中,针对曾建斌等人被举报涉及高利转贷、出借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情况,调查人员在调取曾建斌及其关联人、关联公司在川的所有贷款记录,经过梳理筛查,涉及的13名自然人贷款金额较小,未发现有高利转贷的嫌疑;10家关联公司在银行贷款记录达520笔,但仅有一笔资金经多次转账流向借款人,“以投资为诱饵迫使接受高利贷”的举报经核查不属实。另外,针对“曾建斌集团”被举报采取控制印章方式、强迫举报人及名下公司接受高利息的举报内容,经核查,举报人公司的部分印章虽被监管,但其业务或融资需要使用时,均能正常使用,不存在控制印章影响经营、强迫借高利贷的情况。同时,调查人员还对主要举报人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核查发现,何某等人与曾建斌方产生纠葛的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几名举报人涉及大量民事诉讼,名下及关联公司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调查人员的调查材料还显示,在线索核查期间,几名举报人一方面四处向相关部门举报,另一方面又找曾建斌“和谈、和解”。调查人员在材料中称,针对曾建斌方的举报材料,存在夸大、扭曲、虚构事实的情况,“目前有证据显示,2020年以来,杜某、何某、胡某为达到某种目的,串联、唆使与曾建斌方有借贷关系的相关人员,联名举报曾建斌‘套路贷’犯罪。”“特别是杜某、何某找到某省政协委员,意图利用该政协委员的政治身份提案反映曾建斌涉黑犯罪,因该政协委员认为不属实,不配合,而未得逞。”调查人员在材料中表示,杜某、何某等人举报材料反映的暴力、软暴力均属单方面主观陈述,无任何客观证据佐证。调查人员还对上述人员的举报行为进行了定性:作为举报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举报人可能在法律关系、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款的理解上出现偏差,导致其举报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存在一定差距,但不属于捏造事实,“因此,杜某等人夸大、歪曲事实进行举报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诬告陷害和损害商业信誉犯罪。”不过,曾建斌被抓后,其家属获取的起诉书显示,曾建斌被指控犯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等十余项罪名,而其中最为“醒目”的,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曾建斌在家排行老大,因此被人叫曾老大。他可能不知道,这个绰号,有一天会跟“黑老大”划上等号。喊冤曾建斌被抓后,绵阳市公安局在2022年3月23日和7月5日,先后两次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曾建斌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很多网友在通告下面评论。这些评论除了为公安办案点赞外,大部分是说曾建斌好的。其中有网友评论:我一个外地人,很少看到这么多老百姓评论一个地产老板,人品好的,这个就值得深思了。有网友跟评:或许得罪人了,拿一个来抓典型;而且没有说具体犯什么事,鼓励大家举报,证明没有证据哇。在曾建斌是否得罪人方面,陈思宇说,曾建斌平时只知道做生意,不会维护关系,经营圈子,很多官员购买房子,老板都会打很低的折扣,而曾建斌一套房子只给他们便宜三五千元,“这些人,尤其是后来高升的官员,可能对他也不太满意。”曾建斌的家属认为,即便是得罪人,但曾建斌并不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当地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在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难免与他人产生矛盾,处理和化解这些矛盾的方式可能有些简单粗暴,但曾建斌绝大多数的经营行为,都是完全合法的,绝大多数企业和资产,也都是合法所得。参与本案的法律专家也表示,根据起诉书,全案连一起重伤都没有,连一个“保护伞”都没有。“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从组织成员、组织层级、组织结构和组织纪律这四个方面加以把握,上述四个要素缺一不可,但本案并不完全具备上述要素。”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说,国家多次强调要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发展和产权,如果曾建斌这样优秀的民营企业家,都能被人为包装为黑老大,财产被罚没,那么民营企业家群体的信心很难得到建立。“三汇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与其他企业的合作纠纷问题,但这属于民事范畴,不应上升到犯罪甚至拔高到黑社会犯罪的高度。”集团荣誉墙一位曾建斌曾经的合作伙伴说,之前在跟曾总的接触中,经常听他提到,现在的人买房,都要掏空三代人的钱包才买得起。因此,他提醒大家要时刻注意房屋质量,“他人挺好的,我怎么都不相信他是黑社会。”“如果曾建斌真是黑社会,那背后一定有保护伞,案件已经起诉到绵阳中院了,为什么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政法系统的相关人员被牵连?”陈思宇说。据悉,曾建斌案受牵连的官员,是绵阳市原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升禄。刘升禄和曾建斌是好朋友。绵阳市纪委监委官网2022年10月9日发布的通报称,刘升禄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长期公车私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协调税收减免、企业经营发展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思宇说,通报中的“黑恶势力”指的就是曾建斌等人,刘升禄正是被指控为曾建斌充当“保护伞”,可这难免过于牵强,因为按刘升禄的官职级别,不可能“保护”曾建斌等人“作奸犯科”数十年。陈思宇在伸冤材料中称,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派人到绵阳,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两会前夕,她还给不少代表和委员寄送材料,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关注,并得到帮助。在曾建斌案中,有一名被告人冯廷州,被抓前是三汇集团金辉小贷公司的法律顾问,曾经是绵阳市中院的审委会专职委员,与绵阳中院至少8名现任审委会委员有明确的多年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案明显属于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曾建斌案辩护律师已向四川省人民大会提交材料,要求绵阳中院自行回避。陈思宇说,建斌案原计划于2022年12月开庭,后来延期,目前具体开庭时间待定。曾建斌有没有罪,是不是黑社会?只有等到法院开庭作出判决后,才会有结果。作为曾建斌的妻子,陈思宇现在要做的,就是帮丈夫管理好公司。2022年,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但三汇集团的效益依然保持高效,纳税2.6亿。“我相信我老公没有犯罪,也相信法律。如果曾建斌有罪,该怎么判家属都没话说,如果没罪,我们会喊冤到底。”陈思宇说。转载已或授权。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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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宽利用权力办案:收拾记者亲自放贷,一个冤案涉51项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7日,三湘风纪推出的《忠诚与背叛》2022湖南反腐警示录系列短视频,湖南省原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赫然在列,该片中,刘建宽轻松讲述了自己亲自下场放贷、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在老家违法违规修建占地4亩别墅等违法情节。实际上,在刘建宽拥权自重时期,放高利贷、建豪宅算是最轻微的细节。在官方通报的内容中,还有重要的一条:执法犯法,将公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在刘建宽的手中,权力这一国家公器,成了其私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打击举报人,删掉媒体的报道,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这其中制造的数个冤枉,至今没有得到平反。01打击举报人,收拾记者刘建宽的倒掉,始于2014年永州几个商人对其在老家建豪宅、搞项目工程腐败的举报。这个时期,刘建宽搞钱权交易的端倪被人发现,并开始公诸于世。2014年3月,中国经济网刊发《湖南湘潭副市长刘建宽被举报在老家建豪华别墅》一文。此后,文章发酵,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但刘建宽这栋8年前就应当被查实的违法建筑物,却在刘的能量覆盖之下,安然无恙。相反,当年发文的媒体及其记者,却都受到了刘建宽势力的打击,记者官司败诉,单位一度受牵连。该文的线索提供者,爆料人申某某,在此后的数年中,也一度受到刘建宽的跟班小弟、地产商人申爱虎(与刘建宽同一天被带走调查)的挤兑和打压。其中,申爱虎虚构了申某某挪用其公司资金的事实,动用公安、法院对其进行调查,诉讼。而事实上,申某某提供的多个证据表明,其不仅没有挪用公司资金,相反,申爱虎倒欠申某某200万元。此间,申某某因为备受刘建宽、申爱虎的打击迫害,愤而举报了申爱虎在湖南永州组织恶势力打砸他人财物、在广西等地行贿官员等行贿、涉黑恶行为,同时还举报了刘建宽就是申爱虎的保护伞。在刘建宽快要落马的最后一年,也是刘建宽最后的挣扎阶段。在2021年前后,刘建宽曾动用地方公安的力量,试图以诽谤的罪名抓捕申某某,还动用警力跨省到广东,找到披露刘建宽违法犯罪事实的媒体人,多方施加压力,意图掩盖其犯罪事实。02对攀附者,用特权让其赚钱,共同发财2023年1月29日,湖南官媒体发布的《忠诚与背叛2022湖南反腐警示录》下集,专门提及刘建宽的特权思想,并用特权思想指导其行动,在所管辖的区域内,以放贷、投资、交易等方式敛财。连他自己的儿子、儿媳,也因挥霍无度,在视频节目中,被刘建宽称之为“八旗子弟”。刘建宽在忏悔书中写道:儿子儿媳来钱轻松,花钱大手大脚,过的八旗子弟的生活,连我给他们结婚时送的一个爱马仕包,朋友送的一些纪念币都拿到了街上变卖掉。此前,被刘建宽一直掩盖真相的娄底涟源老家别墅,实际占地4亩多。这么多地怎么批来的?刘建宽自述:我一个电话就批了,我实际是违法违规。这栋耗资近千万的豪宅,实际出资人是地产商人申爱虎,别墅内的红木家具,就是申爱虎从广西购买,送到刘建宽家。而申爱虎则从刘建宽处,先后获得了永州市公安局和湘潭市公安局的办公大楼和地产等项目,获利数亿。刘建宽还会筛选目标,锁定攀附对象,并主动提出借贷、参与投资等方式,与商人深度绑定,在获得巨额的暴利的同时,也以特权为其大开方便之门,互惠互利。官方的通报说,刘建宽投资从来都是只赚不赔,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是老板的。刘建宽自己承认:老板同意你去投资……看中我的是一个公安局长,是个检察院的领导,实际上还是没有脱离权钱交易的本质。在刘建宽深度绑定的所谓“企业家”中,还有一位名叫曾楷峰的败家子。曾楷峰的岳父龚蜀雄,系建设银行湖南分行原行长(已落马),依仗其岳父在位时,弄出约7个亿的低息贷款,后大举投资、大肆挥霍。曾楷峰还专门弄了一个私人会所“三森堂”,作为邀权约贵,推杯换盏,打牌赌博,推心置腹之地。多年前,曾楷峰就认识了在娄底市任职公安局副局长的刘建宽。两人相见恨晚,称兄道弟,牌桌、酒局,时有欢聚。03为敛财,动用特权不择手段到了2020年,曾楷峰因不善经营,盲目投资,其名下开发的地产、建设的水电站等项目,资金链早就断裂多时。其自称每个月还利息就要500多万,借贷的对象,除了银行还有民间融资。此间,为了赖掉一笔向世交之家的朋友刘立强借贷的500万元借款及利息(已仲裁生效的裁定),曾楷峰曾多次勒索刘立强,金额从1个亿到3000万。曾楷峰的要挟的理由是,刘立强的民间放贷不合法,是宽哥(意指刘建宽)有意要弄你(有电话录音)。可信的消息说,到了2020年,不仅仅是曾楷峰缺钱,就连刘建宽也因为钱的问题,与小弟申爱虎发生争执。可见,两人的资金链都陷入了窘境。从体制内出来经商,并熟知法律知识的刘立强则认为,自己从事民间借贷当中,并未有过不法行为,便没有理会曾楷峰的无理要求。结果,2020年5月27日,时为湖南龙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刘立强及家人和员工共20人,被长沙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抓捕。有意思的是,就在刘立强被抓捕的当晚,刘建宽与曾楷峰以及另一位落马官员,在曾楷峰的私人会所“三森堂”喝茅台庆功。刘立强被抓捕后,迄今已2年近10个月,案件都没有开庭审理。在最早的起诉书中,在刘建宽落马之前,长沙检方曾将刘立强及其公司员工定性为涉黑,后因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刘立强等人律师的辩护,检察院拿掉了涉黑的罪名。目前,刘立强及其员工20人,仍以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在押。刘立强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中心主任、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吴丹红律师,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后认为,本案是在公安机关违法、错误侦办前提下导致的冤假错案,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起诉认为的相关犯罪的犯罪构成。在吴丹红教授的公众号文章中,记载了自己与刘建宽的数次办公室会谈。其中的一个细节是,吴丹红因为转发了一篇记者写的关于刘建宽文章,颇多负面评价,刘建宽希望吴删稿,两人因删稿、办理刘立强案而认识。此后,刘建宽多次邀约吴到刘的办公室聊天,2020年11月10日,吴丹红因无法会见刘立强,而刑侦支队的负责人又是刘建宽的老部下,于是,吴希望时任省检副察长的刘建宽督促有关办案单位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在刘建宽的过问下,吴丹红得以会见到刘立强,刘立强用手势和哑语告诉吴丹红自己遭受到惨烈的刑讯逼供。在刘立强一案中,刘建宽是否动用公权干预办案,由此可见端倪。04刘建宽动用公权办案的后遗症后来,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刘立强案的一些意见,也透过刘建宽反馈给吴丹红,主要有三点:一是去黑,因为暴力性特征不明显,改为涉恶;二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因为确实有刑讯逼供;三是让公安机关把刘立强录制的举报人敲诈勒索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据知情人证实,刘立强案全体家属两年多来一直在控告:刘建宽曾楷峰为个人私利制造冤案,刘立强案被隐藏真实证据、被刑讯逼供做伪证;本案被违法分案至今未予纠正;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几乎将所有被告人均认定涉嫌诈骗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将本案错误定性为诈骗型“套路贷”等等。所有辩护人认为,本案明显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纠纷,若一味将此类民事纠纷认定为“套路贷”诈骗,强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将会造成司法裁判一刀切的错误,显然与最高检意见相悖。刘立强案的家属,列举了刘建宽、韦树恒(刘立强案的主办人、2021年落马被查)等人,在本案中违法立案、违法指定管辖、违法分案起诉、违法出庭公诉,刑讯逼供、以“涉黑”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非法取证,隐匿真实证据,制造伪证,不移送讯问笔录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滥用职权超范围扣押或者占用涉案人员财物,检察官不履行监督职责渎职犯罪等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多达51条。延伸阅读我所认识的副检察长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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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带走的第436天,一同被带走的还有那个软弱的我,致我心中的孤勇者——曾建斌

在废墟之上/致那黑夜中的呜咽与怒吼/谁说站在光里的才算英雄”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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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指居点的“基地”是生活场所吗?

前几天,在九江A县法院召开了吴某涉恶案的庭前会议。当辩护人纷纷提出,多名被告人被羁押在B县廉政教育基地时,遭受残酷的刑讯逼供。公诉人居然提出一个观点,“基地不是羁押场所,而是生活场所。”我当时真的被这个观点震惊了。在过去几年的扫黑除恶案中,我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被滥用的迹象,而且指居点各有不同。犯罪嫌疑人不是被送往看守所羁押,也不是监视居住在家中,而是被关在各种酒店、宾馆、临时办案点、廉政教育基地等。家属不知道具体关押地点,律师无法会见,时间可能长达六个月,而在这期间,刑讯逼供成为了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河北滦州涉黑案,嫌疑人被关在廉政教育基地,遭受刑讯逼供;湖南株洲涉黑案,嫌疑人被关在廉政教育基地,被刑讯逼供,望城涉黑案,嫌疑人被关在岳阳某宾馆,遭受刑讯逼供;衡水涉黑案,嫌疑人在某酒店遭受办案人员电击,后送医院抢救……这些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到底是羁押场所,办案场所,还是生活场所呢?我曾观察过某些指居点,外部看上去平淡无奇的酒店、宾馆,廉政教育基地,很多都被改造成了适合关押的指居点。比如湖南长沙某个维也纳酒店,被公安机关征用,出入都是办案人员。六层以上的羁押楼层门窗都是封死的,关在里面的人根本不知昼夜,他们平时戴着镣铐,被几个辅警或保安轮流看管,刑讯最长的持续数月,身心饱受摧残。在株洲某地的滴水井基地,犯罪嫌疑人过得都暗无天日,遭受殴打是家常便饭,经常能听到持续的哀嚎,曾有某嫌疑人遭遇体罚,意外致死,后有民警以滥用职权罪遭追诉,我这里都有相关裁判文书佐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普遍规避了。迄今为止,我没有发现一起涉黑涉恶案件的监视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像九江A县的吴某,被指居到了B县的廉政教育基地,理由是他在B县没有固定住所。而名义上是B县公安局办的案件,实际上全部是A县的办案人员在审讯。而且,很难说廉政教育基地不是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廉政教育基地,通常是在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场所,现在总是被公安机关借用作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因为这些场所既有关押嫌疑人的基本设施,又不用遵守看守所的监管规定,不受类似看守所的监督,采取任何措施都更随心所欲。公诉人说廉政教育基地是生活场所,我当庭质问:生活场所是被告人饮食起居的地方,他在生活场所不应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不喜欢这个地方,可以离开,这才叫生活场所。办案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给他们戴着手铐,还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这能叫生活场所吗?诸位愿意在这样的“生活场所”生活吗?在生活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可是非法拘禁哦。而事实上,除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指居点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羁押场所,因为它具备了羁押所场所的必备要素:封闭、限制人身自由、看管,而且它还不允许律师会见,比看守所更让人窒息。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程序的规定,在涉黑恶案件中被大量规避。A县管辖的案件,被指定到B县,就可以堂而皇之指居,关在某个基地长达六个月,根本没有什么监督。在基地刑讯,不存在同步录音录像,做笔录时就提到执法办案中心,让同录看不出刑讯迹象。同步录音录像这种原本用来保证讯问合法性的制度设置,完全成了摆设。这就导致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基地”,因为没有正式笔录,公诉人又称其不是办案场所。几乎不受任何监督的“基地”这样的恐怖的存在,还是我们理解的“生活场所”吗?我所知道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廉政教育基地的那些涉黑涉恶案件,都存在规避刑诉法第75条的规定,进行刑讯逼供,不让会见等一切程序违法等弊病。很多嫌疑人在送看守所之前,遭遇过非人的折磨,威胁、恐吓、羞辱、殴打、电击、喷辣椒水、脱光衣服折磨,甚至被逼喝尿,都司空见惯,而仅有极少数案件,非法获取的口供才会被排除。我曾向湖南省政法委邮寄过一份详细的报告,举示发生在湖南的五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其中就有涉黑涉恶案件,但最后处理的结果要么是赔偿家属,要么是办案人员被从轻处理。目前,还有一起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的涉恶案在长沙待审,诉到法院一年半仍未开庭。我曾说过,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而不是一味地给公安机关站台、背书。在这类明显存在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各被告人在法庭陈述被刑讯逼供细节时声泪俱下的案件,公诉人像机器人一样说讯问合法,说指居点不是羁押场所而是生活场所,对得其作为法律人的良知吗?我们的人民检察院不监督刑讯逼供,我们的人民法院不排除非法证据,那让每一个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究竟该怎么实现?做梦吗?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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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们的丑事说一遍,就是侮辱吗?

昨天在《法官怼刑辩律师: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中转发了一个庭审视频,是2021年4月1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的某个刑案实况。主审法官自己违背法律,还训斥刑辩律师:“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我只是援引法律,解释了这种现象,结果引发了某法院的不满,组织基层法院投诉我。下图就是法院系统微信群里流出来的。他们的逻辑很简单:我把法官干的事说出去,就是侮辱法官,侮辱法院,侮辱整个司法系统……既然我侵犯名誉权、侵犯肖像权,甚至涉嫌侮辱他人,大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告我,让我尝尝法治铁拳的滋味,搞一帮人投诉算什么呢?难道怕法办我不成功?众所周知,微信公众号对于多人投诉的智能算法,往往倾向于投诉方,为规避责任宁可删除原创,面对少则几十条多则几百条投诉,我的文章应该是凶多吉少了。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果然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啊。可是,把我的文章删了,问题就不存在了么?我援引的那些法律规定,就不存在了吗?比如,关于视频开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吗?比如,关于“应当”和“必须”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规定的“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就如同空气了吗?比如,审委会成员真的就成审判机密了吗?法官不是要告知审委会成员的法律依据吗?《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的规定,都是啊。重大疑难案件须审委会决定,审委会成员不是审判人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第14条也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都是法律人,问题对不对,可以公开讨论,动辄以“你懂刑事诉讼法吗?”“你应该重新读书”之类的话,训斥律师,是不是侮辱?把庭审的情况如实陈述一遍,是不是侮辱?法官或法院是不是对“侮辱”这个词有什么误解呢?我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吗?我有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吗?这次湖南某法院组织基层法院投诉我微信公众号的行为,让我想起六年前的这个时候,益阳市安化公安局的微信群里,有领导当着287名警察的面说要“发展嫖娼”搞臭老吴我,甚至还在对话中抹黑北京警方,暗示北京警察蜀黍也是通过这种方式搞薛蛮子的。该截图被其中有正义感的民警流出,引发舆论大哗。因为吴正戈案,他们想报复我不意外,但用这种卑劣方法是没想到的。昨天晚上,有网友也给我发了一张截图,有人捏造我在2019年的视频中痛批劳荣枝,后又做无罪辩护,是两面派。可是那个视频,头像是我的,声音不是我的,讲的话也不是我说的,只有字幕是指向我的。也就是说,有人想通过移花接木,搞臭我,让我放弃这个案件的努力。这种下三滥的行为,令刚刚阳康不久的我不寒而栗!人性中的阴暗,竟至于斯!就在此文发稿之际,得知流传出开篇截图的法院正在追查是哪位工作人员流出了那张截图,搞得风声鹤唳人人自危。就如同当年安化公安局追查哪位干警流出聊天记录,如出一辙。六年过去了,法治文明指数倒数第一的基因,似乎没有什么变化。这种思维方式,还能期待他们客观公正吗?哎,也难怪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研究越多,对司法实务越了解,有时越是悲观。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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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怼刑辩律师:你到底懂不懂刑事诉讼法?

这个庭审视频,是最近在朋友圈看到的,发布视频者付士峰律师我认识,是江苏年轻有为而有勇气的一位律师。视频中的律师,我也认识,有过长达五六年的合作经历的湖南的一位女律师李雨霞,也是青年律师中的佼佼者。庭审时间是2021年4月13日下午,地点是湘乡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是王爱华。被告人说,我拒绝视频开庭,也提出了申请,为什么还是视频开庭?王法官说,这个是法院决定,不是你决定的。听闻这句话,我就震惊了。这法官是法盲吗?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不同意,法院可以强行视频开庭吗?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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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最团结的一次依法抗争

我所居住的小区,因为混管出现一个阳性,自11月21日上午封控以来,全体业主已经居家隔离了六天。虽然社区说,要从阳性被转运第二天起算,那到周日上午也是整整五天了。按照新的“二十条”,该解封了。可是在周六社区又发了通知,说新出现一个阳性,所以要再续封五天至11月30日。于是,社区群里炸了锅。我们就怕续了又续,没完没了。有的地方,说是五天七天,最后封了几十天,可谓是前车之鉴。我们当然都支持国家的政策,也不是主张放开躺平,只是希望地方不要层层加码,限制正常公民的自由而已。于是,周六晚上,一场关于封控和解封的法律依据之辩在社区群里展开了。不过,居委会的人也在群里。首先大家讨论的是11月21日发的封控通知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主体,当然无权决定社区的防疫封控管理。然后我又提出,如果社区只是执行区县政府的决定,能拿出相关文件呢?有的业主就说,那就没办法。而我认为,此前决定的合法性,不等于续封的合法性,后者依然是需要讨论的。按照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也就是101号文,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那新增的怎么算?据了解,本次新增病例为最初病例的密接人员,11月25日在中日友好医院确诊,那么这算不算我们小区的,就有争议了。我认为,本楼栋21日就封控了,密接在当天也隔离了,其检出阳性并非发生在本社区而是在定点医院。我们社区全体居民11月22日做了核酸,23日和24日都做了抗原,25日又做了核酸,全体阴性,符合连续五天没有发现新增感染者,应该解封啊。更为重要的是,我发现旧规中划定高风险的标准是两例以上,新规对人数没有规定,一例算不算?没有明确。而新规中还有一条“居家隔离期间发现的确诊病例”如果没有家庭外传播风险,就不能纳入风险区域判定。也就是说,第二例即使是新增,也是居家隔离期间发现的,要研判有没有家庭外传播风险,如果跟第一例是一家人,依然可以不纳入延续高风险区判定的依据。新规对高风险区域的判定,其实是设定了弹性的,注意11月份出台的新规定中,有“原则上”、“一般”的字眼,也就是不能一刀切,可以进行灵活的判定。我们都已经居家隔离满五天,除了最初一例阳性和密接一例阳性,如果没有家庭外传播的风险,依然可以综合研判,从高风险降低到低风险。那这部分,就需要我们去据理力争了,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啊!周六晚上十一点多,我约了一些楼栋里的业主,准备第二天上午十点去谈解封,甚至想好了基本策略:大的层面是法律,限制人身自由没有足够理由;其次是封控的合法性问题;再次就是续封的理据。我还连夜找了一些北京各小区解封的成功案例,做好充分预案。临睡觉前,我还不忘跟大家约定,十点钟我一定到,穿红色卫衣那个。记得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晚上,我为第二天抗争的场面激动得睡不着,又翻看了一些视频,比如昌平区那位有理有据的大姐,富力城那些众志成城的邻里,以及隔壁小区解封的先例。晚上我还梦见,我像法庭上那样唇枪舌战,慷慨陈词。周日早上九点五十六,我跑下楼,准备开战。结果发现,单元门大开,已经解封了!赶紧跑出去,呼吸了一口新鲜空气,差点热泪盈眶。据说,在这二十四个小时里,北京有上百个小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合理维权,解除封控,勇敢、理性、团结,而又充满智慧。决策者不可能看不到这些变化。默许,就意味着新的态度。
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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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乌鲁木齐火灾,是所有新疆人民的噩梦!

人类的悲伤并不相通。昨晚,当所有人为世界杯上C罗的进球高兴呐喊时,新疆乌鲁木齐人民却不得不面对恐怖的彷徨。一场火灾,10死9伤,还包括孩子。对全国人民来说,这可能是一场普通的火灾,但对新疆人民来说,却是所有人的噩梦,是压死这座城市坚守者的最后一根稻草。新闻通稿最后一句说相关调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清楚之后,专门开新闻发布会把调查事实陈述清楚,逝者需要的不是默哀,是调查,是交代,新疆人民需要一个交代。疑问:消防车为何无法及时进小区?新闻通稿里说,19时49分发生火灾,22时35分扑灭明火,将近3小时才成功灭火,如果能再快一点是不是就不会死这么多人,什么原因这么慢?从火灾现场传出的视频来看,消防车无法进入小区,只能从小区外面远远地往火灾处喷水,但因距离太远根本喷不到。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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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认识的省检副检察长

昨天,中央路知事的《一个省级副检察长的红与黑》在朋友圈流传。这篇文章源于湖南省纪委公众号“三湘风纪”通报了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的违法违纪问题。文中提到,2020年长沙商人刘立强“诈骗案”与刘建宽有关,在其落马之前,该案当事人家属在四处奔走告状。作者认为,刘建宽是一个典型的“两面人”,如今下场,咎由自取。2020年10月,我在甘肃开一个涉黑案时,接到一位教授的电话,称其家人被抓并定性为涉黑,恳请我接案。因为庭审持续二十多天,她等了我二十多天,足见诚意。我回到北京后,她告诉我,此案背后干预者是省检的一位副检察长,并转给我一篇记者写的文章,里面提到了刘建宽与该案举报人曾某峰在她弟弟被抓当天于私人会所庆祝,有照片为证。我颇为震惊。自八项规定后,领导干部这么明目张胆跟私营业主吃饭喝酒,还是少见。我在核实信息为真后,于2021年11月7日转发了这篇题为《湖南司法文明垫底的样本:举报人勒索被举报人,作恶者在构陷,炫权者在跋扈》的文章。11月8日,有一个自称刘建宽的人给我打手机,说可不可以聊一下,我并没有理会。当天深夜,有人加我微信,竟真是省检副检察长本尊。谁曾想,刘建宽跟我这一聊,就是大半年。起初,他是要求我删除转发的文章,理由是会影响到他87岁的老娘,相关问题组织上会查清的。我在同意删文的同时,希望刘立强案可以公平公正办理,不枉不纵,不要搞拔高凑数。他说自己没有干预该案,但同时他又对刘立强有颇多负面评价,对我担任刘立强的辩护人颇为不解,并说刘立强的家人在到处举报他。2021年11月10日,我无法会见刘立强,而刑侦支队的负责人又是刘建宽的老部下,于是我希望刘建宽副检察长督促有关办案单位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在他的过问下,我后来得以在办案人员监督下会见到刘立强,刘立强用手势和哑语告诉我自己遭受到惨烈的刑讯逼供。刘建宽说他是反对刑讯逼供的,也不相信办案人员会刑讯逼供。可事后证明,该案确有刑讯逼供。在其后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刘建宽发给我很多自述早年如何打黑的“英雄事迹”。他1983年从湖南警校毕业参加工作,从警32年,从基层民警到市公安局长,打黑战功赫赫,只是没提他的岳父原娄底市公安局局长。在他的叙述中,自己是因为打黑才得罪了一些人,所以遭致举报。可是我到现在也没弄明白,他在老家违规盖的豪华别墅,到底有哪些被举报的问题。刘建宽曾多次邀请我吃饭喝酒,我都没有应允。我有次问他,你不是说不会喝酒吗?他说,确实不会,那次私人会所聚餐,其实没有喝茅台,他是喝水的,但可以找人陪我喝酒。我婉拒了。有一天傍晚,他又热情地邀请我周末留在湖南,跟我好好聊聊,我说减肥不吃晚饭,但可以去办公室坐坐。我印象中去他办公室聊过两次,每次都差不多一个小时左右。他比较健谈,天马行空,聊得兴起会一屁股坐在办公桌上,嘴上说话也比较随意,偶尔夹杂着国骂。我说刘立强案就是一个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套路贷,也不是诈骗,检察应该依法主动纠正。他说,“刘立强家属到处告我,你要我帮他?”我答曰:“如果刘检没有问题,他们告也没有用啊。这种时候你还公正地帮他们,正说明你格局大”。后来,他果然把我写的材料签批给了市检。我最后一次见他,是2021年8月初的一天,他告诉我组织上对他进行了调查,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早就停职了。他也跟我反馈了省检对刘立强案的意见,主要是三点,一是去黑,因为暴力性特征不明显,改为涉恶;二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因为确实有刑讯逼供;三是让公安机关把刘立强录制的举报人敲诈勒索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临走时,他突然说了一句:“吴老师,如果,我真的出事了,你愿意做我的辩护律师吗?”我错愕,我根本想不到他会说出这样的话。不是说组织上调查了没事吗?难道他有什么不好的预感吗?我笑了笑,没有回答。那是我最后一次见他,最后这句话我印象深刻。此后,我从法院收到的刘立强案起诉书副本,印证了他说的“去黑”。但这个案件争议太大,到法院一年多了,至今没有开庭的迹象。我给他发的最后一条微信,2021年10月10日下午14:49分的“在吗?”那边没有回复。那个时候,听说他已经被带走了。10月12日,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建宽被官宣落马。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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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不希望你上诉?

昨天的文章《不要再问这个世界还会好吗》,果然没有活过24小时,其实撑死了就四个小时吧。文中好像是提到了卡塔尔世界杯,我说了句:“中国转播世界杯太尴尬了。这些外国人如此密集地聚集在一起,不戴口罩,不测体温,不查核酸,不怕传染新冠吗?”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我决定不看世界杯了。反正我家也没有电视。在搬入新房时,我在诺大的客厅只安置了两排书架,没有买电视机。我家孩子出生到现在几乎没有见过电视机,因为爸爸觉得看电视纯属浪费时间。虽然二十多年前,我也看世界杯。中国队没有去卡塔尔,是因为泱泱大国,根本不屑去那个弹丸之地陪那帮蛮夷踢球,我们在紧张地从事着抗疫大事。环顾四周,也就我们这个负责任的大国,在不惜一切代价抗疫了。这不,昨天我所在的楼检出一个阳性,整栋楼封了。我得足不出户五天,正好休息。为了避免文章再次被外星人劫持,我决定不写抗疫,不写世界杯,也不写让领导揪心的国是问题了。还是回到我擅长的老本行,诉讼。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了一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大意是劝当事人不要上诉。改判率5%,所以别浪费时间了。至于为什么改判率这么低,没有细说。比如请示汇报制度啊,绩效考核啊什么的,都是机密嘛。文中提了一个有意思的观点,因为上下级法院法官共度一本法律书,所以对同一个案件的分析判断和处理,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这就奇怪了,难道律师跟法官读的不是同一本法律书吗?有些律师读书时成绩比后来从事法官的同学还好呢,为什么律师的意见就是不采纳呢?二审本来是纠错程序,现在搞得像看上去很美的一个花瓶一样。名义上有上诉权,可是,在刑事诉讼中,二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不开庭,直接书面审维持原判,涉黑案件干脆百分之百不开庭,变成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民事诉讼中,诚如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言,改判率只有5%,跟摸彩票中奖一样,大概率是维持原判,何必上诉呢?干脆取消二审得了。昨天接到一个黑龙江当事人的电话,她父亲涉嫌犯罪羁押一年多了,虽然觉得冤,但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出了量刑建议,也开完庭了,在判决之前,法院请示了上级法院,说原量刑建议太轻,要求加重,重新签认罪认罚协议。原公诉人说原量刑建议没问题,但现在市检要求其改,所以大概率要重新量刑。她问,如果不签,那不服判决上诉还有用吗?我觉得这实际上就把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你都请示汇报完了,上诉有什么用呢?申诉也没用了啊。我不禁想起我曾代理的湖南张某国职务犯罪案,二审阅卷时赫然发现某中院请示汇报材料以及高院的批复,而且是红头文件的方式,最终的判决就是下级法院遵循了批复内容。二审不是走个形式吗?花瓶还能插花,这简直是皇帝的新衣,装模作样,穿了个空气。有读者说我总是吐槽发牢骚,没有建设性意见。其实我的意见都隐含在提出的问题里了。比如关于二审开庭的问题,很简单啊,提出无罪上诉意见的,或者对一审事实认定完全持异议的,就应该开庭,民事诉讼尚且知道二审开个庭,决定公民自由等更为重大权益的刑事诉讼不更应该开庭吗?完全不服一审判决的涉黑案件不更有理由开庭吗?不是要法制教育吗?全程网络直播,敢吗?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地知道黑社会怎么“坏”,不是更好么?上学的时候,以为《皇帝的新衣》是童话,长大后才知道其实是魔幻现实主义剧本。有时候,真实世界比童话更加荒诞,因为虚构是在一定逻辑下进行的,而现实世界发生的有些事情,往往毫无逻辑可言。不说了,又通知我做核酸了。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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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冬天已经来临,春天还会远吗?

好多朋友问我,为什么微信公众号静默这么长时间。我无言以对。我不是个懒人,如果有选择,我会沉默这么长时间不写文章吗?看看我在抖音上的活跃度就知道,我憋得多难受。有的时候,隔离不是为了治疗,而是为了管控。在这件事上,我们都没有选择权。两天前,我跟助理在四川内江,等着一个重大涉黑案的开庭。我们被要求提前到当地,在三天三检之后才能参加庭审,所以加上漫长的庭审时间,预计是十几天的日程。可是,那天下午,突然就接到法官电话,说当地出现疫情,庭审取消,何时开不知道。我理解法官的无奈。为了协调这个庭审,大部分律师都错开别的时间,提前到了内江,突然取消,让人很难接受。一位重庆的律师,在内江已经隔离快满七天了,结果白隔离了。可是能有什么办法,服从大局,法官自己说了不算,就像涉黑案件的审理一样。最近医学专家都在说,现在病毒的毒性已经大大降低,即使感染了,也跟流感差不多,可以自愈。广州、石家庄的情况似乎在验证这样的说法,几万人变阳,没有重症没有死亡,如果不是人为的隔离,基本上不影响生活。可是依然是混乱,比以前还混乱。千辛万苦回到北京,发现很多公共场所原本要求的四十八小时的核酸检测变成了二十四小时,上学的孩子突然都回家上网课,非必要不出京变成了非必要不出朝阳。一个小学校的红头文件,就可以让全体师生及其他们的同住人在家静默,这是法律都达不到的效果。广州的某通告其实已经显示了很多比判决还多的信息:不服从管束,哪怕是借着滥用权力的管束,也必须接受惩罚和规训。扩大被管理者一方的错误,对管理者一方的粗暴轻描淡写,没有比这样的宣示态度更明显了。那名女子最大的错是不该挑衅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有些权力不仅不能被挑战,而且不能被质疑。比如在扫黑除恶中,还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尚是无罪之身,却可以未决羁押几年,相当于提前领了刑罚。他们的个人财产,哪怕是合法财产,包括妻儿老小的保障,也可以未审之前尽数被查扣冻,等于提前没收。四川那位被告人家属曾跟我哭诉,她用孩子的压岁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只用于孩子上网课,也被专案组扣押,这跟涉黑财产到底有什么关系?她和孩子也不涉案啊。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案件都迟迟不开庭。长沙的刘某强案,去年八月初起诉到法院,至今都没有开庭消息。天津唐某文案,开完庭大半年了,至今也没有判,若算羁押期,则将近四年了。一个可能无罪的案件,羁押四年都不判,这不是让无辜者直接在看守所服刑吗?还有山西的朱某清案,被告人罹患严重的肺结核,就是不取保不开庭,想把人关死的节奏。疫情真的成了万能的借口。看守所不让会见是由于疫情,未决羁押迟迟不开庭是因为疫情,开庭采取线上方式是疫情,开庭了限制旁听也是因为疫情。就连开完庭迟迟不判决,可能也是因为疫情。我记得一年多以前,我们在太原开了一个十几天的庭,效果非常好,可是至今没有判决。追诉时效已经在涉黑案件中失效了,审限看来也要彻底失效。我助理目前在家隔离,问我怎么最近突然变严了。我安慰他说,这是黎明前的黑暗,我们马上即将拥抱自由了。我自认是一个现实的批判主义者,也是法治浪漫主义者——对未来始终充满了谨慎的乐观。我们总是对中国社会的开放、文明、民主、法治充满了憧憬。这不正是这个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吗?冬天已经来临,可是,春天真的不远了吗?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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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建设功臣,何以成合同诈骗犯?

编者按:这个案件,是这几年来办得最为艰难,也最为漫长的刑事案件之一。2019年3月立案,2019年4月逮捕,却到2020年9月30日才起诉,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一年后的2021年9月30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五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上诉后,经过紧张激烈的开庭,现已届2022年9月30日,仍未接到二审判决。家属信访时,中院给家属的书面答复中却说,该案已经于今年6月2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了。可是,谁也没有见过二审裁定书,问法院也是语焉不详,反正没有送达。一位曾经教授级的专家,当地建设高铁的功臣,客服种种困难,坚持以更好的施工方案为国家为政府节省资金,为百姓建造更好的民生工程项目,投入巨额资产未取得应有利润却被系数没收,我一直想不通这个逻辑。曾花了数月时间把建筑工程方面的各种专业名词和知识搞懂,曾请教专家后把该案中的问题剖析给检察官法官,但最终没有搞清楚司法的良知是什么。既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存在舆论影响司法过程的顾虑,特发当时的辩护意见,求教于同行,其中的人名、公司名等信息已做技术化处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非常感谢怀化中院在二审开庭率如此之低的情况下,仍决定公开开庭审理,说明本案确实存在太大争议,法院也想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二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专家意见,以及法庭调查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及审委会参考:一、应充分关注本案案涉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的施工背景怀化市××××投资有限公司在《关于调整沪昆高铁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及交通枢纽项目工程概算的报告》怀交投[2017]98号(2017.9.4)以及《沪昆高铁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及交通枢纽项目汇报材料》(2018.7.22))中,清楚的说明和解释了涉案项目的情况:李某某参与建设的怀化高铁广场项目是怀化市2013年重点项目,根据省、市委的指示精神,该项目必须于2014年年底与先行开工建设的沪昆高铁长怀段同步开通运营。怀化高铁广场项目体量大、工期紧迫,怀化市人民政府各级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快事快办”快速推进。因此,在明知项目不符合法定的招标条件(没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没有编制工程概算,没有准确的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怀化市××××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3月开始委托湖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公开招标建筑总承包商。怀化高铁广场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紧、任务重、以项目物业、土地等形式支付回购款等原因,在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发布三次招标公告,均无人报名(也说明对于投标人来说该项目并不是一个好项目)。2014年1月7日发布第四次招标公告时,也仅有李某某等人以湖南现代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公司)和湖南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一家报名,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应视为流标,即该项目四次招标全部以失败告终。第四次招标失败后,经怀化市××××投资有限公司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怀化高铁广场项目不再招标,直接确定鲁×公司和万×公司“中标”。2014年3月2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与鲁×公司和万×公司签订《沪昆客专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及交通枢纽项目投资代建-回购合同书》(以下简称:BT合同)。签订BT合同时,怀化高铁广场项目设计不完善、图纸不齐全,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工程是在“边设计、边报批、边拆迁、边施工”中全面铺开。怀化高铁定于2014年12月16日通车,BT合同签订时已是2014年3月21日,中间只有8个月的工期,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则需要24个月工期,这导致怀化高铁广场项目一直就处于赶工期的状态。为了赶工期,李某某的施工单位在签订BT合同前就已经应政府要求进场施工。由于设计图纸问题很多,大小变更多次,一直在更改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作为施工方克服种种困难,终于确保2014年12月16日怀化高铁南站顺利通车。2015年10月,项目全面完工,工程质量合格。项目完工后,根据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逐次提供的图纸和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情况,重新编制了《沪昆客专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及交通枢纽项目预算》,预算金额87094.52万元,财评最后审定预算金额为85650.44万元,其中BT合同建安工程费为74710.45万元。相比招标发布的概算43546.68万元,新预算增加31163.77万元。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有关部门领导认为该项目严重超预算,要对该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追责,这也是引发李某某案的导火索。怀化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于上述所谓的“超预算”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1)原预算缺项严重;(2)原预算工程数量偏少或清单子目漏项;(3)原预算未记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部分材料设备计价依据不同;(5)原预算未考虑赶工措施费。怀化市××××投资有限公司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该项目主体工程严重超预算是不成立的。怀化高铁广场项目不仅不存在超预算,并且相比同期建设的4个地级市高铁站前广场,该项目的单位造价是最低的。至此,怀化市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本应根据委托审计的结果向李某某代表的施工单位履行BT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怀化市有关部门却对于该案进行了虚假的说明和错误的定性,如2019年9月30日怀化市人民政府给怀化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沪昆客专怀化南站站前广场及交通枢纽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中就认为:“项目建设过程中,鲁×公司和万×集团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项目资金筹措义务,使得项目工程建设不能顺利进行”,“鲁×公司和万×集团联合体作为代建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代表市政府行使项目管理权和国家建设资金的使用权”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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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中屈打成招的心理成因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会见、接待过无数的冤案当事人,有身陷囹圄的嫌疑人、被告人,有冤狱服刑出来正在申诉的蒙冤者,也有最终沉冤得雪劫后余生的无辜者。他们大多数人,都经历了炼狱般的折磨,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并且都被屈打成招。轻轻松松一句“不是你干的为什么要承认呢”,除了带给他们事后的悔恨,丝毫共情不了他们当时那种痛苦而纠结的心理。通过与他们的深入探讨,我总结了被屈打成招者的心理成因,或许对于我们研究和分析冤案的制度性症结,会有所帮助。被屈打成招者中最典型的心理,是肉体上实在受不了疼痛,那种生不如死的感觉。刑讯逼供的方法其实很多,有的非常残忍,比如昨天《刑讯逼供炮制的冤案,却被拿来邀功领赏!》一文中李伟的遭遇,就很典型。这种赤裸裸的暴力刑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世纪初确实存在,很多冤案当事人都遭受过,基本上是抗不过。佘祥林当时是被打了十天十夜,最后实在受不了,办案人员说什么就是什么。杨松发被打了五天五夜,最后编造了其实根本不存在的犯罪情节。人对疼痛的耐受力是有限度的,当办案人员决心用各种酷刑逼供时,不要过高估计自己。这样的肉刑,现在并没有完全杜绝,至少在涉黑案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是存在的。比如长沙刘某强案,犯罪嫌疑人被关在维也纳酒店近六个月,用尽酷刑,甚至被关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后,仍遭遇黑屋审讯,被打耳穿孔。我会见其中一名被告人时,他的血泪控诉震惊了我。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如果有一个眼前的痛苦折磨和未来之冤让他选,他肯定选未来之冤而不选眼前的痛苦折磨。因为人对于当下的痛苦感受是最为强烈的,他们总是想逃避眼前的痛苦,或者把痛苦的时间点往后推移,因为未来有不确定性,而眼前是确定的。他们甚至幻想着,即使现在作了虚假陈述,以后办案机关总是会查清的,一定可以还自己清白。他们丝毫意识不到,当下对认罪口供的签字画押,会成为以后根本申冤难以逾越的鸿沟。他们所指望的青天大老爷,不会真的在查清案件真相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而是以卷宗笔录为中心,采信其签字画押的口供。因此,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眼下现实的痛苦折磨,把自己放在了未来更为被动的一个局面。可是,谁又能理智又清醒呢?我特别佩服能承受身体痛苦折磨的人,但有人扛过了第一关,却倒在了第二关——精神折磨。有些办案人员,不屑于赤裸裸的肉刑,或者不敢用简单粗暴的刑讯方法,而是选择了更为隐蔽但更让人难以抗拒的精神折磨。比如,在一些监委办的案件中,调查人员并不对被调查者进行刑讯逼供,而是告诉他,如果不按照他们所指供诱供的交代,会把他的妻儿抓起来,以其家人安危对他进行威胁。在华融湘江银行某高管受贿案中,监委调查人员让嫌疑人的女儿穿上号服拍照,告诉他如果再不“配合”就准备逮捕其女儿,最终击溃了其心理防线,按把办案人员的指引编造了大量不实陈述,其后想翻供也无用。最近我们接触到有一个案件,被告人虽遭受变相的肉刑,一度难以忍受,但其在多份笔录中,最后落款中都写“以上笔录看过,与我所说的不一致”。办案人员当时没有发现,以为其终于招供,如今却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有的被告人当时难以承受,胡编乱造,在讯问笔录中故意留下破绽,现在翻供就举出明显与此矛盾的实证,法庭审判中出现了变数。这些人的内心还残存着信念,认为自己虽屈从于一时的淫威,但终有一日能真相大白,所以虚与委蛇,暗度陈仓。在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盛行的刑事司法中,笔录作用举足轻重,如果没有留下足够多的疑点,即使自述遭受不正当的讯问方法,但苦于难以证实,笔录根本难以排除。庭审中,公诉人惯用的逻辑是,笔录是被告人阅读后签字按手印的,任何一个成年人签字认可笔录内容都应该知道其法律后果,所以现在推翻其合法性得有充分的依据。但是请记住,我国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有被告人签字捺印的笔录,都在笔录中违心承认了自己犯罪,这些笔录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同步录音录像尚且有试录,有彩排,既然敢刑讯逼供,签字笔录又算得了什么?以公诉人的逻辑,那些有被告人认罪笔录的冤案,都不应该翻啰?有的被告人说,我已经几十个小时没合眼了,当时情景下,我不签字能过关吗?而事实上,真正的证明逻辑应该是,被告人一旦对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其应证明笔录是合法取得的,而不是默认推定笔录合法,由被告人对笔录不个法承担举证责任。现实的情况是,公安机关一旦取得认罪笔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自觉地维护其合法性,确认其证明力,甚至在辩护律师提出质疑时也毫不犹豫地为前者站台、背书。检察机关原本对公安机关侦查合法性进行监督,但实现中却是利益绑定,一损俱损。一旦认罪,别管怎么认的罪,要推翻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实在是太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使在合法性严重缺失的情形下,也很难在实践中奏效。最后讲个段子,不要对号入座。为了测试A、B、C三地警察的侦查能力,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谁先找出兔子。第一个是A国警察,
202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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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炮制的冤案,却被拿来邀功领赏!

最近收到太多的冤案求助,有的是申诉多年的家属打来电话,有的是服刑完的当事人寄来的材料,有的是狱中的服刑人员手写的信件,更多的则是各种短信、微信、邮件。多的时候我每天要接几十个电话,大多数人开头第一句就是:“吴律师,我可找到你了!”可是,大多数案件,我都爱莫能助。有的历时久远,错过了最佳时机,申诉之路漫漫,有的因案致贫,已经家徒四壁,有的长年申诉上访,已经精神不太正常。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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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下无冤——友邦法天刑辩律师团队简介

Information联系我们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华熙国际C-2801,团队统一对外微信:QQ43165349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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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敢吃,一个真敢判!

今天有一件事引起舆论关注,民警吃野味不给钱,说是侦查行为,店家去起诉,被法院驳回。该事件的原委见下方网帖:上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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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律师更像公诉人?

从南昌回来差不多十天了,一直没写原创。公众号从8月18日封到28日,期间不能关注,也不能发文,后来听得窗外喧闹,索性懒得写。我接南昌案件之前,就已经预料到,它会引发的巨大争议,不可能给我带来任何好处,所以这本身就是一场置名利于度外的战斗,某些人拿那些世俗的东西衡量我,也太小瞧我了。要知道,刑辩律师不是为“坏人”说话,也不是为嫌疑人、被告人洗脱罪名,而是为了防止他们被恶意扣上本不应属于他们的罪名。在南昌这个案件中,我们认为不属于被告人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从来没有一个命案,在没有充分客观证据的情形下,在没有实行行为的前提下,靠主观证据推定被告人明知应知被害人死亡而承担三个死刑的刑事责任。我从二十多年前研究证据规则,在这个领域早就读完了博士、博士后,而该案一审判决颠覆了我一贯的认知。如果抽掉真实性、合法性都充满疑问的被告人口供,我无法理解一审定罪的逻辑,所以我接受了这个挑战。我曾为无数蒙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我深知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可能造成定罪量刑的错误风险,所以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论证这个案件无法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天津的杨松发,当年被控故意杀人时,也被认为手段残忍、十恶不赦,差一点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十几年后,我们为他申诉成功并改判无罪,因为现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有故意杀人行为。若是靠民意、靠舆论,他估计早死了十回八回了,也等不到沉冤得雪的今天。接受南昌案件后,我从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从未写过一篇关于此案的文章,就是为了专注于案件本身而不受任何舆论影响。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公诉人的采访堂而皇之登上各种媒体,营造被告人恶贯满盈的假象,没有一家媒体为被告人说几句公道话。二审开庭后,我私下与律师同行商榷的辩护词被流传出去,客观上平衡了舆情,让原先一边倒的景象变成了有争议的局面,甚至很多人为被告人鸣不平,也算无心插柳吧。庭审三天,全程观战的旁听群众和媒体记者,对于该案的感受,与那些还停留在一审片面报道中的网民印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我与我的助理,一方面接受着来自现场旁听者的肯定与褒奖,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很多抱有成见的网民宣泄情绪的“网暴”。我的微博、抖音,甚至邮箱,都挤满了各种各样的声音,令我根本无暇顾及其中是否有冷静而理性的分析。认同辩方观点的刘昌松律师、张勇律师(网名萌夫)、游飞翥律师、徐华律师也受连累被网暴。而其中参与人身攻击者中,竟也有律师同行。有一位曾经的媒体记者现律师,在看到辩护意见后,迫不及待地用某社团公众号撰文批驳,认为辩护意见低劣、信口开河、虚张声势,可是他的理由却让人没有反驳的欲望。比如说到七人合议庭的问题,他举例说当年薄案也没用七人合议庭,殊不知《人民陪审员法》和新刑诉司法解释颁布是近年的事,一审判决已经援引了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而七人合议庭的规定就出现在其中。他说“公检法办一个稳操胜券的案件,在程序上能有多少问题呢?”哎,我们其实很欢迎技术性的探讨,但如果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就没多大意思了。有人把他的文章转给我时,其实我就知道了躲在此公众号背后的某人身份。他当记者时,因为经常在微博上造谣,被我揭露过几次,恼羞成怒。转行做律师时,跟人联合办什么十大无罪案件评选,我曾让助理报选过我们办理的某无罪案件,结果连候选案件中都未曾出现,让我一度怀疑是不是助理漏报了,现在想来,若遇上公报私仇的主,也合理。当他站在道德制高点扯什么给坏人辩护、给好人辩护时,我心生怜悯,私怨能蒙蔽他对律师职业的认知吗?福建有位律师,以“民意不可违”为由斥责我辩护,若是不懂法的普通民众,倒也罢了。法律人难道不知,所谓的“民意”是怎么造成的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由《警情通报》引发的舆情就把她描述成十恶不赦的女魔头,甚至添油加醋写很多根本不真实的细节,为流量而博取读者猎奇,为传播效果而煽动仇恨。一审判决还没生效,公诉人采访时口无遮拦的一些奇葩言论就公然登上最高检官网,一审法院剪辑的对被告人不利的一些庭审片段就有选择性地在央视播放。在法庭之外,在舆论场上,什么时候公平公正地呈现过双方观点?法律人要屈从这样的“民意”吗?那独立的辩护在哪里?还有一位自称执业了三十七年的律师,声情并茂地告诉观众,说此案被告人翻供也能定罪。这位律师我从未听闻其名号,但据说是北京市十佳女律师,被粉丝评为全网“最正律师”。可一细查,她是花钱办案小能手,2015年就曾有花一百万办取保的事情,被著名实习律师李庆亮曝光。李庆亮说,这位既当律所主任又当律协领导的网红律师,应把自己行贿而不倒的经验推广。可怜我,办了那么多无罪案件,不但没有任何荣誉表彰,还受律协的警告,年审还战战兢兢地以“基本合格”通过。做律师的差距确实太大了。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而辩护,律师没有客观公正义务,反而检察官有。检察官既有控诉犯罪的职能,又有法律监督的职能。所以他们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保障无辜。当侦查讯问中存在刑讯逼供或疲劳审讯时,他们应该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移送的案卷中有无罪证据时他们不能故意隐瞒,当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时他们应发挥监督职能予以纠正。但律师不同,律师只为委托人的利益,只对委托人负责,所以刑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天经地义。若站在公诉方一边,谴责被告人,反而背离了律师的立场。委托你反戈的吗?二十多年前,有一位法援律师,执业半年时间,尚无什么办案经验,就被指定成了当时背负七条人命的法某的辩护人。他除了谴责自己的当事人之外,似乎没有做过什么有效辩护。他现在仍津津乐道的事情,是当年把自己的会见笔录提交给有关部门,举报自己的当事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我不懂他那么恨自己的当事人,为什么还要做他的辩护律师。南昌案件庭审时,他在庭外接受采访,说的也全部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话,包括说我的当事人是主犯。我也不理解身为曾经的辩护人,为何要损人不利己,这样难道不会让人对律师这个群体的职业道德产生深深的怀疑吗?人们不会误解律师可以随时出卖当事人吗?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就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自己的委托人据理力争,而不是为了顾及自己的羽毛,背离职守,那样的话不如直接辞去委托人身份。可是,为什么有的律师在场外比公诉人还要狠?我觉得原因无非有二:一是为了彰显自己能力和水平在场上辩护人之上,所以他们可以不看案卷材料,不参加庭审,就在场外指指点点,通过贬低同行来抬高自己;有些人是个人眼界、心胸、格局使然。能量与你同频的人会喜欢你、鼓励你、欣赏你,能量比你高的人理解你、包容你、成全你,而能量比你低的人则是诋毁你、否定你、嫉妒你。二是为了迎合舆论而标榜自己的人设,给自己贴道德标签,便于进一步营销自己,说得越偏激越能获得关注,说得越狠越能收割流量。这个案件当时非常希望能庭审直播,或者以后全程播放庭审视频,用证据说话,理越辩越明。我理解某些网民,他们有朴素的正义感,充满悲愤的情绪,总是自己代入受害人,却从没想过有一天自己有可能成为嫌疑人,他们连“排除合理怀疑”都不懂,怎么跟他们讨论火箭不能烧煤呢?夏虫不可语冰,回复他们就等于他们赢了。而专业的律师,但凡不是不学无术的,都应该知道此案存在的问题,都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关注此案走向。某些比公诉人还要像公诉人的同行,演的那么义愤填膺,仿佛正义化身,他们做律师太屈才了,办案单位有他们更广阔的舞台。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呢?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