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宙第一黑社会案”被告人被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11年+无期徒刑
作者 巫英蛟 刘虎
2024年1月23日晚10时06分,跨度一年多的“宇宙第一黑社会案”庭审终于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法院宣告结束。该案涉及22个罪名、59起违法犯罪事实、23名被告人、近2000本案卷。第一被告人陈云被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11年+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陈富国被建议量刑25年,秦刚被建议量刑25年……众多刑辩律师认为,法庭应体现“疑罪从无”。公诉机关在指控失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建议重刑,“空前绝后”。
“此案已成为云南乃至全国都很关注的案件,也创造了一个庭审时长87天的记录。”第二被告人陈富国的辩护人吴丹红说,“当地民营企业家告诉我,如果连陈云、陈富国这样优秀的企业家都是所谓的‘黑社会’,那么没有人会是安全的。”
陈云曾在《日记》里写道:“回报社会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责任。扶弱济贫、助人为乐。使困难群体得到关爱帮助,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他不会想到,十年后自己竟会成为公诉方口中“为非作恶”“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黑老大。
笔者此前发布的《“宇宙第一黑社会”诞生在云南省红河州:22个罪名和1800多本案卷》,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披露。随着庭审的进行,新的案件细节不断呈现。
《起诉书》指控,“2010年时,被告人陈云因推进该工程项目(金平县勐拉乡小集镇项目),就征地补偿事宜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于是安排其家族成员戴荣彦、代荣海、余大举,连同其下属即被告人秦刚、谢忠勇等人策划实施了‘12.20’聚众斗殴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数十人对当地村民暴力殴打,造成1人重伤、8人轻伤、7人轻微伤,以此胁迫村民推进工程。”
《起诉书》将其贴标签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树立非法权威的“标志性”事件。法庭上,陈云的辩护人毛立新律师对所谓“12.20”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指控明显失实。
庭审表明,“勐拉小集镇建设项目”规划1996年经金平县政府批准实施,总投资预计3600万元。1996年年底,建成规划区道路410米后,因投资乏力,施工人退出工程建设。十年后,小集镇工程再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经多方考量,县委、县政府决定邀请金平绿宝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宝公司)承建,由公司垫资完成工程建设。2006年6月15日,勐拉乡政府与绿宝公司签订《勐拉集镇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开发协议》,约定绿宝公司全额垫资,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开发好后的土地收益金,甲方(政府)占70%,乙方(绿宝公司)占30%”。2007年8月,项目征地完成。勐拉村民因征地补偿费用低廉,失地农民不断上访,至2010年5月,项目建设处于全面停工状态。停工期间,有村民到被征用土地上建盖简易房屋、在施工现场倾倒砂石阻断交通、提出要求参与分配正在建设的集镇商铺、享受城镇低保等。2010年10月18日,村民再次将道路强制封堵,阻止施工。同月20日,为疏解矛盾促使正常施工,双方决定“坐下来谈谈”,谈判过程中,村民代表与承租土地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引发斗殴。
有律师指出,“正是土地征用与土地使用权出让之间的不合理的巨大价格差,引发了12.20事件”。“公诉机关关于事件是陈云黑社会犯罪组织蓄意谋划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立威的标杆性事件的指控,完全背离了案件的客观真实。”
“在陈云、代荣海、余大举与村民谈判过程中,有村民挑起事端殴打代荣海,才导致冲突发生。”毛立新律师说,“当庭播放的音像证据显示,在双方打架过程中,陈云极力劝阻参与打架的人员,但他们不听劝阻,执意继续打斗。可见,陈云主观上并无凭此事‘逞强耍横’‘一战扬名’的想法。”
同案被告人余大举称,亲眼看见斗殴现场“眼见劝不了架,陈云甚至下跪苦苦哀求‘不要再打了!’”陈云亦当庭陈述“我跪地苦求的录像,当年在勐拉派出所看见过”。
陈云家属认为,“12.20”案件当年已由司法机关处理完毕,《起诉书》如今将该事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窝藏罪”追诉,毫无道理。“如果是黑社会犯罪,为何要纵容、放任13年?这个案子背后是否有法外推手?”
对于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仅举证了组织性、经济性、危害性三组黑社会性质特征,没有举示证明暴力性行为特征的相关证据,有律师认为:暴力性特征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四大特征之一,缺失暴力性特征,便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据公开信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陈云及其经营的公司积极投身公益事业,积极参与“金秋助学”“万企帮万村”等公益活动。蒙自市鸣鹫镇、芷村镇、冷泉镇,金平县金河镇、营盘乡,绿春县大兴镇等多地均接受过陈云及其经营企业的捐赠,陈云也得到国家、省、州、县、乡、村等各级政府机关或村民自治组织的充分肯定和交口赞誉。陈云还先后资助数百名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其在2012年8月的一篇《日记》中写道:
“在我的员工中有我资助过的学生,在公司工作了几年后又去其他公司工作,我是支持的,能出去工作我还要给一定的资金支助。2012年就资助12个大学生,我希望他们能读好书,能成才对社会有回报……人的爱心不是交易,否则就失去爱心的本意了。”
2024年1月22日,被告人熊道兴二轮自辩时说,“陈云资助数百名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个好人,他心中有老百姓,有老百姓的疾苦。”
如今的陈云被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商业利益……严重破坏和影响当地营商环境”,曾替政府排忧解难的公益项目竟也成了其主要罪行之一。
2019年10月22日,招标人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自城投”)委托云南文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石榴公园项目公开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早在委托之前,蒙自城投即已确定陈云为合作对象,属内定工程,案涉流程仅具有形式意义,不存在招标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辩护人毛立新律师说。
在案证据证实了这一点。当年6月,蒙自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成立蒙自石榴公园业态规划植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内除副市长、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或其副职等政府成员外,亦直接将陈云(红河绿宝公司董事长)、何晓东(红河绿宝公司办公室主任)列入其中,并将何晓东任命为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石榴公园业态规划植入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工程专班项目组”工作职责中还直接安排了绿宝公司具体工作任务内容:“由红河绿宝公司负责聘请设计公司做好蒙自石榴公园规划工作”。
时任蒙自城投董事长杨杰作证称:“政府为了推动这个项目的建成,先后找了好几家企业来谈这个项目……最终绿宝公司提出的条件政府能够接受……为了规避风险,城投公司就政府与企业谈完之后就发布了《石榴公园项目选择合作方竞争性磋商公告》,也就是将这个项目进入了招标程序……”这里的“招标程序”,实际是指与招投标并列的、属政府采购法认同的“竞争性磋商谈判”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谈判”无须招投标,辩护人作了进一步解释。
“可见,由陈云的公司为成交合作方,不仅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反而使得招标人及当地政府的真实意愿得以体现。”毛立新说,“本案实质不存在其他投标人,另两家公司均系为配合流程、促成磋商谈判的‘陪标公司’。”
其中一家“陪标公司”的负责人陈龙证称:“我没有意向去参与竞标……因为我知道这个是陈云做的项目……想着配合一下他们……我不清楚,报名不是我报的,对于参与投标这件事我的公司一分钱都没有出。”
“石榴公园”到底是怎样一个项目,陈云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介入的呢?蒙自市委办公室2020年4月29日印发的《蒙自市“一县一业”示范县创建工作暨石榴公园项目提质增效项目现场推进会会议纪要》中提到:
“该项目2015年3月开工……建设初衷在于展示蒙自石榴文化、推动石榴产业发展,但设计中没有考虑市场化经营问题,建成后无法发挥应有的价值,无法产生任何经济效益,长期闲置……每年维护费用约为100万元,成为市级财政的一笔沉重负担。为了盘活沉睡资产、化解政府债务,市人民政府先后多家企业到现场考察,希望有企业愿意投资经营该项目,但均未成功。”
对此,“陪标公司”负责人陈龙亦能印证:“因为这是一个投资人自主出资的项目,投资人要自己出资3000多万来建设。我也没有那个实力出资。”
“涉案项目均公开发布过招标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但实际上除了陈云的相关公司,并无任何一家公司愿意实际参与竞标。”毛立新认为,只有陈云顾全大局、不计回报, 配合当地政府接受了此项任务,以其投资及建设行动盘活了石榴公园项目,使严重缺失旅游景点的蒙自城平添了一处值得流连、值得观赏的景点,对开发蒙自市的旅游事宜,作出了实际贡献。
陈云的亲属对此感到心寒,“陈云向石榴公园投入巨资,帮助政府盘活沉睡资产、化解债务,建成后又献给政府、献给市民,不收取一分钱。如今非但没有得到感激,反而被污蔑串通投标,还可能被科以重刑,谁能理解这样的奇耻大辱?”
“陈云作为红河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家,如果被错误定性,被刑事错案打击,势必会让当地一批企业家寒心,也会让外来投资商对当地营商环境产生质疑,望而却步。如此,就会形成寒蝉效应等负面影响。”陈云的另一位辩护人党兴成律师说。
辩护人们认为,纵观该案众多“罪行”,实为“拼盘式”办案。
“本案把正常发展的民营企业的员工、亲属、合作伙伴等不同关系人员以‘拼盘式’办案逻辑凑人数、凑罪名、凑证据,从而将各被告人强行拔高升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吴丹红称,最典型的就是其当事人陈富国。
陈富国是陈云的八弟,也是该案第二被告人。陈富国于1988年开始做生意,从卖卫生纸、卖菜发展到涉及商贸、矿业、房地产等行业。
“陈富国所涉及的罪名,更像一些独立的小单元,与陈云等人被指控的犯罪关联不大,他在庭审中没有什么存在感,就像游离于‘组织’之外的案外人。”吴丹红说,“就连我作为他的辩护人有时十天半月不用发言,使得我一度有种错觉:我是来客串这个庭审的。然而,没想到陈富国最后被建议的量刑却是顶格的25 年,全国罕见。”
吴丹红称,陈云、陈富国兄弟二人早年有生意合作,但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且自1995年以后就不再有经营业务往来。
“他们的企业各自独立经营、彼此都没有入股,连家族企业都算不上,彼此没有任何隶属关系。《起诉书》却说陈云、陈富国合伙承揽工程建设,请问公诉人:他们合伙承揽了什么工程?时间、地点、工程名称,能举出来吗?”
公诉人指陈富国是因“12.20”聚众斗殴后窝藏而“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但陈富国仅仅是帮忙安排两个远房亲戚去杨锡坤仓库打工,事隔多年以后才知道当年两人参与过打架斗殴事件。他怎么能意识到亲哥哥成立了‘黑社会’呢?”
事实上,2020年12月陈云等人被抓时,陈富国并不在嫌疑人名单中。最初所有被告人的口供中也没有提到陈富国。在2021年3月警方公告的征集线索的名单中,依旧没有陈富国。陈富国是陈云被抓几个月后,因协助帮忙去管理陈云的公司被抓。
“有哪个黑老大被抓了几个月,老二还不跑,堂而皇之地在专案组眼皮底下每天帮老大处理事情的呢?”吴丹红说,“而且还是政法委、公安安排他去处理的,这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陈云家本有八兄弟,原本其四哥、五哥、七哥也同时被抓,为何现在只剩陈云、陈富国在案受审?
“因为只有他们俩比较有钱一点。其他兄弟都没什么钱,所以都剔除出去了,目的性非常明显。以至于案件还没到法院,开远市公安局把陈富国入股的源丹矿业账上的1000多万给划走了。不是冻结,是直接划扣,这不是明火执仗地抢钱吗?”吴丹红律师在法庭上说。
更为诡异的是,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和两高案例都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包括骨干成员)与一般参加者这样的三层次结果,这个案件却只有前两者,而没有“一般参加者”。吴丹红认为,这根本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架构,而更符合扁平式管理的民营企业架构,就是老板和员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余大举是陈云妻子朱涵蕾的妹夫,在2011年6月就从金平绿宝公司离职,与公司再无瓜葛,但是,这次也被并入陈云黑社会性质组织,凑人数、凑罪名。余大举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串通投标罪”等三个罪名,建议量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荣彦参与的打架事件已经在另案中按恶势力犯罪处理,在本案中再次作为黑社会来定性处罚。且戴荣彦在那一案件中作为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被惩处,在这一案件中又成为了黑社会成员,“也就是说一个恶势力的领导兼职成为本案黑社会的成员,这简直就是个笑话!”一名家属说。
黑社会犯罪组织应当是出于犯罪目的、以犯罪为常态常业的非法组织。证明黑社会性质犯罪,必须严格证据,不应当有半点疏忽大意。但是,从庭审情况看,为“证明”涉黑,办案机关却是采取了各种不恰当的方式。
违法降级管辖,违法指定管辖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经济犯罪、集团犯罪应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而本案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集团犯罪的一类,且罪名、案卷之多创下全国之最,理所当然应由红河州公安局管辖,或者由具有管辖权的金平县、蒙自市公安局管辖后认为案情重大,请求红河州公安局管辖。但本案却是由红河州公安局管辖立为“12.20”专案并成立专案组之后,为达到对被告人非法指居、变相羁押之目的,指定下级开远市公安局管辖,属于明显的“违法降级管辖”。
“但开远市公安局管辖后,却又未见任何一名开远市公安局民警侦办,侦办民警均在讯问笔录中称系红河州公安局工作人员,不知道无管辖权的红河州公安局工作人员是如何得到侦查权,如何违法讯问被告人的?如果本案系红河州公安局人员侦办,那就证明他们仅是利用开远市公安局的名义,利用其司法文书,违法办案的恶意更属明显。”
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变相羁押 辩护人列举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后指出,本“12.20专案”专案组驻地就在蒙自市公安局交警队,陈云等20多人在蒙自均有固定住处,也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依法只能监视居住,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案组为了进行变相羁押,方便指供诱供,就伪造异地办案的假象,强行对被告人“指居”。且根据庭审过程公诉机关出示证据以及被告人陈述,可以证实“指居”场所外设公安门岗,内设公安警卫,吃住全部由公安机关提供,对“指居”人员制定了严格的监管制度,作息都受到严格管理。变法定的“监视”为“监管”,变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为“剥夺人身自由”,明显属于在办案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属于典型的变相羁押。
在“指居”期间,多名被告人被“严管”。有的一天坐小矮凳十多个小时;有的不得吃饱饭,到垃圾桶内翻找食物;有的坐了脱肛自己用手往回塞;有的陈述多天不得洗澡、不得换衣服、不得刮胡子。对于被告人的陈述,公诉机关经过调查,却向法庭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公安机关在该期间“无违法事实发生”。
恶意阻挠律师会见,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 辩护人再称,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法“关于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均对律师会见权利做了明确规定。本案办案机关处处以领导批准为准,视法律规定如同虚设、如同儿戏。特别是在全国上下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公然阻挠律师会见,变相剥夺嫌疑人辩护权,让人震惊。庭审中,几乎所有律师都反映警方以各种理由恶意违法阻挠律师会见被告人,律师会见需要公安局领导批准,且会见只能微信视频会见,会见过程警察全程在场,不能沟通案情,否则会被以信号不好为由随时挂断,且时间非常短。多数被告人指居六个月期间仅能会见律师一两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警方平均对被告人讯问达几十次之多,有的甚至上百次。甚至被告人“指居”期满转押到看守所以后,警方仍然以疫情为由,继续用预约、批准、限制时间等方式,恶意限制、阻挠律师会见。
制作海量卷宗,极大浪费司法资源 办案人员使用人海战术,对20余名嫌疑人“指居”,派员全程陪护式监管;熬鹰式、占坑式频繁讯问,对一些问题多次反复地讯问,被告人最低被讯问几十次,陈云被讯问数百次,办案机关制作了海量卷宗,全案近2000本卷宗,不能排除企图拖垮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辩护人,以达到掩盖实质问题,瞒天过海的可能性。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每个被告人仅讯问了几十分钟,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而且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数量庞大的卷宗。图源毛立新微博
罗织罪名、拔高凑数 以公开征集所谓犯罪线索为名,对早已案结事了的治安案件或者民事纠纷重新立刑事案件追诉,把把基于血缘关系、公司层级关系一律作为涉黑的组织特征。鼓动、怂恿所谓“被害人”举报,忽视“被害人”存在的严重过错,在办案过程中谁举报谁有理,谁报案谁有理。对一些欠款不还的老赖包庇纵容,把一些老赖的恶意举报当成犯罪线索进行办理,而将债权人的一些正常维权行为当作犯罪进行打击,甚至把过去十年二十年间发生的早已调解或和解的纠纷案件上纲上线,重新评价。
有的陈年旧案,客观证据已经不存在或很难搜集,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违反人类记忆基本常识,采用指供、诱供、对口型等各种方式,制作大量的虚假言词证据,以达到证据表明上能互相印证的目的。有些民间纠纷,发生时各有过错,时过境迁,哪怕被害人不想追究,也鼓动对方追究,新账旧账一起算。办案人员以各种方式搜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通过大量的虚假言辞证据定案指控,追诉时效都统统不予考虑。本案一号被告人被罗织指控22个罪名,成为全国罪名最多的被告人。
此外,无效、不合法、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被作为定案、量刑的重要依据,也遭到了辩护人的诟病。“报告鉴定人突然不出庭,值得怀疑。”
庭审中,毛立新、吴丹红等辩护人均做了无罪辩护,认为该案并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四大特征,是“制造”出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违法指居期间,公安机关肆无忌惮进行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陈云被殴打、打骂、刑讯逼供的事实,因有云南省公安厅的侦办证据,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并对刑讯逼供人员作出了处理。在庭审过程中,全案十几名被告人指控公安人员存在各种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情形,且指控能够相互印证,显属客观事实,特别是有七十岁的患癌老人因为每天坐小板凳十几个小时导致“脱肛”把肠子坐出来后又自行塞回去的情形,引起旁听人员及辩护人的强烈反感。
“刑讯逼供的事实可谓铁证如山,但公诉机关拒不认可,也拒绝提供指居期间的生活视频,显然属于不公正的违法办案。”
“他们进入看守所后,侦查人员为巩固讯问成果,会将他们在指居期间遭受刑讯逼供、威胁后被迫作出的相关供述,重新讯问并制作大量讯问笔录。”毛立新称,“熊道兴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威胁说如果他敢在法庭翻供,就要让他‘好看’。”
红河州中院。巫英蛟 摄
除了刑讯逼供,该案被指还存在大量诱供行为。例如,
被告人秦刚、李阳凯、谢忠勇均称在接受讯问之前,侦查人员会在指定居所将相关材料交给他们,并将所谓的“事实”告知他们。需按照侦查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陈述,直至其满意,才将他们带至办案中心制作讯问笔录。
被告人秦刚当庭表示,他所供述的第二起虚假诉讼的情况,系侦查人员边拿材料给自己看,边在一旁诱导;被告人李阳凯当庭表示,他根本不认识周凡皓,他所供述的高利转贷周凡皓的情况,系在指居场所演练好之后作出的;被告人谢忠勇当庭表示,侦查人员在指居场所就要求其说自己是受陈云安排管理炸药的,爆炸发生后陈云安排自己做虚假陈述;被告人余大举供认打架前一天晚上陈云等人在宾馆商议此事,但余大举当庭予以澄清:这是侦查人员告诉自己的,侦查人员还声称,代荣海、陈云他们都认了,如果自己不认就将这件事全部推到自己身上……
毛立新认为,正是因为侦查人员实施了上述大量违法办案、非法讯问行为,导致本案嫌疑人供述被大面积、严重污染。嫌疑人被逼迫、诱导,作出大量虚假供述。
“全国都在讲营商环境,在讲疫情后重振经济,可现在某些地方还在为了完成政治目标杀鸡取卵,打击和迫害民营企业,搞得人人自危。”吴丹红说,“多少曾经活跃的民营企业家,现在只想着移民而不是进行生产和投资,因为太没有安全感了。”
陈云等人的家属称,八十七天的法庭审理,公诉机关仍然坚持以未经法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有关“‘指居’期间大量的供述不客观、取证不合法”的质证意见,公诉机关完全不予理会,提出不可理喻的“量刑建议”,让人感到漠视案件客观真实、漠视法律规定的执着和不管死活的冷漠。
“案件存在的大量的程序违法、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凑数将明显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指控为犯罪,将普通犯罪拔高为黑社会犯罪等等做法,证明不了黑社会。”一名辩护人认为,如果仅为了“站位”,也有诸多的不应该。因为,在司法领域“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依法办案”,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无罪之人不受非法追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最大的讲政治,最大的“保持一致”,最大的“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