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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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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翼行天下 一生守护”慈善项目捐赠仪式圆满举行!
何炅突然高调官宣喜讯,网友恭喜:30年了,终于等到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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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关键是谁是法,谁是不法?
Original
吴老丝
天下说法
2024-09-15
往年此时,可能我在忙着拜年,今年春节病倒,反而给了我更多时间,整理思绪。《
可惜只能在电影院见到如此客观公正的检察官
》其实代表了我对公平正义的殷切希望,《
办案人员不知道办的是别人的人生吗?
》是对那句耳熟能详的口号的反问,他们知道,关键词其实是“别人的”。其实,两篇文章都提到的电影《第二十条》,最高检公号都在推,我仍没有去看的欲望,因为这种电影对于我们而言,太多槽点,原本应有的感动可能会化为反感,辜负了张艺谋大导演的初衷也不好。他选的这个题材,已经是冷饭热炒,本就是最高检定调的内容,对法律人来说毫无价值。谁不知道“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啊,关键是
谁是法,谁是不法?
那成千上万个本该定正当防卫的案件,因为实践中过于严苛的认定规定,最后被定故意伤害等罪名的被告人,他们没有于海龙幸运,被认定了“不法”。对方都已经停止不法侵害了,你还要继续打他,你这就不是见义勇为,是故意伤害了!你这个就是不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熟悉的逻辑,不就是韩明检察官此前一贯的思维吗?在听证会上,有检察官举出的过去此种情形,都是定的故意伤害,不正好说明他们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吗?没有任何一位检察官说,我要保护“不法”,他当然会说要惩罚“不法”,关键是,谁是不法?没有超级舆情,当年的于海龙就是“不法”。
我昨天举的例子,男主的行为是“不法”吗?两情相悦,情到深处,在女方的同意甚至主动下,发生了性关系,他怎么会自认为自己当初的行为是“不法”?如果男女之间的相处,每一步都要拿出小本本,请求女方的书面同意,恐怕人类至今也没法在繁衍后代上有所作为。但是,警察蜀黍肯定不会承认自己错了。检察官起诉,也是认为男主的行为是“不法”,尽管女方不想追究,但人都抓了,关也关了,这么大动干戈,怎么可能女方绝食抗议就让他无罪呢?法不应向不法让步,起诉的就是“不法”,判的就是“不法”!不惜任何代价,哪怕你就是那个代价!
所以,当事人其实根本判断不了,什么是“法”,什么是“不法”。他们也没有权判断,这个权实际上是事后判断权,在办案人员手上。
他们认为你是法,你就是法,你是不法,那就是不法!
刘某民间放贷,借款人跟他白纸黑字签下协议,利息多少,什么时候还。时间到了,借款人说没钱不还,还躲着不想被债权人找到。刘某就叫自己的兄弟去找借款人,让对方还钱。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行为是“法”,还是“不法”呢?以前人们总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然是老赖“不法”啊。现在颠倒过来了,人家是凭实力借的,凭什么还钱啊?你去讨债,那就等着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催讨非法债务罪等等一系列罪名吧,搞不好附赠一顶涉黑涉恶帽子。那你们说,谁应该向谁让步呢?
某施工项目,多年来遭遇村民阻工,三汇房产拿到施工许可证后,在政府的允许下进场施工,仍遭遇村民大规模阻工。于是,施工人员组成人墙,不让村民冲进去。现场所见,村民一直在朝着施工人员推搡、扬沙子、扔石子,甚至殴打工人。警方出警,抓了几个闹事的村民。过了多年以后,扫黑除恶一来,这起案件变成了三汇房产的重大罪名之一:聚众斗殴。公诉机关认为,这是三汇房产有组织地让施工人员去聚众斗殴,造成了村民的巨大损害。你们说,整个事件中,谁是“不法”呢?当初施工人员自认为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啊,怎么现在自己变成了“不法”之徒了呢?
内蒙古老刑警邢某也想不明白,当年自己身穿警服追缉逃犯,被逃犯刺中背部,负伤的情形下,他为了不让逃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更大伤害,没有放弃,继续追击。逃犯多次驾车冲撞、以刀捅刺的前提下,他开枪打中了对方腰部,致使其弃车逃窜,两天后因躲藏太久未及时救治死亡。明明组织上认定的是正当防卫,怎么二十年多年后又翻出来定他故意杀人呢?自己践行的正好是“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最高检怎么就核准追诉他呢?这“法”与“不法”之间,怎么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呢?
所以不要光看官方的宣传口号,要看口号背后到底在保护谁,这个“不法”是谁定义的?二十多年前,内蒙古公安系统认定邢某案中的死者是“亡命之徒”,公安人员把他击毙是正义之举,红头文件认定邢某是正当防卫,给他充分的荣誉。现在摇身一变,当年那个劣迹斑斑的拿着刀捅伤我干警的服刑犯成了“受害人”,不顾自身安危英勇追缉的人民警察成了“杀人犯”?这个“法”与“不法”是某些办案人员手上的橡皮泥吗?人民警察应该向正在行凶的歹徒让步?最高检的核准追诉不是打了自己的脸吗?
每次正当防卫的辩护,我都全情投入,声情并茂,说得根本不亚于雷佳音扮演的韩明检察官。他说的那些词,本来就是辩护律师的意见,甚至很多刑辩律师说得比他更好。“法不应向不法让步”,这句口号体现在司法中了吗?我在乌兰察布中院的庭审中,也是这么跟法官说的,邢某作为人民警察,追究逃犯是他的职责所在,在被歹徒刺中后,对方仍未放弃行凶的情形下,造成对方伤亡,是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无罪。可是,在所有人都认为邢某无罪之际,法院判的竟然是无期徒刑!
你让老刑警以及他的家属,乃至我们辩护人,怎么对法治不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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