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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发现贪官不敢举报?国家给你撑腰丨铅山粮食局原局长收17500元“感谢费”

2016-04-09 人民网江西频道


铅山粮食局原局长收17500元“感谢费”

上饶通报5起腐败案例


        4月8日,记者从中共上饶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饶市监察局网站获悉,上饶市日前通报铅山县粮食局原局长倪志立帮助他人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等5起近期查处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据了解,这5起案例分别是:


        铅山县粮食局原局长倪志立帮助他人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金问题。倪志立在担任铅山县新滩乡副书记期间,帮助新滩乡江家村村民组长江光学以个人名义将江家自然村71.6亩集体林地申报退耕还林项目,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58354元。事后,倪志立收受江光学所送17500元感谢费。


        倪志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江光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相关违纪所得上缴财政。


        弋阳县湾里乡庙前村村干部葛福林、舒昌华、黄桂珠、李孝元等人骗取国家粮补资金问题。葛福林、舒昌华、黄桂珠、李孝元在湾里乡庙前村任职期间,共同商量每人虚报10亩水稻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种粮补贴资金作为“福利”发放,每人分得6960元。


        葛福林、舒昌华、黄桂珠、李孝元等4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丰区大南镇民政所原副所长兼大南镇茭塘村第一支书朱新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问题。朱新荣在大南镇茭塘村任职期间,编造虚假项目资料,套取区民政局移民办下拨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44.6万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支付茭塘村来客招待、购买土特产等费用以及其自己经营的马家柚基地建设。


        朱新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德兴市花桥镇园林居委会原主任胡文彬,委员夏水兰私分茅桥道路工程移民资金问题。胡文彬、夏水兰在花桥镇园林居委会任职期间,将茅桥道路工程移民资金6万元予以私分,其中胡文彬分得4.4万元,夏水兰分得1.6万元。


        夏水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胡文彬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鄱阳县柘港乡潼丰村委会委员倪方明套取低保金问题。2012年,时任村干部的倪方明认为村干部工资低,与三名村民小组长(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共同商量占用村里一个低保名额套取国家低保资金2000元,每人分得500元。


        倪方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发现贪官不敢举报?国家给你撑腰

不用怕,还有奖!

  查处职务犯罪,群众举报是发现线索、寻找证明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中,发现了贪官,群众却不一定敢举报:举报内容可能会被泄露,被举报人可能会打击报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咋办?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显是要给大家撑腰:大胆举报不用怕,举报有功还有奖!


1、不怕泄密:要求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实名举报者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


  怎么保密?《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


  具体包括: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


  《规定》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2、不怕打击报复: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现实中,被举报人总是会想方设法找出举报人,试图进行打击报复。他们可能并不会直接侵犯举报人人身、财产,而是通过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方式,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


  此类报复往往难以认定,不少举报者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


  不用怕,《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规定以下这十类行为都是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这下让人心里更有底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


  (三)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四)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五)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


  (八)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


  (九)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


  (十)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不怕人身威胁:保护措施会进一步细化



  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


  就此,《规定》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规定》特别指出,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此外,《规定》还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鼓起勇气举报却没回报?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金不设上限


  适度的奖励在激发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规定》明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除了鼓励个人举报之外,单位举报有功的,也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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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中国江西网

责编丨艾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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