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耳光馄饨"案落锤 恶意抢注有用吗?
"打耳光也不放手"的耳光馄饨,由弄堂小吃发展而来,是不少上海人熟悉的馄饨品牌。与南翔商标权纠纷一样,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市场上有两家"耳光"馄饨共存,让消费者难辨真假。但与此前两家"南翔"都有商标权不同的是,"耳光馄饨"的商标权持有者是恶意抢注的"后来者"。那么,没有及时注册商标的最初经营者,他的权益能得到法律保护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此案二审宣判。
潘南云与其姐潘国仙是 原肇周路弄堂小吃"耳光馄饨"的经营者。创始于1997年,从摆地摊开始,耳光馄饨逐渐在上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016年,苦心经营20年的潘家姐弟决定成立一家公司,但此时却发现,自己的"耳光馄饨"商标,已被他人注册。
潘南云告诉记者,当时的心情十分"心疼",只能先注册 "肇周耳光馄饨"。
原来,2012年起,王某担任唯一股东的美亚公司开始注册一系列包含"耳光"字样的商标,该行为经过一审法院认定,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经美亚公司授权,再高公司也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耳光馄饨"进行招商加盟,构成仿冒。
原告的代理律师马远超说,原告其实在先使用了"耳光"这个品牌,但因为疏忽没有及早地去注册这个商标,而被被告抢注。被告注册和使用这个商标,恶意显著,因为它还去注册了,含有原告起源地"肇周路"的商标,很明显指向了原告方的品牌。
被告门店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仿冒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200万元。王某和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耳光馄饨是曾是路边小吃,但不能因未办理相关证照就否定经营者因使用相关标识而产生的权益。上诉人的抢注和使用商标经营行为,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共同侵权。故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解读,表面上被告是申请了一个注册商标,实际上注册行为本身恶意的,是一个不诚实的行为,也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这种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二审判决,原"耳光馄饨"经营者潘南云称,感谢法律的公正,给了他一个公道。未来的经营中,除了更加珍惜这个品牌,他们也会更注重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记者获悉,目前,国家商标局已宣告美亚公司核心涉案商标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国家商标局的无效决定,美亚公司不服提起的二审行政诉讼正在审理中。而原"耳光馄饨"经营者的相关商标已注册成功。
作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赵沁蓝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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