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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N年后取车?修车铺:先把修理费结了

张海、史维 案件聚焦 2022-05-15


车主将宝马车送修
却在长达两年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
汽车修理店也很无奈
车主修车不付修理费,只能扣车

那么,修理店是否有权扣留宝马车并要求车主支付保管费用而车主又是否有权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呢?



案情回顾




杨女士、赵先生曾是夫妻,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2017年8月,宝马车发生故障,赵先生来到朋友小吴经营的汽车修理店进行检修。同年10月,车辆再次发生故障,赵先生再次将车辆送去维修。此后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要求取回车辆,均未果。2018年1月杨女士与赵先生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此后,杨女士曾两次报警,均未能取回车辆,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于是杨女士、赵先生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汽车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使用费13.9万元。


法庭上,杨女士和赵先生称,

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违章,说明汽车修理店未妥善保管,一直在使用车辆,理应支付使用费。

修理店辩称,

杨女士与赵先生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2017年10月,赵先生称车辆有新的故障,且车辆上有抵押,希望修理店能帮忙处理(拆卸GPS装置)。第二次维修完毕后,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先生。后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称车辆归其所有,但也拒绝支付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均未支付修理费的前提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寻找车位,因此产生违章记录与车辆保管费。


为此,修理店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杨女士、赵先生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按每天10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和营业损失,若两人不能按期付款,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并对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有三个争议焦点:1、修理店是否有权对系争车辆行使留置权;2、杨女士、赵先生两人主张的车辆使用费是否有法律依据;3、宝马车留置期间的费用是否应由杨女士、赵先生承担。


首先,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实质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范畴。审理中,法庭组织双方到车辆保管现场进行了查勘,根据《汽车美容养护中心(施工单)》,车辆已完成施工单所列修理项目,赵先生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维修费1.1万余元,故杨女士、赵先生应支付相应修理费用。杨女士虽两次报警要求取回车辆,但也从未支付过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先生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店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其次,如前所述,修理店占有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而非与杨女士、赵先生达成使用车辆的合意。杨女士、赵先生仅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主张修理店在实际使用车辆,不足为凭,故两原告要求修理店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店留置车辆的根本原因在于杨女士、赵先生未能支付修理费,而车辆保管期间的保管费用为修理店停放该车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修理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范围,应当由债务人杨女士、赵先生承担。结合修理店提供的支付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合理范围内的保管费用。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判决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每日40元计算的保管费用。


法官说法


对于留置权的概念大家可能并不陌生,留置权在注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运用也是很常见的。在日常生活中,车辆已经走进千家万户,车辆的价值少则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修理店在“扣车”维权的情况下,要准确理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自身权益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留置权是什么?


所谓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判断是否能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关键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若行使留置权,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行使对象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尤其注意,如果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占有管控的财产扣留,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例如债权人在路边发现停着一辆债务人的汽车,未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将汽车拖走,即为侵权行为。


第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例如,若李四曾欠修理店老板借款未还,老板因此扣留了李四的车,以迫使李四还款,就是违法侵权的行为,而并非在行使留置权。因为借款关系与基于修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行使留置权时需注意哪些方面?


在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我们在行使权利时还需注意方式和手段的正确性。


第一,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张三受李四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李四未支付张三运输费,张三便可以留置李四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张三只能在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但如果留置财产类似于车辆等为不可分物,由于无法分割或即使分割也会减损其价值,则不适用该规定。


第二,留置权人在扣留债务人财产后需与债务人预定债务履行期限,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第三,留置权人应当按照留置物保全完好、功能无损的要求,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因留置权人主观的疏忽、怠慢而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因此支出的必要保管费用,也应由债务人承担,本案中,因杨女士与赵先生拒付修理费导致修理店不得不四处寻找场地保管该车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由两原告一并承担。




稿件来源:虹口法院

END

小编丨郭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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