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法师|打错官司,离婚不离家的儿媳面临钱房两空
前两天,我们《法治特勤组》栏目报道了一个动迁征收引发的家庭矛盾:夏女士20多年前来到上海,嫁进婆家,一直住在公婆蒋老夫妇的私房里。可是,去年房子动迁,公婆却表示,旧改征收款中没有她的份儿。更何况,早在2010年,夏女士就已经和丈夫离了婚。
原来,夏女士婚后添了个女儿,一家三口和公婆生活在蒋家老宅。不过让人意料不到的是,在2000年,女儿刚满3岁时,夏女士的丈夫突然离家出走,失踪前,还欠了一身外债。
2010年,失踪十年的丈夫蒋先生突然回到上海,坚持要与夏女士离婚。为了摆脱讨债公司,夏女士最终同意离婚。离婚后,蒋先生又再次失踪,而夏女士和女儿则一直居住在蒋家老宅,直到这次房屋动迁,此时蒋先生又出现了,他和夏女士一样,要求分割旧改征收款。
因为无法对征收款的归属达成一致,夏女士与前夫蒋先生,再加上他们的女儿,这昔日的一家三口,将房屋的所有权人蒋老夫妇告上了法庭。
让夏女士等人没想到的是,因为这套房子属于私房,登记的权利人是蒋老夫妇,所以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夏女士等三人,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
【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规定主张其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也就是说,虽然夏女士母女属于房屋使用人,但是除非征收部门将夏女士等明确列为被安置人,不然他们就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资格来分割征收补偿款。
可能对于夏女士的前夫蒋先生来说,从2003年起,他就已经不再居住在这套属于父母的房子里,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那么难以接受。但是,这对夏女士母女来说,却是无法接受的结果,这里原本是她们长久以来的居住地,一动迁,怎么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呢?
其实,焦焦觉得吧,夏女士母女,打官司的时候,诉讼目标就错了。
同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护】这一段里,还有一个说法:
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的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
也就是说,夏女士母女可以基于原本的居住使用,要求行使居住权。
当然,因为夏女士已经离婚,原本因为婚姻关系而取得的居住权还能不能进行主张,夏女士的女儿也已经成年,原本基于抚养关系取得的居住使用关系还能不能平移,那就只能在两人提起诉讼之后,由法院进行公正的评判了。
2021/4/11 本期老法师
沈雪颖
《案件聚焦》主编
END
作者丨沈雪颖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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