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拆除家门口垃圾站 | 法院:需合理容忍
之前,青小法分享过一则《垃圾房建在自家隔壁,业主能否起诉拆除?》的案例,因物业公司及业委会未举证证明建造垃圾房前已征询全体业主意见,且垃圾房距离涉诉业主的房屋窗户仅2.2米,已实质影响该业主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判决拆除垃圾房。
今天,青小法再和大家分享一则业主诉请要求转移垃圾定时投放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却未予支持。原因何在?
随着上海市垃圾分类政策全面铺开落实,陆先生所住小区也设置了垃圾分类投放点。但陆先生的烦恼却随之而来,因为陆先生家住一楼,而投放点刚巧被选址在自家所属的14幢楼对面,严重影响其全家的正常生活。
无意间,陆先生翻阅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现小区内441号房屋的规划用途系生化垃圾处理站。故陆先生以物业公司违反规划用途,且气味污染、光照污染、噪音污染等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陆先生认为
2019年6月,物业公司在自家所属的14幢楼对面摆放了多只垃圾桶,用于放置居民生活垃圾,蚊蝇漫天、臭气冲天。小区现有规划已设置并建造了用于投放居民生活垃圾场所及设施,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划用途设置垃圾桶,给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诉请要求物业公司移除现有垃圾投放点,改设于441号房屋。
物业公司辩称
不同意陆先生的诉讼请求。441号房屋规划用途系生化垃圾处理站,即收集残余垃圾、分解有机物质,而非垃圾分类投放点。且441号房屋距离最近业主仅10米,房屋较小,投放垃圾不方便。经全体业主征询、投票,选定现有位置作为垃圾投放点。物业公司不是决策者,只是执行人,其主体不适格。
➤ 案件审判
审理中,法院至现场勘查:现有垃圾投放点与14号楼最近业主距离25米,441号房屋与最近业主距离9米。
法院认为,陆先生所住小区系通过一定流程确定目前点位作为垃圾分类投放点。陆先生主张目前垃圾投放点距离其楼栋较近,产生气味、噪音和光照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并未予以充分举证。综上,对于陆先生的诉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垃圾分类投放政策推进过程中,部分业主反映垃圾投放点位置侵害其利益,引发一定社会关注。目前尚无对垃圾分类投放点位选择、设置流程的法律规制,采用何种方式及流程确保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均系值得研讨的前沿问题。民法总则及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系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与时俱进的立法考量。
本案积极贯彻民事活动中的合理原则、绿色原则,把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边界,倡导业主在保护私益的同时,对公共利益保护、绿色原则落实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容忍义务,进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合理维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ND
小编丨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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