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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打出手,扰乱法庭秩序?罚,绝不姑息!

案件聚焦 2022-05-15


本是家庭内部矛盾却将情绪带到了法庭上近日,上海虹口法院一起案件庭审结束时被告及其旁听家属一时情绪上头竟无视法庭纪律,当庭殴打原告结果闹事者被严肃批评教育也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ANQING案情简要
情绪失控,法庭里大打出手日前,虹口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外孙女小张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后将户口落在了姥姥的老房子里。2020年,老房子动迁,按照政策,小张可以分得一笔补偿利益,然而,姥姥病重,几个舅舅、小姨与外孙女小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始终意见不一,于是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分割80万元征收补偿利益。


审理中,考虑到维护家庭和谐和亲情,法官耐心地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小张分得老房征收补偿款65万元,并不再主张其他任何征收补偿利益。


就在庭审结束,双方签署调解笔录后,被告张阿伯(小张的舅舅)及旁听的张阿姨(小张的小姨)因家庭矛盾,在法庭里与小张及坐在旁听席的小张妈妈起了争执。起初,经法官劝说,两人离开法庭。



很快,张阿伯和张阿姨再次返回法庭,此时张阿姨情绪已经失控,不顾审判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反复劝阻,多次辱骂小张和小张妈妈,并动手打人。紧接着,张阿伯跨越、踩踏旁听座位,拿起随身携带的背包对小张和小张妈妈的头部进行殴打,哄闹法庭。随后,闹事的两人被法警带离法庭。
张阿伯和张阿姨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危及法庭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虹口法院对张阿伯和张阿姨作出了各罚款5000元的决定。



事后,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两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手写了具结悔过书。“我深刻认识到当天的行为是错误的,法庭是庄严的,家庭内部再有矛盾,我也不应该采取过激、打人的行为,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闹事方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


一些语重心长的话

在本案中,由于家庭内部矛盾,被告及家属在法庭上大打出手,既伤了亲情,又为自己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买单,可谓是得不偿失。


每一名当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时,都应当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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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END

小编丨施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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