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打出手,扰乱法庭秩序?罚,绝不姑息!
情绪失控,法庭里大打出手日前,虹口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外孙女小张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后将户口落在了姥姥的老房子里。2020年,老房子动迁,按照政策,小张可以分得一笔补偿利益,然而,姥姥病重,几个舅舅、小姨与外孙女小张对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始终意见不一,于是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分割80万元征收补偿利益。
很快,张阿伯和张阿姨再次返回法庭,此时张阿姨情绪已经失控,不顾审判人员和安保人员的反复劝阻,多次辱骂小张和小张妈妈,并动手打人。紧接着,张阿伯跨越、踩踏旁听座位,拿起随身携带的背包对小张和小张妈妈的头部进行殴打,哄闹法庭。随后,闹事的两人被法警带离法庭。
张阿伯和张阿姨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危及法庭安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虹口法院对张阿伯和张阿姨作出了各罚款5000元的决定。
事后,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两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手写了具结悔过书。“我深刻认识到当天的行为是错误的,法庭是庄严的,家庭内部再有矛盾,我也不应该采取过激、打人的行为,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闹事方向法院递交具结悔过书)
在本案中,由于家庭内部矛盾,被告及家属在法庭上大打出手,既伤了亲情,又为自己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买单,可谓是得不偿失。
每一名当事人或案外人到法庭参加诉讼时,都应当遵守人民法庭工作秩序,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法庭神圣、肃穆而庄严,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N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
END
小编丨施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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