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司法保护,上海模式护佑“夕阳红”
市检察院:发布《上海检察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自2009 年起,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老年人犯罪案件专业化办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老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已形成了“捕、诉、监、防、研”五位一体的“上海模式”,在司法保护、打击惩处、犯罪预防、综合治理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今年2月,上海检察机关老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工作被纳入“2021年法治为民办实事十大市级重点项目”。在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上海检察机关召开《上海检察老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
根据白皮书公布的数据来看,近三年上海市老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趋于平稳,约占刑事犯罪案件总人数的5%。为进一步落实涉老年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机制,上海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等办案模式,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2019年1月至今,上海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老年人犯罪案件3116件3896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5106件6337人,不批准逮捕797件923人,不起诉761件818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23.9%和12.7%。
依法从宽并非放任放纵,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分析案件背后原因,由专业化办案组针对涉案老人特点开展追赃挽损、刑事和解、教育引导等工作。如对部分因心理健康问题“屡判屡犯”的涉案老人,启动“疗愈式”心理干预工作机制,助其解开“心结”;对因缺乏家庭关爱诱发心理问题,从而导致犯罪的涉案老人,要求其成年子女、亲属、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或调查,帮助其更好接受矫正,顺利回归家庭;对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
静安法院:老年人活动组织者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风险
年过六旬的卜某是旅游协会所属团体的会员,在敬老院进行慰问演出过程中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卜某遂将旅游协会、敬老院、敬老院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认为三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仅向会员发送给慰问表演的通知,卜某等志愿者的表演活动具有自发性;而街道办事处对敬老院不实施经营管理,难以认定旅游协会和街道是演出活动的组织者,因此两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多名证人证言均证明,表演场地湿滑以及卜某穿着鞋底磨平的舞鞋表演的事实。敬老院作为表演场地的管理人,在雨天未及时清除地面积水,是导致卜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卜某自身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摔倒受伤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敬老院承担60%的责任,卜某本人承担40%的责任。
随着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范围不断扩展,除上述纠纷外,老年人在跳广场舞、饭店就餐、外出旅游等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那么,发生这类意外,老年人该如何维权?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又该如何合理地承担责任呢?
静安法院涉老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孙亦玢告诉记者,生活中有些老年人认为,发生摔倒等意外,就应由公共场所管理者百分百赔偿损失。但其实,不少案件中,老年人自身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比如没有注意到明显的障碍物、明显的地面湿滑等等。根据过失相抵原则,老年人可能也要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老年人外出应留心公共场所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评估风险,量力而行。
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等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无限度扩张,而是界定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比如,经营管理者应该在地面湿滑、台阶过高等处摆放警示标志,加装扶手等助老设施,及时打扫和清理地面,消除安全隐患;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则应充分考虑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合理设置环节,充分准备场所安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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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刘晨、张帼霞
小编丨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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