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放高利贷不能定罪?现在能了
2019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放高利贷"行为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今天下午,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海首例高利放贷非法经营案,首次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名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高某与何某,租下在静安区北京西路某大厦一间商铺,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高利贷。经审计,今年3月到5月间,两被告 通过"中介"寻找借款人,向200多名不特定对象 累计出借资金500多万元,并收取300%到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
据被告人何某当庭供述,如果借3万出去,他们会根据借款人收入状况不同,约定不同的利率,比如要求还4万、有的5万,也有6万。
以往,没有暴力催收等伴随行为的单纯放高利贷行为,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两高、两部2019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金浩介绍,相关行为入刑要超过36%的年利息,而经常性放贷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而情节严重,则指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80万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等情况。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在3个月中,向200多名不特定对象,累计出借500多万元,已完全符合了相关的法定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由于司法机关介入及时,尚未出现暴力催收等非法行为。而相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司法机关解读,正是由于放高利贷行为,容易诱发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类型的案件,将"放高利贷"行为入刑,也体现了对此类严重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震慑。
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审判长龚雯解读,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预防一些可能发生的重大社会安全隐患。金浩检察官则认为,加大了对高利贷的打击,也防止了套路贷的滋生。
静安法院今天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ND
记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刘晨
视频丨冯家琳
往期推荐
▲ 点击查看原文
▲ 点击查看原文
▲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