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 医院要担责吗?
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事故,人们常常会认为"何地发生伤亡,何地就应赔偿",但这种"约定俗成"的赔偿规则,却很可能不合理地加重了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日前,就有一位抑郁症患者,因自杀入院,抢救成功后,却再次在医院自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那么医院是否就当然地应承担责任呢?
小芳是一位抑郁症患者,因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后,从ICU转入普通病房。
而当晚 10时到11时许,小芳两次走出病房,徘徊后进入安全通道,第二次后未见回来。午夜,陪护小芳的丈夫被医护人员叫醒,经过各方一番寻找,最终在住院大楼前 发现了已身亡的小芳。经警方确认,小芳死亡原因为高坠,事发地推测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之后,家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小芳因割腕来院治疗,情况特殊,医院在护理看护上应更严谨细致,但在小芳转入普通病房后,医院未做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对于小芳死亡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死亡是小芳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有绝大部分的过错,酌定医院承担15%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二审期间,法官一行到医院现场勘查。调查发现,事发地墙面的两扇玻璃窗,都装有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厘米。
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赵霏告诉记者,死者家属透露,入院时死者身高169,体重只有97、98斤,非常瘦弱,因此法院推测,只可能通过死者自主地爬出去,才能实现追求死亡的结果。
审法院认为,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 意外滑落,可见小芳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而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额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窗户限位器、护栏等设施,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此外,医院也对小芳实施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芳丈夫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
赵霏法官说,本案中,家属相对医院更了解患者的情况,他对于死者的看护义务,其实是主要的,而医院是辅助的。而不同的公共场所,所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不同,我们不能用精神专科医院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护理的标准,来苛求一家综合医院。
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 驳回小芳家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予以准许。
END
记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施亚娟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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