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名下保单能成为强制执行对象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嘉定法院 Author 吴晓丽
截至今日,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逾716万,每一个失信被执行人背后都有一双渴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的眼睛。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院强制执行工作除了沿用传统的查冻扣措施,还需主动适应经济新态势,创新执行措施,实现强制执行“常规化套餐”与“个性化定制”相结合,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为兄弟两肋插刀,兄弟却过河拆桥
刘某与张某是结识多年的好朋友,几年前,张某以做小生意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刘某虽然存款无几,但一听到张某需要钱立马向亲戚朋友凑集20万元交给他。还款期过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予还款。刘某因无力应对亲戚朋友的追讨与责问,一纸诉状将张某告至法院。经我院依法调解,张某同意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谁曾想,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且态度愈加蛮横,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12月份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我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同时,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赴被执行人住所均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工作无法取得进展。随后,执行法官再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六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身份购买购买人身保险,查询结果反馈,保险单现金价值共约15余万元。
执行保险是否可行?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法曾在裁判案例中确认,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理财方式,因此保险单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对象。《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金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归属于投保人。
在本案之前,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亦扣划过被执行人保险单现金价值,但因无明确操作规范可供参循,一般需由两名执行人员亲自赶赴保险公司、沟通相关情况、制作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一份保险,往往需要一个多月甚至更久,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大大降低了人民法院执行效率、妨碍了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上海高院与险企建立协助机制
执行保单更顺畅
2021年11月份,经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协调,上海高院与本市八大险企建立联络机制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可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控制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
本案执行法官依托前述联络机制,核查总对总系统反馈的保险信息、通过联络名单联系对应保险公司的相关业务人员、制作并邮寄执行文书、待15天赎买期届满后即扣划相应保险款项——一整套执行行动一气呵成,简捷又高效。最终,六家保险公司将剩余保单现金价值汇至法院账户。
人身保险不是转移财产的“避风港”,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转换成购买保险的形式也并非买到规避执行的“钞能力”,上海高院与险企建立协助机制,顺畅对被执行人人身保险执行渠道,对于打击被执行人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有重要意义。
END
来源丨上海嘉定法院
小编丨俞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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