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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丨氪金大佬弃坑贱卖游戏账号,过错该如何认定?

案件聚焦 2022-05-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嘉定法院 Author 孙心元

80后青年男子王某玩某款手机网络游戏2年,充值人民币近30万元,后因游戏账号被变更至他人名下,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游戏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充值费用。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审结了上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7年初

原告王某用其手机号实名注册了被告上海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国产动画片题材的手机网络游戏账号,并开始体验游戏内容。因感觉游戏内容丰富、有趣,便一直游玩至2019年3月。期间,王某为提升游戏角色的战斗力至全服前几名,累计充值近30万元购买游戏币并已使用完毕。

2019年4月初

王某以6,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游戏账号出售给网络游戏玩家第三人孙某,并将游戏账号的相关注册信息交付孙某。


此后,上海某网络公司根据孙某提供的注册信息、充值记录等相关材料将上述游戏账号的实名认证身份信息变更至孙某名下。


同月中旬,王某将6,000元退回孙某,但孙某未将游戏账号退还王某。



涉案游戏服务协议第三章约定“平台从未授权用户从任何第三方通过购买、接受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本平台账号,亦未授权用户将平台账号转让或出借,因实施前述行为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均由用户承担。”2020年11月,王某以上海某网络公司将游戏账号擅自变更至他人名下为由诉至上海嘉定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网络公司退还充值费用,王某认为其与孙某间的经济往来6,000元,仅系孙某体验其游戏账号的保证金,其未出售涉案游戏账号。


上海某网络公司则认为

涉案游戏角色内的游戏币已使用完毕,其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游戏服务,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其无法提供涉案游戏账号自注册至今的实名认证身份信息记录,即便被告存在过错,也应在6,000元范围之内。


第三人孙某认为

涉案游戏账号系其自其他游戏玩家处购买,现已不再使用。


经依法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涉案游戏账号已变更至第三人孙某名下,王某已丧失控制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与上海某网络公司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违反了其与上海某网络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不得出售游戏账号的平台规定,私自将游戏账号以6,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导致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上海某网络公司亦未能遵守其公司拟定的平台规定,对王某与孙某间的交易进行擅自评判,并将游戏账号变更至孙某名下,且该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游戏账号实名认证记录,对游戏管理存在较大纰漏,亦过错明显。最终,考虑到王某诉称的近30万元充值钱款已购买了游戏币,相应的游戏币也已使用完毕,王某已享受了2年时间的相应游戏体验,故不能以充值金额确定王某的损失金额,结合本案的交易情况及王某与上海某网络公司的过错情况,法院依法判决由上海某网络公司赔偿王某损失4,200元。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稿件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赵沁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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