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 约定200万只卖出8万 直播带货"翻车"谁之过?
直播带货行业眼下正蓬勃发展,不少商家为了提升销量往往向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支付不菲的费用,邀请流量主播甚至明星,造势带货。但动辄百万的主播专场费 却不一定能带来更多的销售量。当约定的销量没能实现时,双方可能就会发生纠纷。上海普陀法院数智金融巡回法庭昨天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主营家居用品的内野公司与某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约定,由其在抖音平台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后内野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直播服务机构承诺完成销售额200万元,若未完成,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费用。
直播中,直播服务机构推荐的两位主播负责带货,某明星作为嘉宾进入直播间助力销售,最终确认的销售金额仅为87000多元,与约定的200万元相去甚远。按照约定的计算公式,直播服务机构应向家居用品商退还95万余元。但之后,双方多次协商,直播服务机构只返还了20万元,就未再返还剩余费用。于是,内野公司将其起诉至普陀法院。
庭审中,对于直播间"明星导师"助攻的时间,双方存在争议。
被告一方表示,明星进行"导师助攻"30分钟以上。而原告一方则表示,某明星到两个直播间各来了一次,持续时间约五分钟。
此外,被告一方辩称,直播未完成销售目标,有原告的过错。“直播当天,原告的商品存在无库存、下架,以及违禁语被处罚,这几种状态 ,大约持续有4个小时。另外原告链接的商品,只开通了支付宝结算,没有开通微信结算,这也影响了当天的销售。”
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抖音平台运营方也确认,因为主播 使用"全网再也找不到这个价格了"等广告禁用词、宣传商品已获专利却未展示专利信息等原因,数次处以警告、下架违规商品等处罚。
那么,对于主播用语的培训审核、备货状态、支付方式等直播配合工作,该由哪方负责呢?法院审理认为,主播违规,平台处罚的是直播间运营方,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因此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此外,作为专业的直播服务机构,他们还应履行告知提示、培训指导等义务。
普陀法院商事庭庭长蒋浩表示,被告认为在支付方式上,原告没有多开通。但这应由被告方起到告知提示义务。原告是第一次参与直播带货,而被告方是比较专业的直播带货的服务机构。此外,被告还应尽到合同前的一些培训指导义务,还应审核筛选直播带货过程中商品的品质,直播过程中要将网络用语的规范、平台的公约,向主播等做宣传,让更多的人规范地从业。
因此,普陀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被告退还剩余费用7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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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张帼霞
小编丨王雪
视频丨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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