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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谁担责?

案件聚焦 2022-05-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上海金山法院 Author 亭林法庭




疫情期间,上海市民最期盼的人就是外卖骑手,在特殊时期,他们不惧病毒风险,风餐露宿、风雨无阻,穿行在上海市的大街小巷,成为了保证市民物资的关键力量。那么,一旦骑手们在送餐途中受伤,谁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呢?


基本案情

2020年,小王在某物流公司设立的某平台配送站注册为专送骑手,双方未签订合同。2021年1月1日早上,小王送餐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摔倒受伤。小王向该物流公司报备后,前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左侧肋骨骨折,需休养三个月。


事发后,该物流公司拒绝为小王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小王遂诉至法院。

小王认为

其与公司构成劳务关系,送餐途中摔倒,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辩称

小王在送餐途中自己摔倒受伤,作为使用劳务的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双方一致确认双方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雇主应具有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义务,小王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物流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王在送餐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摔倒受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故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王自担30%的损失。


01

外卖平台、代理商与骑手

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早期,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平台也被确认为劳动用人单位。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极速扩张,出现了更为灵活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用工模式——外包或众包。

如图所示,平台公司与配送服务商签订合作协议,双方为合作关系外卖骑手由配送商负责招募,骑手与其发生直接的劳动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骑手与平台公司无法律关系


02

如何判断骑手与配送服务商之间

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1

是否具有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即要求双方存在“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工资、津贴、社保、休假、培训等与骑手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福利待遇做具体约定是其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之一。

2

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个人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受其规章制度的约束,并根据不同情形受其考核及惩戒。比如,骑手是否需达到固定的工作时长,是否存在长期、持续、稳定的特点判断其与服务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否若对骑手的管理是一种松散的管理模式,骑手能够自由选择上线下线,该选择并不与服务商之间产生冲突,即从管理、控制、监督方面看,双方之间无严格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则为劳务关系,反之,则为劳动关系。

3

具有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通常这一报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骑手薪资稳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确定,报酬主要来源于配送服务商,按单计算是绩效工资来源,则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反之,骑手按送单量计算工资,工资不具有固定底薪等,则为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若配送服务商与骑手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判断配送服务商与骑手构成劳动关系抑或劳务关系,主要衡量二者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03

配送服务商对骑手承担何种责任?

在劳动合同关系下,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当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因从事工作职责遭受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合同关系下,用人单位对于骑手取餐或送餐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劳务合同关系则不同,用人单位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骑手在配送外卖过程中,若遭受损伤,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骑手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

当前疫情形势下,骑手们面对的是成倍增长的订单数量,每天都在超负荷运转,他们用小小的身躯,成为维系城市运转的“螺丝钉”,希望骑手们在送餐途中注意安全,也希望全社会可以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和理解,充分保障该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免去后顾之忧。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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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小编丨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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