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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强制执行遇到高档墓穴 如何法理兼顾善意文明执行?

黎洪 案件聚焦 2023-09-25


引言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类型多样化,并不简单局限于老百姓常见的动产、不动产。还有一些财产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特殊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以及执行模式如何选择,需要人民法院从法、理、情等多角度审慎决定。


本文作者

黎 洪

执行局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针对被执行人购买的高档墓穴这一特殊财产,执行干警在深入研讨财产属性及案情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墓穴管理方,最终以回购形式完成变现,执行到位16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周某应按期归还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00万元。


因被告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宝山法院执行立案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


经进一步调查,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曾于2012年向某公司购买墓穴。墓穴购销合同载明:墓穴系双穴墓,占地面积25平米,墓穴使用期限70年以内;墓穴价格与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180万元;如甲方(被执行人周某)退购墓穴,则按墓穴总价5%向乙方(公司)支付退购手续费;造成乙方损失的另行赔偿,墓穴落葬骨灰后不再退购。至今,该墓穴尚未实际使用。


然而,被执行人却表示拒绝配合执行该豪华墓穴。


高档墓穴,能否执行,如何执行?


考虑到墓穴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宝山法院执行局进行了检索与研讨。在明确墓穴的法律属性及墓穴购买人所享有的权利基础后,形成如下共识:


第一

高档墓穴使用权是否可被执行?


墓穴购买人通过墓穴购销合同所取得的权利是针对特定墓穴享有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可以类推为其他财产权作为执行标的。


墓穴承载人身、精神属性,购买人对墓穴的权利具有人格性特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人伦价值,对于为满足基本需求而购买的普通平价墓穴,一般不宜作为执行财产。


但本案所涉墓穴占地25平米,墓位基价达180万元,远超普通大众的消费水准与观念,属于高档墓穴,已超出了可执行豁免的必要范围。


第二

墓穴使用权如何执行?


基于行政管理规范要求,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该规定旨在抑制“炒墓”行为,引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导向,司法执行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不宜通过拍卖、市场交易流转等方式进行变现。
在此种情况下,可参照保险产品退保模式,在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执行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代替被执行人强制解除购买合同、以退购款偿还债务。



据此,执行干警向本案被执行人及墓穴公司释明以上情况,并询问了被执行人家属是否自愿代替被执行人缴纳墓穴折价款以保留墓穴。

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认可法院对该墓穴使用权的处理,公司亦同意办理退购手续。
最终,宝山法院依法送达协助执行文书,解除双方就案涉墓穴签订的购销合同,并将核算完毕后(扣除5%违约金等费用)应当退还的款项发还当事人,妥善完成这一特殊财产的变现手续,为执行案件中同类财产的处置提供了一定的思路。



后语

本案所涉及的特殊财产处置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难以从现有法律规范中直接援引适用;且墓穴承载一定的人格属性,一般不宜成为执行对象。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在深入分析法理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墓穴公司耐心释明,并给予了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以代偿方式解除墓穴查控或为其保留普通墓穴份额的机会。


最终,在获得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墓穴公司理解的前提下,顺利执行到了高额款项,执行程序依法合规、有理有据,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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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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