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ND
小编丨赵祎韫
视频丨赵祎韫
往期推荐
13岁女孩出走 监控显示女孩被陌生男子带去宾馆…
▲ 点击查看原文
离职后 员工名下的网红账号能带走?
民法典(1124):规定了继承 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