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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当个人隐私遭遇疫情流调:二次伤害如何避免?

王新锐 风声OPINION 2022-03-15


  凤凰网原创  流调公布个人信息,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


近期,大连市公布了从天津返回的两名大学生流调,结果某位感染者确诊后受到了传谣性网暴---网络流传出其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电话号码、所在学校名称、详细居住地址、行踪轨迹以及多位密接者的具体住址等。 
作为一个病毒感染的受害者,一个返乡青年,不仅自己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家人都没被放过。父老乡亲的态度或许比病毒感染的恐惧,更让他们本人寒心。
早在疫情爆发初期时,乌海市公布首例患者的流调报告后,患者和家人就不断收到信息轰炸和电话骚扰,因为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以文档或截图的方式上传、转发。而在去年8月1日,核酸检测呈阳性的武汉外来务工人员唐某与江苏淮安某旅游团的活动轨迹存在交集,也因流调信息公布而被网友冠以“武汉海王”,还给与唐某有密切接触的人士发短信,提醒对方“小心渣男”,甚至绘制唐某的人际关系图阴阳怪气地调侃。
每当病毒来袭、疫情爆发时,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都面临着威胁。在这种时刻,公众对信息知晓的需求变得更迫切。人们渴望了解与疫情相关的一切信息,诸如疫情发生的原因、进展情况、控制程度等。很多人认为,对这些信息知道得越多,就能给个人带来更多的安全感。
但与之相对的,则是受到病毒侵扰的患者。很多患者因为患病,心灵和身体受到了伤害,他们害怕一旦将个人信息公开,自己及家人会受到他人指指点点,甚至歧视。因而,传染病患者都希望自己的隐私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是个两难。完全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其他未患病的公民面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容易产生一定的恐慌和焦虑。一旦政府不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公开,人们会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听信或传播各种谣言。而如果完全保护公众知情权,将患者身份信息悉数公布,则传染病患者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又可能受到侵害。

当个人隐私遭遇疫情流调
二次伤害如何避免
让我们回到公开个人流调信息的初衷:通过厘清病毒传播链及传播网络,方便我们自查,以节省防疫的时间成本和防控效率。
而从疫情初期至今,个人信息泄露、患者遭受“二次伤害”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信息收集存储过程中,出现了信息泄露的情况。如2020年4月,山东青岛6000余名密接人员名单被泄露事件。这一情况主要是由于确诊人员信息从医护人员到社区防疫工作者中流转,从医院到卫健委,流调上报过程层级多、人员多,也造就了多个风险点。 
二是公众利用流调报告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肆意挖掘和传播与患者相关的个人信息,甚至加以造谣和诽谤,对当事人实施“网络暴力”。2020年12月,成都曾经公布过一例患者的流调报告,但因为其活动轨迹牵涉海雾里小酒吧、playhouse酒吧等人流较为密集的娱乐场地和场所。一方面其活动区域较广泛,容易引起大面积感染,另一方面由于其出入多家娱乐场所,引发了网友“吃瓜心态”,遭到了“人肉搜索”——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被网络公布。
此外,在不少人的微信群里,能够看到这样的现象:一旦小区或街道有人被传感染或被确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就会被转发到各个群内,甚至包括当事人的生活照片或隐私照片。对病毒的恐惧,让大家将恐惧的对象引向了当事人。
这种恐惧下的谩骂和调侃式的“吃瓜”,无形中可能产生了下述法律问题:
一是人肉搜索或将引发侵权责任,甚至产生刑事责任。人肉搜索以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为基础,网友们热火朝天的狂欢下,不要只沉迷于自身的口舌之快,而应该反思是否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否则,将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行为同时可能触犯刑法规定,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二十一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流调报告披露将引发敏感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损害当事人权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在这其中,就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流调报告的信息,一般包括了个人的行踪轨迹信息,可能包括特殊身份信息、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之所以“敏感”,是因为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很容易使个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所以要对其特殊保护。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可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目前,疫情防控而公布的流调报告,包含了个人信息甚至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个人权益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因为疫情防控需要收集敏感个人信息,需要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
目前,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个人信息如何收集和披露

保持谦抑性 

尽管在疫情防控之下,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有所缩减具有一定合法和正当性基础;但这种举措并非没有边界,流调人员开展工作时,同样要遵循一定原则:
首先,信息采集(处理)者应确定是否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性,若不具备必需性或具备低标准可替代性,应尽量不收集、处理或尽可能少量收集。 
其次,对于收集一般信息即可满足必要性要求的情况,则应当不收集敏感信息。新增确诊病例流调报告中隐去了病例的性别、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就是尊重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具体体现。
再次,只提地点不提人,不仅保证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也切断了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兴风作浪”的路径,既为疫情防控提供可靠支撑,又将个人信息安全统筹在内。
同样的,行政机关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公开时,也应该保持谦抑性:
第一,如果存在可替代性的非隐私信息时,则不应公开隐私信息;如果不存在可替代性的非隐私信息,则应选择对个人隐私权益损害较小的隐私类型或者最少的公开个人隐私。
第二,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隐私信息的公开,应使公共利益所需与个人隐私公开维持“量”的平衡,形成精细化的公开方案,以平衡隐私信息公开与隐私信息保护之间的张力,防止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过溢。
总之,流调报告如何合理规范地公布病例信息,坚持“最少够用”原则,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考验各地政府防疫能力的另一种表现。

王新锐,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原标题“疫情流调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风声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本文作者立场。图片来源:IC photo、视觉中国。转载事宜请联系风声君微信:jfsc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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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新锐

编辑丨萧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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