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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5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实用解读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一切交易之中,但是信息不对称对子保险交易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在客观上,一方面,保险合同高度专业化,内容复杂精细,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

另一方面,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危险水平并不知情。

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如何,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如何,均有赖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才可以使对方知晓。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险交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将保险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在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要求是保险人应当向相对人说明保险合同,尤其要明确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相对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得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囤保险相对人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尽力减少损失;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伤害被保险人等。

扩展阅读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三、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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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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