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解读】《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原则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实用解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保险利益意在明确,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及在财产保险中有权获得保险金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是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并且是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会造成其损失的人。
保险法规范保险利益,意在防止不承担损失之人通过订立合同、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利益,进而防止为获得保险赔偿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我国的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业务,二者都要求保险相对人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法对于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以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后果,区别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要求在订立合同之时,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对于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点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法》解读,每晚十点更新!
往期精彩推荐
最强保险广告-AIG日本《风险无处不在》
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