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实用解读
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亦如此。所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为要约与承诺。需要说明的是,不能认为投保人只能要约,保险人只能承诺,这只是订立保险合同常见的情形。保险人提出要约也是存在的,例如,在保险招标中,保险人的投标即为要约。
正确判断谁作出要约、谁作出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何时成立具有意义。合同只有成立,才可能生效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般而言,合同一旦成立即告生效,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于合同的效力约定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开始时生效。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适用。
在生活常识的层面,“买保险”的意思和“卖保险”的意思互相吻合形成合意时,即可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产品是高度定型化的产品,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通常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予以承载,一般没有通过协商进行变更的可能。保险相对人可以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是格式条款所不能覆盖的内容,如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合同一旦成立即告生效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约束力约定期限。如,明年1月合同生效。也可以对合同的约束力约定条件,如,房屋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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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