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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

黄健HJ 说点保 2022-08-05


第二十二条 提供资料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实用解读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相对人请求保险人给予保险金赔付,通常被称为索赔。针对相对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应当就保险事故作出认定,并就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作出意思表示,这在保险实务中被称为"定损“。

保险人认定事故,作出是否应当赔偿的判断,需要证据的支持,但是这些证据并不由保险人掌握,并且在逻辑上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承担证据提交义务更为合理,因此保险法在本条规定,在索赔过程中,由保险金请求权利人承担证据提交义务。

具体而言,保险相对人需要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保险金请求权利人所提交的证据,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满足保险人定损需要的可能性,此时保险人应当就相对人履行证明责任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引,告知相对人应当补充提交证据的具体内容。补充举证的告知,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一次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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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解读版》,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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